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类1中引用了类2中定义的某个枚举、结构体或者他们的类型,那么,也会去掉类2的构造函数来造出这些个类型变量滴。 不知道这样做有没有什么坏处和好处?大家知道吗?告诉我也好哦。
比如:
#include "Clas2.h"
class Clas1{
public:
Clas1(Clas2::Enum_Model model)
: mode(model) =>注意:就是这里,他会去调用Clas2的构造函数。(有谁能说明白吗?给个解释的理由哈哈)
{ }
private:
Clas2::Enum_Model mode;
};
2.when initialized here
这个警告,就是一个类,提供了 默认构造函数,也提供了有参构造函数,当调用默认构造函数的时候,有些参数没有被初始化,所有才会出现这个警告哦。
可以解决:就是在默认构造中给他们初始值即可消除警告。(大部分是由 1.上面 这个原因导致而成。“我用他定义的类型,难道也要调他构造?郁闷”)
(我去:警告又没了。不就给了个空构造么。)
3. 类内的静态stl成员,也是需要我们去声明和定义的。 声明:即在类内static list<int> list; 定义:.cpp list<int> Cwj::lis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