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主要相关法律
柬埔寨无专门的外商投资法,对外资与内资基本给予同等待遇,其政策主要体现在《投资法》及其修正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中。此外,关于公司设立及运作的《商业管理与商业注册法》,关于合同的订立及履行的《商业合同法》也同样适用于外商投资。
1.2 外商投资主管部门
柬埔寨发展理事会是柬埔寨主管投资的机构。
但下列投资项目,需提交内阁办公厅批准:
①投资额超过5000万美元;
②涉及政治敏感问题;
③矿产及自然资源的勘探与开发;
④可能对环境产生不利影响;
⑤基础设施项目,包括BOT、BOOT、BOO和BLT项目;
⑥长期开发战略。
1.3 外商投资行业
柬埔寨对于外商投资实行分类管理,具体如下表所示: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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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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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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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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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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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和高科技产业;创造就业机会;出口导向型;
旅游业;农工业及加工业;基础设施及能源;各省及农村发展;环境保护;在依法设立的特别开发区投资。在上述领域的投资优惠包括免征全部或部分关税和赋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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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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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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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在柬投资,用于投资活动的土地,其所有权须由柬埔寨籍自然人、或柬埔寨籍自然人或法人直接持有51%以上股份的法人所有;
允许外商以特许、无限期长期租赁和可续期短期租赁等方式使用土地;
外商有权拥有地上的不动产和私人财产,并以之作为抵押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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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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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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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经及麻醉物质生产及加工;使用国际规则或世界卫生组织禁止使用、影响公众健康及环境的化学物质生产有毒化学品、农药、杀虫剂及其他产品;使用外国进口废料加工发电;森林法禁止的森林开发业务;法律禁止的其他投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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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特殊经济区域
柬埔寨实施特别经济区体制,柬埔寨特别经济区委员会(“特区委员会”)及其下设的特别经济区管委会(“特区管委会”)是特区管理机构。
特区开发商和区内投资企业可享受的优惠投资政策见下表:
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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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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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区开发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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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利润税免税期最长可达9年;
2.经济区内基础设施建设使用设备和建材进口免征进口税和其他赋税;
3.经济区开发商可根据《土地法》取得国家土地特许,在边境地区或独立区域设立特别经济区,并将土地租赁给投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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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内投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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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与其他合格投资项目同等享受关税和税收优惠;
2.产品出口国外市场的,免征增值税。产品进入国内市场的,应根据数量缴纳相应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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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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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区开发商、投资人或外籍雇员有权将税后投资收入和工资转账至境外银行;
2.外国人非歧视性待遇、不实行国有化政策、不设定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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迄今,柬埔寨政府已批准25个经济特区,获批的经济特区主要分布在国公省、西哈努克省、柴帧省、卜迭棉芷省、茶胶省、干拉省、贡布省、磅湛省和金边市。其中,西哈努克省经济特区数量最多。
(三)外商优惠政策
柬埔寨政府给予外资与内资基本同等的待遇,此外,外国投资者同样可享受美、欧、日等28个国家/地区给予柬埔寨的普惠制待遇(GSP)。
经柬埔寨发展理事会批准的合格投资项目可取得的投资优惠包括:免征投资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建筑材料、零配件和原材料等的进口关税;企业投资后可享受3-8年的免税期(经济特区最长可达9年),免税期后按税法交纳税率为9%的利润税;利润用于再投资,免征利润税;分配红利不征税;产品出口,免征出口税。
(四)对中国投资人的保护政策
对中国投资人的保护政策主要以一系列双边协定的形式确立,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柬埔寨王国政府关于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1996年7月)、《中柬贸易协定》(1996年7月)、《中柬文化协定》(1999年2月)、《中柬旅游合作协定》(1999年2月)、《中柬关于成立经济贸易合作委员会协定》(2000年11月)、《中柬农业合作谅解备忘录》(2000年11月)、《中柬关于旅游规划合作的谅解备忘录》(2004年4月)、《中柬领事条约》(2010年2月)、《关于柬埔寨精米输华的植物卫生要求议定书》(2011年)、《关于柬埔寨木薯干输华的植物检验检疫要求议定书》等。
根据中国-东盟自贸区协议,中柬双方于2009年10月1日起正式启动降税程序。中国于2010年1月1日率先对柬埔寨绝大部分产品实现零关税,柬埔寨2011年实行降税,并于2013年、2015年进一步实施降税安排,最终于2015年对中国90%以上产品实现零关税。
目前,中国尚未与柬埔寨签署避免双重征税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