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度太原市民营企业工程系列
中级职称评审工作安排意见
根据《关于印发<职称评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21〕28号)、《关于做好2024年度全市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并人社函〔2024〕113号)要求,结合省、市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现就2024年度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管理
太原市民营企业工程系列中级职称评审工作,在太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管理和指导下,由太原市民营企业工程系列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
二、评审范围
(一)人员范围
我市民营企业在岗(聘)从事工程专业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和高技能人才。申报人所在企业须成立一年以上(截止发文之日),且申报人于2023年12月31日(含)前、须在我市民营企业缴纳社会保险(现申报单位须与缴纳社保单位一致)。取得的职称供山西省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使用。下列人员不得申报:
1. 国家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
2. 各类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3. 退休人员(已办理退休手续或截止开始申报之日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
(二)评审专业
建筑、建材、水利、交通运输、国土、地勘、测绘、机电、轻工、纺织、化工、电力、矿山、战略性新兴产业、生态环境等专业。
申报人员对照上述专业,结合本人实际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进行申报(详见附件1),凡不属于评审专业范围的不予受理。
三、申报条件
(一)品德条件
(二)标准条件
1. 掌握并能够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了解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了解本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2. 具有独立承担较复杂工程项目的工作能力,能解决本专业范围内较复杂的工程问题。
3. 具有指导助理工程师工作的能力。
(三)学历条件
申报工程师须具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对长期在基层一线直接从事本专业技术技能工作满20年且业绩突出的专业技术人才,学历可放宽到中等专业学历。
相近专业是指理科、工科专业及管理学中的工程造价、工程管理专业。长期从事建筑经济专业技术工作拟申报建筑经济专业工程师的,长期从事包装工程、印刷工程专业技术工作拟申报包装工程、印刷工程专业工程师的,长期从事交通运输工程造价专业技术工作拟申报交通运输工程师的,不受专业限制。所学专业为设计学类、植物生产类、林学类、草学类等专业要求详见附件2。申报人员所学专业按照《教育部关于公布2023年度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备案和审批结果的通知》(教高函〔2024〕6号)执行。
关于学历认可,均以申报时本人持有的,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承认的,与本人所从事专业相同或相近的毕业或学位证书为准。大专以上学历认定一律以“学信网”或教育部学生服务与素质发展中心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可查信息为准。专业证书和结业证书,不能作为学历依据。
(四)资历条件
1. 具备博士学位;
2. 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2年,即2022年12月31日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或对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3. 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4年,即2020年12月31日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或对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根据《关于转发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民营企业职称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并人社专字〔2020〕25号)要求,民营企业中普通全日制高等院校毕业的专业技术人才,未按规定考核初认助理工程师职称的,可根据相应工作年限要求,直接申报参评。
专业技术人才调整工作岗位后跨系列(专业)申报职称评审的,须在现岗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按规定转评现岗位同级职称后,方可申报上一级职称评审,同级职称任职时间可连续计算,业绩成果在晋升时可继续使用。评审条件按正常申报的有关要求执行。
专业技术人员取得《山西省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目录》(晋人社厅函〔2019〕1006号)所列职业资格对应相关助理工程师职称,符合条件的,可申报参评。
在生产一线从事本专业技能工作的高技能人才,按照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在工程技术领域实现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实施方案>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9〕55号)规定申报参评。
申报人员不得在同一年度同时申报晋升不同系列、不同专业的同级职称。
(五)能力与学术技术条件
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 任现职期间,在省级及以上正规出版发行的专业期刊上以独立或排名第一作者合作完成2000字以上学术论文一篇,且所发表专业论文内容须与本人现从事专业一致。凡申报时提供的学术刊物和学术著作,须附在国家新闻出版署官网期刊/期刊社下查询的网页结果,同时附在知网、万方、维普数据库网站检索、验证的下载网页,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在手册、论文集、增刊、专刊、特刊发表的论文不能作为有效学术论文;论文刊用通知、用稿清样等不作为发表论文的依据。
2. 作为主要负责人或技术骨干参与完成县级以上或企业重点工程技术项目一项以上,经县级及以上主管部门验收通过。
3. 作为主要负责人或技术骨干参与完成技术推广应用、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等项目两项以上,并通过县级及以上主管部门鉴定认可。
4. 作为主要负责人或技术骨干参与完成的研究课题或技术项目,获市级及以上创新创业赛事奖一项或大型企业科技奖项。
5. 作为主要发明人获得与本人现从事专业相关的发明或实用型专利一项以上(须在有效期内)。
6. 作为主要负责人或技术骨干完成行业标准、规范、产品研制报告、技术推广总结、施工工法、科研项目研究报告一项以上,并经相关部门审核认定。
7. 作为主要负责人或技术骨干参与完成的工程项目获得市级以上主管部门表彰或在所处省级行业协会组织的评比中获最高奖。
