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级保护管理办法

分级保护管理办法因领域和对象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分级保护管理办法的概述: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系统分级保护管理办法

  1. 目的与依据

    •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该办法。
  2. 适用范围

    • 适用于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保密工作由本市管理的其他单位以及公民。
  3. 保护原则

    • 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利各项工作的方针,坚持分级负责、严格管理、提高整体防范能力的原则。
  4. 保护等级

    • 涉密信息系统根据处理信息的最高密级,划分为秘密级、机密级(含机密级增强)、绝密级三个等级。
  5. 保护措施

    • 涉密信息系统的保护需满足相应的技术标准和管理规范,如BMB17《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系统分级保护技术要求》和BMB20《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系统分级保护管理规范》。
    • 涉密信息系统的管理过程包括系统定级、安全规划方案设计、安全工程实施、信息系统测评、系统审批、安全运行及维护、定期评测与检查以及系统隐退终止等阶段。
  6. 责任与处罚

  • 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应建立保密工作组织,确定专职或兼职保密工作人员,管理本单位的保密工作。
  • 违反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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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

  1. 目的与依据

    • 为规范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提高信息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保障和促进信息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

    • 适用于信息系统的运营、使用单位以及信息安全监管部门。
  3. 保护等级

    • 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分为五级,从第一级到第五级,危害程度依次递增。
  4. 保护措施

    • 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应依据本办法和相关技术标准对信息系统进行保护。
    • 国家信息安全监管部门对各级信息系统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或指导。
    • 信息系统建设完成后,应定期进行等级测评和自查,确保安全状况达到保护等级要求。
  5. 备案与检查

  • 已运营或新建的第二级以上信息系统,应在安全保护等级确定后30日内,到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 受理备案的公安机关应对第三级、第四级信息系统的运营、使用单位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情况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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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

  1. 目的与依据

    • 为加强数据安全保护,根据《数据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建立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
  2. 分类与分级

    • 数据按照对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个人、组织合法权益的影响和重要程度,分为一般数据、重要数据、核心数据三个级别。
  3. 保护措施

    • 国家对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进行重点保护,对核心数据实行严格保护。
    • 各地区、各部门应按照国家数据分类分级要求,对本地区、本部门以及相关行业、领域的数据进行分类分级管理。
  4. 实施要求

  • 各行业可根据具体的行业监管需求,自行对数据进行分类,并在一般数据、重要数据、核心数据下作进一步细分。
  • 组织层面应形成明确的分类清单,并根据敏感程度对数据进行分级,分别采取不同的保护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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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分级保护管理办法因领域和对象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但均旨在确保信息安全和数据安全,维护国家、社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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