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0到期,全面整改完成!

2023年6月30日对于消费金融行业的同学来讲,是一个大日子。

因为在2022年7月12日的时候,银监会特意下发了一个通知,《提升金融服务质效的通知》,原文见文末。

里面要求各金融机构进行相应整改,而整改的截止日期就是2023年6月30日。

此通知不管对于资金,还是资产端的从业人员来讲都非常重要,因为他明确规定了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以及达不到需要整改,以及整改时间点。

所以过去的几个月时间大家都在不断讨论和冲刺整改事项。

1、断直连要求

人行之前发文《征信业务管理办法要求》要求金融机构和助贷机构客户敏感数据断直连。

具体大家可以看之前我发的文章,金融断直连,正式开始落地!

其大概是客户敏感数据:原来是流量平台直接传给机构,现在信息传输流程是: 流量平台-第三方征信机构- 金融机构。

目前大部分平台都在如火如荼的断直连,两家第三方征信公司并发量很高,当然还有部分平台还在准备和观望中。

对于还没有有进行流程改造的平台,金融机构会要求先暂停业务,或者暂停部分信用字段,以满足监管要求。

然后后续应该还会有进一步检查和细节整改要求,以评估整改范围是否达标。

2、自主扣款要求

《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办法》以及本通知要求扣款指令由银行自主发起。

过去很多玩法是客户和流量平台以及支付公司,签署扣款协议,由流量平台通知支付公司去扣款,扣款成功后通知商业银行入账。

如果支付指令由商业银行发出,那么客户的银行卡扣款协议需要在商业银行中维护,由商业银行拿着扣款协议号,向支付公司发起扣款。

此改造涉及新增业务以及存量业务的扣款流程改造,改造成本不低,目前大部分平台也处于整改的尾声。

当然有些流量平台为了提高扣款成功率,以及降低客户绑卡次数,会采用共享协议和兜底扣款方式的方案。

3、其它要求

其它要求,比如合同规范,利率描述等,改造成本比较低,所以大部分平台早已经修改。

自主风控由于不好量化,也不好监管,而且短时间无法快速提升,所以离监管理想要求,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各大银行还需要苦练内功。

最后附:《提升金融服务质效的通知》

2022年7月12日

为加强业务监管,提升服务质效,防范金融风险,进一步明确细化商业银行贷款管理和自主风控要求,规范合作行为,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升金融服务质效。商业银行应当在统筹经营管理规划基础上,稳妥推进数字化转型,立足自身定位精准研发互联网贷款产品,增加和完善产品供给,提高贷款响应率,优化贷款流程,充分发挥互联网贷款在助力市场主体纾困、降低企业综合融资成本、加强新市民金融服务、优化消费重点领域金融支持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二、履行贷款管理主体责任。商业银行应当提高互联网贷款风险管控能力,独立有效开展身份验证、授信审批和合同签订,严格履行贷款调查、风险评估、授信管理、贷款资金监测等主体责任,严格落实金融管理部门对征信、支付和反洗钱等方面的要求,防范贷款管理“空心化”。互联网贷款涉及与合作机构开展营销获客、支付结算、信息科技等合作的,商业银行应当加强核心风控环节管理,不得因业务合作降低风险管控标准。

三、强化信息数据管理。商业银行应当严格执行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完整准确获取身份验证、贷前调查、风险评估和贷后管理所需要的信息数据,并采取有效措施核实其真实性,在数据使用、加工、保管等方面加强对借款人信息的保护。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签订的书面协议,应当明确约定相关信息报送的具体要求。在与提供和处理个人信息的机构合作时,商业银行应当切实做好合作机构安全评估工作,评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制度体系、监督机制、处理信息规范、安全防护措施等。

四、加强贷款资金管理。**贷款资金发放、本息回收代扣、止付等关键环节由银行自主决策,指令由银行发起。采用自主支付的,资金应直接发放至借款人银行账户;采用受托支付的,商业银行应当履行受托支付责任,将贷款资金最终支付给符合借款人合同约定用途的交易对象。**商业银行应当自主完整保留贷款资金发放、本息回收等账户流水信息,主动加强贷款资金管理,并采取有效措施对贷款用途进行监测,确保贷款资金安全,防范合作机构截留、汇集、挪用。

五、规范合作业务管理。商业银行应当规范与第三方机构互联网贷款合作业务,对共同出资、信息科技合作等业务分类别签订合作协议并明确各方权责,不得在贷款出资协议中掺杂混合其他服务约定。商业银行应当充分发挥助力普惠金融的积极作用,定期评估合作发放互联网贷款的综合融资成本。合作机构及其关联方违法违规归集贷款资金、设定不公平不合理合作条件、未依法依规提供贷款管理必要信息、服务收费质价不符,或违反互联网贷款其他规定的,商业银行应当限制或者拒绝合作。

六、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商业银行应当将消费者权益保护嵌入到业务全流程,**向借款人如实充分披露贷款主体、实际年利率、年化综合资金成本等信息,严禁强制捆绑销售、不当催收、滥用个人信息等行为。**应当加强对合作机构营销宣传行为的合规管理,并在合作协议中明确约定相关禁止性行为。

七、外国银行分行、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参照执行《办法》《互联网贷款通知》和本通知要求,银保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存量业务过渡期至2023年6月30日。过渡期内,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新增业务应当符合《办法》《互联网贷款通知》和本通知要求。

中国银保监会

2022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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