8. 作为主要负责人或技术骨干完成企业工程项目方案、工程项目设计、工程造价报告等三项以上,并经有关单位鉴定认可。
从事设计类的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经历能力和业绩成果条件中的“主要负责人”指项目负责人。“技术骨干”指专业负责人、主要设计人。
从事工程管理、施工类的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经历能力和业绩成果条件中的“主要负责人”指项目经理或总监。“技术骨干”指项目副经理、技术负责人、总监代表、技术员、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专业监理工程师。
从事建筑经济类的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经历能力和业绩成果条件中的“主要负责人”指主编、审核。“技术骨干”指副主编、主要编制人。
参与科研项目、标准定额、规范、规程等编写的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经历能力和业绩成果条件中的“主要负责人”指项目课题第1名。“技术骨干”指项目课题的主要编制人,“主要发明人”指专利证书上记载的发明人。
同一科研项目、课题或工程建设项目多次获奖,只能作为一项业绩成果申报,不能重复使用。
符合2、3、4、5、6、7、8中任意一项,需附2000字以上的文字说明材料(以论文格式撰写,要求有相关技术阐述)。
(六)继续教育要求
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25号),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适应岗位需要和职业发展的要求,每年须参加继续教育,学习时间不少于90学时(其中:包括党的二十大精神,乡村振兴、能力建设、职业道德、心理健康、知识产权、日常安全教育、科技安全和科普知识等相关内容的公需科目不少于30学时),完善知识结构、增强创新能力、提高专业水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申报职称评审的重要条件。
四、申报程序
(一)个人自主申报
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可自主申报参评。申报人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作出书面承诺,确保所提供材料真实、准确、有效,并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个人承诺”栏内亲笔签名确认。
(二)实行民主评议
用人单位按照公开、民主、平等、择优的原则成立由群众代表、同行专家、单位领导和科研管理部门代表共同组成的评议组,对申报人员提交的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核把关,对申报人员的职业道德、工作态度、学术技术水平、工作经历能力和业绩成果等进行综合评议,单位根据评议组意见,出具鉴定意见。
(三)逐级审核申报
申报时须经所在企业同意,报所在县(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属地人社局复核、推荐至太原市民营企业工程系列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人事档案由市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代理的,由用人单位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出具鉴定意见,经市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审核后推荐,直接报送至太原市民营企业工程系列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具体申报材料见附件5。
用人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相关审核人员须在《评审表》中实名签字,严把材料初审关。各县(市、区)人社局、各主管部门要按规定程序和评审标准,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把关,须签署审核人员姓名、审核意见及审核日期,并加盖审核推荐单位公章。
五、评价办法
采取分学科组答辩及综合量化评议相结合的评价办法。答辩通过人员,由评委会对其学术技术水平和能力业绩贡献进行综合量化评议。答辩成绩低于60分者,列入淘汰对象,评议组一律不得提交评委会评议。
六、工作要求
(一)规范申报推荐程序
用人单位要按照规定要求,认真组织好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申报推荐工作,严格执行“三公示”制度,即:评审条件程序公示、个人申报材料公示、单位鉴定意见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无异议的方可推荐。
(二)严肃申报工作纪律
实行“双承诺”制,申报人及用人单位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全责,要在《评审表》中相应栏目内,对申报人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做出书面承诺,并签字确认。
用人单位要严格按照文件要求认真审核申报材料,做到责任到人,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层层把关。申报人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参评资格的,一经查实,取消当年评审资格;对已取得职称的,撤销其职称,并记入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申报人所在单位未依法履行审核职责的,对有关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严格遵守职称评审工作纪律
职称评审工作政策性、专业性强,涉及广大专业技术人员切身利益,事关经济社会发展稳定大局。要进一步严肃职称评审工作纪律,坚持问题导向,以案促改,强化纪律教育和警示教育,坚决纠正和杜绝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严重侵害专业技术人员切身利益的行为,切实维护职称评审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营造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对各级主管部门、职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审核推荐过程中不作为、乱作为、吃拿卡要等行为,可通过来信、来电等方式向市人社局及主管部门反映。为便于核实、反馈有关情况,提倡反映人提供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太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0351-4221280
太原市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0351-4225186
来信地址:太原市新建路69号太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
太原市桃园二巷73号太原市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科技创新科
(四)按时完成申报和材料报送工作
申报人员务必在规定时间进行申报,报送材料时,须携带相应原件,核对无误后退回。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我省现行职称政策执行。
材料报送时间:2024年9月9日—9月30日(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