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代付涉案资金上亿元,为何总有人违反支付清算规定,顶风作案?

近日,据凤台县人民检察院一则起诉书显示,2019年4月,被告人马某某以其母亲朱某甲名义注册成立了临沂市**服务中心,并在工商银行、光大银行、中信银行分别开通临沂市**服务中心的对公账户,而后在某个第三方支付服务企业平台开通其服务中心的“备付金”账户,开通“代付”业务,并安排他人开发“代付后台”系统,并雇佣李某某、侯某某等人,在未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 

据悉,2019年7月至12月,马某某等人支付结算金额共计57485155.28元,其中马某某、李某某参与数额为57485155.28元,侯某某参与数额为42635272.9元,马某某获利664869.58元。在这期间,由张某和陈某联系需要“代付”客户,马某某提供支付通道,马某某向客户收取万分之五手续费,张某、陈某和需要“代付”客户谈分成数额,张某、陈某提成为千分之一至千分之三不等,实际所获得的分成再由张某和陈某五五分成。客户将钱款转入临沂市**服务中心对公账户,被告人侯某某负责持工商银行、光大银行U盾将钱款转入“备付金”账户,李某某负责在服务中心的“代付后台”开通客户商户平台以及充值、调账至客户商户,后客户可以自行将钱款进行支付。

2019年8月份以来, 张某、陈某通过微信找到多名客户,明知客户所需要“走账”的资金来路不明、可能系违法犯罪所得,仍介绍给马某某走账,马某某管理并带领李某某、侯某某等人,明知资金来路不明、可能系违法犯罪所得,仍向他人办理支付结算业务。 张某、陈某介绍走账资金数额为16133370.29元,二人共获利31031.12元,其中张某分得13668.31元,陈某分得17362.81元。

根据现行监管规定,符合开展代收代付业务资质的机构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的支付机构,且支付机构的业务范围应当包含相应的网络支付、预付卡发行与受理或银行卡收单等经营范围。而不具备持牌资质,进行代收代付业务属于违规行为,严重的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罪,但为何总有人顶风作案?

大多是抗拒不了明晃晃的金钱诱惑,被这种无本万利的违法赚钱途径冲昏了头脑,甘愿冒着犯罪风险,踩上监管红线。在此次案件中,经查,张某、陈某介绍支付结算的数额中,有937750元系电信网络诈骗所得。非法代付很容易沦为网络黑灰产的洗钱工具,严重扰乱金融秩序,危害社会治安,亟需严惩,近年来相关监管部门也在加大力度打击这些违规清算的无证机构。

目前,电商平台、连锁加盟企业、智慧停车等各行各业都会涉及到支付清算业务,那么平台企业在选择支付结算公司时,一定要慎重考察对方是否持证,可以选择MallBook等合规的服务商进行详细了解,以免让业务卷入违规风险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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