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范畴与局部小范畴
在前一部分,我们看到,为了让范畴的定义适应尽可能多的情况,同时在定义时外部依赖最小,对于一个范畴,其对象的全体 ob(C)𝑜𝑏(𝐶)和任意 对象A 到 对象B 态射的全体 C(A,B)𝐶(𝐴,𝐵) 都定义为了聚集(Collection)。
因为聚集的要求比集合低得多,只表达了将很多东西放到一起这个概念。在聚集上,并没有定义如集合一般的交、并、补、幂集等操作,因此在范畴论的实际使用中,仅仅在聚集的前提下讨论,因为可做的操作太少,往往不太方便。即聚集这一前提条件要求太低,因此具体讨论时就存在困难。
我们日常生活中也经常遇到这种情况,泛泛地讨论红颜色好看还是绿颜色好看,没法讨论;但是具体到画花该用什么颜色,画叶子该用什么颜色,这就好讨论多了。用大炮打蚊子,有时不如打蚊拍来得方便。
因此,我们可以将一个范畴对象的全体和态射的全体定义得更具体一些,以获得一些实用上的方便。
首先,我们来看局部小范畴:
局部小范畴
一个范畴C𝐶,如果对于其中任何对象A、B,有C(A,B)𝐶(𝐴,𝐵)是一个集合,则C𝐶是一个局部小范畴
这样定义,因为任意两个对象之间的所有态射构成了一个集合,我们就可以用集合论的相关操作,来进行处理了。
在局部小范畴基础上,我们还可以定义一个更“小”的范畴,即小范畴:
小范畴
一个范畴 C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