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2.1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制度 2.2 施工企业从业资格制度 2.3建造师注册执业制度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制度

1.施工许可证和开工报告的适用范围

1.施工许可证的适用范围

1.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
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2.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
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 30万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小于300平米,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抢险救灾等工程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
3.不重复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
批准开工报告的,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实行开工报告的,其他任何部门的规定无效。
4.另行规定的建设工程
军用房屋建筑工程建筑活动的具体办法

2.实行开工报告制度的建设工程

国务院规定应当审批开工报告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按照规定办理开工报告审批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2.申请主体和法律批准条件

1.施工许可证的申请主体

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的投资者,施工许可证应建设单位领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建局管理部门申领施工许可证。

2.施工许可证的法定批准条件
  • 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 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 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 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 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1.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施工企业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3.延期开工、核验和重新办理批准的规定

1.申请延期的规定

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应当申请延期。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延期最多2次。9个月自动废止

2.核验施工许可证的规定

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短报告、长核验
特殊情况的发生而中途停止施工的一种行为,地震洪水等不可抗力,允许恢复施工,不符合条件的,应收回其施工许可证,由建设单位重新申领施工许可证。

3.重新办理批准手续的规定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时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4.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1.未经许可擅自开工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责令整改,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合同价款的1%-2%

2.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整改,对建设单位处以合同1%-2%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以3万以下罚款。

3.骗取和伪造施工许可证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撤销施工许可证,责令停止施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隐瞒提供虚假材料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或者涂改施工许可证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4.对单位主管人员等处罚的规定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10% 作为不良记录进行通报

5.违法行政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违法干预应当由市场主体自由决策的事项
制定或者实施政策实施不依法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

2.施工企业从业资格制度

1.企业资质的法定条件和登记

1.施工企业资质的法定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净资产
2.有符合规定的主要人员
3.有符合规定的已完成工程业绩
4.有符合规定的技术装备

2.施工企业的资质序列、类别和等级

1.施工企业的资质序列 综合资质-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专业作业资质
2.施工企业的资质类别和登记
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甲乙等级

3.施工企业的资质许可

1.施工企业资质管理体制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管理
地方政府负责本地区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
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并及时告知建筑企业许可机关。
2.施工企业资质的许可权限

4.施工企业资质的告知承诺制和证书申请、延续和变更

1.施工企业资质的告知承诺制
2.企业资质的申请
3.企业资质证书的适用和延续
4.企业资质证书的变更
5.不予批准企业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的规定
6.企业资质证书的撤回、撤销和注销

5.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规定

1.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准入
2.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组织形式
3.外商投资建筑企业的依法经营和信息报告制度

2.禁止无资质或越级承揽工程的规定

1.禁止无资质承揽工程
2.禁止越级承揽工程

1.联合共同承包对资质的有关法律规定
2.分包工程对资质的有关法律规定

3.禁止以他企业或他企业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规定

禁止借入
禁止借出

4.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企业申请办理资质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诈骗手段 调休资质证书,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给予警告、申请人1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企业资质
欺骗、贿赂不正手段取得建筑企业资质证书的,依法处以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未按照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无资质承揽工程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责令整改,处以罚款。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处以50万-100万的罚款

3.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停业整顿,降低资质,情节严重,吊销资质证书,由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对施工单位合同价款的2%-4%的罚款

4.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责令整改,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可以责令整改,降低资质,情节严重的,吊销资格证书。单位或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施工单位处以价款2%-4%的罚款。

5.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转包,或违反本法规定的进行分包的,责令整改,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金,可以停业整顿,降低资质。

6.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吊销资质证书,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3.建造师注册执业制度

1.建设工程专业人员职业资格的准入管理

只有依法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才能其职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工程活动。

2.建造师考试、注册和继续教育的规定

1.一级建造师的考试
2.一级建造师的注册

1.申请初始注册
2.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和增项注册 有效期为3年 提前30日,申请延续注册
3.不予注册和注册证书的失效、注销
4.电子化申报和审批

3.一级建造师的继续教育

1.必修课、选修课的学时和内容。必修课60学时 选修课60学时。
2.继续教育培训单位的选择
3.可充抵继续教育选修课部分学时的规定 不得抵扣超过60课时
4.继续教育的方式及参加继续教育的保障

3.建造师的受聘单位和执业岗位范围

1.一级建造师的受聘单位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一项或者多项资质的单位。

2.一级建造师的执业范围
  • 执业区域范围
    全国范围内
  • 执业岗位范围
    大中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必须由本专业注册建造师担任。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因非承包方原因导致工程停工超过120天,经建设单位同意的; 同一工程相邻分包或分期施工的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
  • 执业工程范围
    1.建筑工程;2.公路工程专业;3.铁路工程专业;4.民航机场工程专业;5.港口和航道工程专业;6.水利水电工程专业;7.矿业工程专业;8.市政公用工程专业;9.通信与广电工程专业;10.机电工程专业。

4.建造师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1.建造师的基本权利

1.适用注册建造师名称
2.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3,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4.保管和使用本人注册证书、执业印章
5.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解
6.继续教育
7.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8.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述

2.建造师的基本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2.执行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3.保证执业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4.继续教育,努力提高执业水平
5.保守在执业中知悉国家秘密和他人秘密
6.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7.协助注册管理机关完成相关工作

对实际工作单位于注册单位一致,但社会保险缴纳单位于注册单位不一致的人员,以下6种不认定为挂证。
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退休和依法提前退休的
2.因事业单位改制等原因保留事业单位身份,实际工作为下属企业
3.属于大专院校所属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单位聘请的本校在职教师或科研人员
4.军队自主择业人员的
5.因企业改制,征地拆迁等买断社会保险的
6.有法律法规、国家政策依据的其他情形

3.注册机关的监督管理

1.要求被检查人员出示注册证书
2.要求被检查人员所聘用单位提供有关人员签署的文件及相关业务文档
3.就有关问题咨询签署文件的人员
4.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及工程标准规范的行为

4.有关政府信息公开行为的行政复议

向政府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予公开,无法提供不予处理
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政府信息不属于其申请公开的内容
认为行政机关告知获取政府的方式、途径或者时间错误
认为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或者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政府信息公开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5.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建造师注册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隐瞒提供虚假材料,不予注册,并予以警告,申请人1年内不得申请注册。
欺骗、贿赂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撤销注册,3年内不得在次申请注册
聘用单位弄虚注册材料的,警告整改,1万以上3万以下罚款
挂证,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记录黑名单并公布

2.建造师继续教育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不参加继续教育或继续教育不合格的不予注册。弄虚作假的取消资格,社会公布

3.无证或未办理变更注册执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予以警告,责令整改,处以1万以上3万以下的罚款
逾期整改,可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4.建造师执业活动中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5.为提供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6.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
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
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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