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始凭证错误引发的记账凭证错误
(1)没有登记账簿之前,如果发现原始凭证错误,应要求经办人退回填制单位或填制人进行更正或补充,记账凭证编制人员应根据重新更正或补充的原始凭证重新填制记账凭证。
(2)已经登记入账的,不要抽出原始凭证,应责成经办人另外补填原始凭证,补填的原始凭证按补充登记法或红字更正法进行更正。
(3)对于发现的属于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会计人员应拒绝办理;对于弄虚作假、营私舞弊、伪造涂改等违法违纪等行为,应扣留凭证,报告领导处理。
(二)由于记账凭证本身填制错误引起的
(1)对于尚未登记账簿的,应由制证人员重新填制新的记账凭证。
(2)对于已经登记账簿的,如果记账凭证在一个会计期内发现错误的,可采用红字更正法或补充登记法。在科目和金额同时错误的情况下,采用红字更正法,在记 账凭证和账簿上进行更正,即:按错误记账凭证填制一张相同的红字记账凭证表示冲销错误凭证,在摘要栏注明“注销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字样,再用蓝字重新按正 确的科目和金额填制一张新的记账凭证,在摘要栏注明“订正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字样,并据以登记账簿。如果会计科目没有错误,只是金额错误,也可以将正确金 额和错误金额之间的差额,另编一张调整的记账凭证,调增的编制一张蓝字的记账凭证,调减的编制一张红字的记账凭证。
来自 “ ITPUB博客 ” ,链接:http://blog.itpub.net/10230672/viewspace-927134/,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转载于:http://blog.itpub.net/10230672/viewspace-927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