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2.犯罪构成

本文探讨了法考和法硕中借鉴的两阶层犯罪构成体系,包括事实判断和价值评价两步骤,以及通过三段论推理进行定罪的方法,区分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强调在认定案件事实时的人权保障原则。
摘要由CSDN通过智能技术生成

一、定罪标准:两阶层的犯罪构成体系

法考借鉴德日的两阶层犯罪体系。法硕借鉴四要件体系。

一)两阶层体系原理

一件事判断的两个步骤:事实判断→价值评价

违法阶层:客观要件
行为主体
危害行为
危害结果
因果关系
违法阻却事由
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
被害人承诺等
责任阶层:主观要件
犯罪故意
犯罪过失
无罪过事件
事实认识错误
责任阻却事由
责任年龄
责任能力
违法性认识可能性
期待可能性

二)定罪方法:三段论推理

三段论:大前提(T)、小前提(T1)、结论
法律规定是大前提,案件事实是小前提,根据小前提是否符合大前提判断是否有罪无罪。

T:大前提        (法律规定)←解释
T1:小前提        (案件事实)←认定
结论:T1是否符合T   (有罪或无罪)←推导

1.大前提

1)大前提的范围:判断是否有罪只能是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
2)大前提的种类:大前提由一个一个构成要件要素构成。
(1)种类一
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只需根据客观上的事实判断即可确定的要素。例如:伪造或变造等。
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需要法官根据主观上的价值判断才能确定的要素。例如:侮辱、猥亵等。
受人的主观价值观影响较大。
(2)种类二
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法律上有明文规定的。
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但实质上必须具备的要素。
(3)种类三
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
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消极的、反面的否定犯罪成立的要素。例如: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务,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4)种类四
客观构成要件要素
主观构成要件要素

2.小前提

小前提即认定案件的事实,对于无法查明的情形,基于保障人权,应使用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
存疑指案件事实存疑,而不是大前提存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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