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ndows操作系统是“本国货物”吗?

Windows操作系统是“本国货物”吗?

 

  Windows操作系统、Oracle数据库是本国货物吗?这个问题对大众来说它应该不是一个问题,可是偏偏一遇上政府采购,这又成了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而且这个问题困扰了法学界、业界管理者已经很多年了。


  记得大约从2003年开始,业界曾试图着手建立《软件政府采购实施办法》,如何界定本国软件就成了一个大问题。明明是非常清晰的一件事,落实到政策法规的时候,微软产品、Oracle产品等是不是本国软件就变成了无法界定的事。于是,本应该在多年以前出台的《软件政府采购实施办法》就被一直耽搁了下来。如今正在征求公众意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却对“本国货物”的概念界定给了非常简单化的处理,按照新定义,本来就在利用软件特点进行进口逃税的国外软件产品,均很轻松地成为了“本国货物”。


  按照条例的征求意见稿,第十条中“本国货物”指的是“在中国境内生产,且国内生产成本超过一定比例的最终产品。国内生产成本比例=(产品出厂价格-进口价格)/产品出厂价格。”


  软件产品不同于传统商品,它具有“零边际生产成本”的特点,传统商品的定价是生产成本+研发成本+利润;而软件是零边际成本+研发成本+利润。对软件来说,重要的当然不是生产,而是研发的制高点。一个软件产品一旦发布,就可以通过印制光盘进行不受限制的复制,其生产成本光盘制作业就是一元钱;此外,它还可以通过互联网进行传播。如果仅从生产这个维度来评价产品是否属于本国,对于软件产品实在是不合适。


  而事实上国外的许多软件产品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均是利用这一特点进行逃税避税。比如一套卖几千上万的软件产品,往往以生产成本来报进口税;或者干脆就在国内印制,在税收的角度而言变成了国内生产。


  现在征求意见的“本国货物”的定义是对传统产品一个生产附加值的一个简单化处理的“价格”定义。如果忽略软件产品的完全有别于传统产品的“零边际成本”的特殊性进行统一定义,其结果是Windows操作系统、Oracle数据库都会冠冕堂皇地成为本国货物。


  但是我们知道,当微软采用“黑屏”政策的时候,我们现在正在运行的Windows中文版本都不是“本国货物”,如果是“本国货物”,它不会背离国家信息安全原则单方面采取限制措施。谷歌也不是本国服务,要不然它也不会借助美国政府来对中国政府施压。对这些非常明显的非本国货物和非本国服务,我们其实应该是很容易区分的,只要我们多一些认真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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