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关于乡村地区“通则式”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编制要求的通知》

《关于乡村地区“通则式”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编制要求的通知》

近日,自然资源部发布《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乡村地区“通则式”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编制要求的通知》,围绕乡村地区 “通则式” 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编制,从适用范围、主要内容、实施监督等方面作出要求。该政策的相关特点如下:

**规划覆盖与管理优化:**以县或乡镇为单元组织制订 “通则式” 管理规定,对无需编制村庄规划的村庄适用,填补了乡村规划管理空白,推动规划管理全覆盖。这种灵活的编制单元设定,能结合地方实际,提升规划管理的精准度和效率。
**底线管控强化:**严格落实各类底线管控要求,将耕地保护、生态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红线及相关禁止行为纳入负面清单,坚守乡村发展的基本底线,保障乡村可持续发展,确保乡村建设在合法合规的框架内进行。
**规划指引明确:**清晰界定村庄建设边界、各类用地选址范围和建设要求,预留 “留白” 机动指标并规范使用,为乡村建设提供明确指引,既能保障乡村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和村民居住建设需求,又能结合地方特色加强环境管控,促进乡村特色发展。
**工作协同推进:**强调县域统筹和与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的衔接融合,成果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数据库,有利于整合资源,实现多规合一,提升乡村规划建设的系统性和整体性,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
**实施监督保障:**要求提供 “一图一表” 并纳入 “村规民约” 公告,便于村民理解和监督;省级部门的细化要求、评估、指导和培训,为政策实施提供有力保障,确保政策落地不走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扎实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合理确定村庄建设重点和优先序,指导地方逐步实现乡村地区规划管理全覆盖,现就乡村地区“通则式”规划技术管理规定(以下简称“通则式”管理规定)编制要求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通则式”管理规定一般以县为单元,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制订,有条件地区也可以乡镇为单元,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制订;县乡级国土空间规划未批复的,纳入相应层级统一审批,已批复的可单独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经评估无需编制村庄规划的村庄适用“通则式”管理规定。

二、主要内容

落实底线管控要求。传导落实上位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法律法规等文件明确涉及规划范围的底线管控要求,包括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历史文化保护红线、灾害风险防控线等其他控制线,以及重大规划项目建设控制范围等。将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等政策规定明确的限制和禁止行为纳入负面清单管控。明确规划管理要求。明确村庄建设边界。
明确村民居住建筑、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及乡村产业用地(如拟入市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等)、其他用地(如矿业用地、设施农业用地等)的选址范围和建设要求,或提出通用的约束条件和选址指引等。结合地方特色提出村庄环境整体管控要求。可结合实际预留一定用地规模不划定村庄建设边界,作为“留白”机动指标,制定指标使用正面清单,供有特殊选址要求的乡村公共服务设施(如农村公益性公墓等)、基础设施(如垃圾转运处理设施、厕所粪污集中处理相关设施等)及确需零星分散的村民居住等建设申请使用。
加强工作衔接。加强县域统筹,强化与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等工作衔接融合。成果中有关管控引导要求以单独附加图层形式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数据库。

三、实施监督

“通则式”管理规定批准后,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主动向各村庄提供“一图一表”,明确表达底线管控和引导要求,并商村民自治组织将规划管理内容纳入“村规民约”主动公告。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细化相关要求,加强重要控制线管控,适时组织实施评估。工作中需及时解决问题、总结经验,主动开展技术指导、业务培训,避免增加基层负担。重要事项及时报部。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2025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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