自然保护区管理中的十个问题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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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岭▪大熊猫  摄影  雍严格

最近作者审阅了数十个自然保护区申报中央财政补助项目的报告,发现一些问题,而且这些问题很重要,并带有一定的普遍性。现结合实际,作者谈谈自己的看法,愿与大家共同讨论。

一、自然保护区是否需要病虫害防治?

作者认为,一般情况下不需要,特殊情况下需要。首先我们对病虫害应有正确认识。就生态系统而言,无所谓“病害”“虫害”,也无所谓“害虫”“益虫”。“害虫”“益虫”是人为强加给昆虫的属性,是针对经济活动而言的。我们建设了苹果园、花椒园、核桃园等,有虫子蛀食苹果、花椒、核桃,那么,我们就认为这些虫子是“害虫”,由此还可以将它们分为“食叶害虫”“食果害虫”“蛀干害虫”等等。当这些所谓的“害虫”出现在自然保护区时,它们就不一定是“害虫”了,它们应为自然保护区生态系统的有机组成部分。假如你要将它们统统消灭,那么自然保护区的生态系统就会受到损伤,甚至崩溃,我们就会犯下认知错误。“病害”也是如此。

“病害”“虫害”,是一种生产性术语。我们把生活生存方式与人类生产目标相一致的昆虫、微生物称其为“益虫”“益菌”,否则,就称其为“虫害”“病害”。“害虫”“益虫”是与我们的农林业生产紧密相连的。

那么,自然保护区是不是不存在病虫害防治问题呢?不是!一般认为非当地的昆虫、微生物有可能蔓延至自然保护区并发生灾害时,我们就应该积极防控防治,如美国白蛾、松材线虫等。古语讲:“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其实昆虫也是如此。行业上把包括昆虫在内的动物、植物、微生物由外地传入本地,并对本地生态系统、物种和人类健康可能造成威胁的生物,统统称之为“外来有害生物入侵”,这些入侵的生物,它们失去了原生地的生态环境制约,表现出惊人的繁殖力和破坏力,对此需要严加防范。

二、自然保护区是否需要森林抚育?

一般不需要。自然保护区就是保护自然,保护自然的首要条件是尊重自然,尊重自然就是不要干扰他、干预他、影响他、改变他。自然保护区的保护目标:一是保护自然生态系统及其生物多样性,二是保护珍稀物种及其栖息地,三是保护区域性的自然风貌。美国生态学家康芒纳认为,天然林、自然生态系统的生态功能是最稳定、最强大、生态效率最高。物竞天择,适者生存。在阳光的普照下,生物各自选择其适生地及其“生活伴侣”,乔木、亚乔木、层间植物(藤本)、林下灌木、蕨类、草被等,其组合是最融洽的,人为地把哪个择除、将哪个置入都是不合适的。以道观之,物无贵贱。自然生态系统中生长着乔木一定就好?那里分布着灌木、草甸、岩石裸露就不好?非也!一言以蔽之,自然保护区以保护自然现状为最高原则。

森林抚育,是森林经营的技术概念,是以培育经济林、用材林等为目的,如用材林需要抚育,需要进行透光伐、疏伐、卫生伐等,花椒园需要抚育,需要开膛、修剪等。

三、自然保护区是否需要地质灾害防治?

“地质灾害”是经济领域的名词产出。发生崩塌、滑坡、泥石流等情况,往往会给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生产生活造成困难或危害,那么我们就称其为“灾害”。当所谓的“地质灾害”发生在自然保护区时,就不能认为它是“灾害”,而是正常的地质过程,我们不要去防治它、阻止它。假如我们这样做了,那么,我们就犯了认知上的错误。华山顶上曾经有数千米厚的古老岩层,伴随着秦岭的抬升,他们都统统被剥蚀掉了。太白山也一样,曾经有巨厚的古老岩层,经过数亿年的剥蚀、搬运,它们都不复存在,呈现出今天这幅模样。大凡试图以人力去阻止自然地质活动的举动都是不明智、不科学的。

当然,在保护区有些地质过程已经危害到了社区居民的生产生活,我们进行必要的防治是可以的。

四、自然保护区竹子开花需要怎样的应对?

大熊猫栖息地竹子开花是正常的生态现象,一般不需要采取什么措施。竹子开花就会结果,种子散落后会形成新的幼苗,新的竹林就会产生。即使没有结果,老竹子死去后,新的竹子或其他植物也会应运而生,填充它留下的生态空间。这样的生态过程称之为“植被演替”。老竹子死了,说明它已不适宜在该地生长,人为地给它再栽上新竹子也未必能够生存发展。一句话,大熊猫栖息地竹子开花,我们不要过分地担忧,任其自然,是当有的处置原则。

五、自然保护区是否需要退化林、低产低效林改造?

