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法》实施以来,国内公共采购领域里又冒出一个新名词“代建制”。所谓“代建制”,即采购人利用国家非经营性政府投资,委托以营利为目的的招标公司,选择专业化的项目建设单位负责落实政府采购项目实施,管理采购资金、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采购人。
近两年,北京、重庆、深圳等许多城市都在普遍推广这种制度。有关专家称,通过“代建制”可以避免“权力租金”,避免政府部门独掌勘探、设计和施工的招投标以及物料采购大权,为权力寻租留下的空间。
笔者认为,“代建制”实际上是在规避《政府采购法》的调整,压抑政府采购制度的普遍推行。此制度并不能避免、克服“权力租金”现象的发生,也不可能消除腐败现象。
首先,看“代建制”的构成要素。不论是采购主体、资金来源、还是采购对象,“代建制”项目都属于《政府采购法》所规范的内容,属于现行法律效力范围。笔者认为,根据《政府采购法》,判断采购项目是否属于法律所规范内容,主要有这样几个要素,其一是采购资金来源,必须是国家财政性资金,且达到规定的限额标准;其二是采购人,必须是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其三是集中采购目录所例的货物、工程和服务这三大类。凡是符合前述要素,又不存在法律除外规定的情况下,均不得规避法律的调整。从“代建制”项目的实施主体、采购资金、采购方式、采购对象等内容,结合我国《政府采购法》来看,两者之间均能够相互对应。
其次,从各地普遍推行“代建制”来看,现阶段很少将“代建制”项目纳入到各地的政府采购中心通过公开透明、集中采购的方式进行。因此,“代建制”不能避免“权力租金”。理由是:其一,采购人可以从以营利为目的的招标公司手中获得“权力租金”。其二,直接从供应商手中获得“权利租金”。根据实践,“代建制”项目往往为个别供应商从权力主体手中获得,采购人不通过信息披露直接将手中的项目委托给信得过的供应商。面对有限的资源,在供应商竞争如林的世界,只有与设租人进行“权力租金”的交易,才能够获得垄断利润。其三,通过“桥梁”获得巨额“权力租金”。招标公司往往是设租人与寻租人的“桥梁”,只要招标公司有机会介入“代建制”项目的代理,就能够轻而易举地为寻租人与设租人牵上线,搭上桥,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为权利主体获取不等额的“权力租金”。其四,将“权力租金”投资入股,每年分取红利。
以上,只是笔者耳濡目染的几种情况。具体“代建制”项目中的“权力租金”交易方式和获取方式更多,不论是招标还是直接委托,都有“权力租金”的生存空间。而且,我国招投标法还为设租与寻租人提供了法定的机会。在无有效监督机制的情况下,所推行的“代建制”这种制度不可能避免“权力租金”,故“代建制”项目必须进入我国《政府采购法》轨道。[@more@]
近两年,北京、重庆、深圳等许多城市都在普遍推广这种制度。有关专家称,通过“代建制”可以避免“权力租金”,避免政府部门独掌勘探、设计和施工的招投标以及物料采购大权,为权力寻租留下的空间。
笔者认为,“代建制”实际上是在规避《政府采购法》的调整,压抑政府采购制度的普遍推行。此制度并不能避免、克服“权力租金”现象的发生,也不可能消除腐败现象。
首先,看“代建制”的构成要素。不论是采购主体、资金来源、还是采购对象,“代建制”项目都属于《政府采购法》所规范的内容,属于现行法律效力范围。笔者认为,根据《政府采购法》,判断采购项目是否属于法律所规范内容,主要有这样几个要素,其一是采购资金来源,必须是国家财政性资金,且达到规定的限额标准;其二是采购人,必须是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其三是集中采购目录所例的货物、工程和服务这三大类。凡是符合前述要素,又不存在法律除外规定的情况下,均不得规避法律的调整。从“代建制”项目的实施主体、采购资金、采购方式、采购对象等内容,结合我国《政府采购法》来看,两者之间均能够相互对应。
其次,从各地普遍推行“代建制”来看,现阶段很少将“代建制”项目纳入到各地的政府采购中心通过公开透明、集中采购的方式进行。因此,“代建制”不能避免“权力租金”。理由是:其一,采购人可以从以营利为目的的招标公司手中获得“权力租金”。其二,直接从供应商手中获得“权利租金”。根据实践,“代建制”项目往往为个别供应商从权力主体手中获得,采购人不通过信息披露直接将手中的项目委托给信得过的供应商。面对有限的资源,在供应商竞争如林的世界,只有与设租人进行“权力租金”的交易,才能够获得垄断利润。其三,通过“桥梁”获得巨额“权力租金”。招标公司往往是设租人与寻租人的“桥梁”,只要招标公司有机会介入“代建制”项目的代理,就能够轻而易举地为寻租人与设租人牵上线,搭上桥,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为权利主体获取不等额的“权力租金”。其四,将“权力租金”投资入股,每年分取红利。
以上,只是笔者耳濡目染的几种情况。具体“代建制”项目中的“权力租金”交易方式和获取方式更多,不论是招标还是直接委托,都有“权力租金”的生存空间。而且,我国招投标法还为设租与寻租人提供了法定的机会。在无有效监督机制的情况下,所推行的“代建制”这种制度不可能避免“权力租金”,故“代建制”项目必须进入我国《政府采购法》轨道。[@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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