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CA法案旨在为现有欧盟金融服务立法未涵盖的加密资产提供法律确定性,并在欧盟层面为加密资产服务提供商和发行者制定统一的规则。MiCA法案将取代适用于现有欧盟金融服务立法未涵盖的加密资产的现有国家框架,并为所谓的 "稳定币 "制定具体规则,包括当它们是电子货币时。MiCA法案分为九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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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规定了主题事项、范围和定义。
第1条规定,该条例适用于加密资产服务提供者和发行者,并对加密资产服务提供者的发行、运营、组织和治理的透明度和披露制定了统一要求,还制定了消费者保护规则和防止市场滥用的措施。
第2条将该条例的范围限制在不符合欧盟金融服务立法规定的金融工具、存款或结构性存款的加密资产。
第3条规定了本条例所使用的术语和定义,重要的是,委员会可以通过授权法案,明确定义中的一些技术要素,以适应市场和技术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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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编规范了除资产参考代币和电子货币代币以外的加密资产的发行和向公众推销。
它指出,如果发行人符合第4条的要求,例如以法人形式成立的义务或根据第5条(连同附件一)起草加密资产白皮书的义务,以及向主管当局通报此类加密资产白皮书(第7条)和公布(第8条),则有权向欧盟公众发售此类加密资产或寻求在交易平台上进行交易。
一旦白皮书发布,加密资产的发行人就可以在欧盟提供其加密资产,或寻求允许这种加密资产在交易平台上交易(第10条)。
第4条还包括一些免于发布白皮书的情况,包括加密资产的小额发行(12个月内低于100万欧元)和针对《招股说明书条例》(欧盟第2017/1129号条例)所定义的合格投资者的发行。
第5条和附件一规定了关于加密资产白皮书的信息要求,该白皮书伴随着加密资产的公开发售或加密资产对加密资产交易平台的接纳,而第6条则规定了一些与加密资产发行人制作的营销材料有关的要求,但资产参考代币或电子货币代币除外。
加密资产白皮书将不需要经过国家主管当局的预先批准程序(第7条)。它将被通知给国家主管当局,并评估所涉及的加密资产是否构成《金融工具市场指令》(Directive 2014/65/EU)规定的金融工具,特别是,在通知加密资产白皮书后,主管当局将有权暂停或禁止发行,要求在加密资产白皮书中纳入更多信息,或公开发行人不遵守条例的事实(第7条)。
第二编还包括关于有时间限制的加密资产发行(第9条)、初始加密资产白皮书的修订(第11条)、授予加密资产收购者的撤销权(第12条)、对所有加密资产发行者规定的义务(第13条)以及加密资产白皮书所附的发行者责任(第14条)的具体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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