一般情况下不需要。“退化林、低产低效林”改造,是以满足人的某种目标和企求而提出来的理论。我们对现有的某个林分生长状况不满意,为了尽可能地发挥土地资源的经济价值,使其在一定的生产周期内获得最大收益,于是可以采取“退化修复”或“改造”措施。在自然保护区则不存在所谓的“退化、低产低效林”改造。甘南有大面积草原,你认为它是“低产低效”吗?假如你把它们全部改造成乔木林灌木林试试,一定会是一场生态灾难。一句话:自然保护区不宜进行所谓的“退化林、低产低效林”改造。当然在实验区,社区群众以培育木材为目的的林分进行小面积的改造是可以的,但也要进行必要的论证和作业设计,按行政程序报批后方可执行。

六、自然保护区的河流是否要制定枯水期“生态流量”?

不需要。“生态流量”是基于河道上修建水库或其他河流管制措施提出的概念。意思是上游的取水及河水限制管理不能无限度,应该照顾其下游河流生态系统的维护。不致其下游生态系统出现问题的最小流量,称之为“生态流量”。自然保护区的河流,有丰枯之别,枯水期流量极少,甚至断流,你就坐卧不安,就说低于生态流量了,那就是杞人忧天。枯也好,丰也罢,皆是自然现象,不必担忧,不要人为地给枯水期的河流引水注入。假如这样做了,那么我们就错了。枯丰由天皆自然,随他去吧。至于对保护区的河流清淤、整治河岸就更不应该了。

七、自然保护区建设各种“专类植物园”开展自然教育是否合适?

不合适。自然保护区开展“自然教育”是自然保护区管理的重要任务之一,但不宜为了开展自然教育而建设“××专类园”“××专类园”。假如这样,我们就会违背自然教育的宗旨。开展自然教育的目的就是要使受众进入大自然、感受大自然、认知大自然、热爱大自然。在自然保护区开辟一定的区域,让人们深入其中,认知树木与树木的依存关系、阳坡与阴坡植被结构的不同、动物与植物群落的关系等,这种感受是真切的、真实的、全面的、科学的。人为建设“专类园”以替代深入大自然,就会失去其应有的意义。

八、自然保护区古树是否需要普查登记?

不需要。全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印发的《全国古树名木普查建档技术规定》规定,100年以上的树木即为古树。古树是文化的载体,是历史的象征,是一个地方的标识,是人们的精神寄托,是人们凭吊历史、记忆乡愁和曾经快乐生活的信物。保护古树名木,责任重大,使命光荣。全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印发的2015年《全国古树名木普查技术规范》明确规定,“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生长的古树名木,不纳入普查建档范围”。文件对不纳入的原因虽未作说明,但作者认为,可能出于以下原因:一是分布范围大,二是数量多,三是认定成本高。秦岭太白山、静峪脑有大面积的秦岭红杉原始森林,其数海量,其龄皆在百年以上、甚至千年,查数清楚,谈何容易,登记造册意义不大,只要区划其分布范围,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格保护即可。这种群体性、群落性的古树实行原地保护的策略是科学合理的。但处于城镇、村落之中的古树,往往以孤木、独木存在,受人为活动的干扰风险较大,造册登记,进行特殊保护,是符合我国国情和民情的。故,处于自然保护区内的古树,不必进行普查登记、详查造册。

九、自然保护区大熊猫栖息地是否需要修复?

作者认为,所谓的“修复”,主要是针对因人的因素而造成的生态环境、生态系统的损伤或破坏而言的。由自然因素造成的生态环境改变、生境变迁,一般不言“修复”。由于人为因素造成的大熊猫栖息地损伤:一是曾经的森林采伐,二是放牧、采笋,三是其他因素,如工程建设、土地利用变化等。对于以上情况,应当首选自然恢复,其次考虑人工措施。对于面积较大、水土流失严重,依靠自然恢复在短期内难以见效的地块地段,可以采取人工造林的方法,以促进、加快栖息地恢复的进程。如栽植纯竹林或竹灌林等。这里一定要注意人工措施,不应当作为首选方式。人工措施,还要考虑是否会对大熊猫栖息活动产生干扰的问题。

十、自然保护区是否需要进行VI设计?

“VI设计”是针对企业形象或企业产品营销而言的。自然保护区,一般具有国家公益性事业属性,可以说与“VI设计”无关。国家公园语境下,有“特许经营”之说。大凡“特许经营”的企业,应该有“VI设计”必要。国家公园设立后,通过公开招标等形式确定“特许经营”企业进入,这时,企业经营方向明确、产品谱系明确,可以进行“VI设计”。假如国家公园尚在创建期,即开展“VI设计”,为时过早。你不知道未来的企业是谁,它经营的产品是什么,就着手“VI设计”,其前提条件不成熟。至于国家公园层面的“VI设计”,则是另外一回事,这个应由国家公园主管部门组织技术力量进行设计,并通过一定的程序进行认定,然后向社会公布。

以上所谈,仅为个人观点,且看且讨论,敬请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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