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利要求的布局设计--原创文章,欢迎大家一起探讨

1、目的     

      根据A59.1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目的是为申请人取得最大利益的、稳定的专利权;便于侵权行为认定。

2、权利要求布局方法

2.1、从保护类型方面考量(A11.1)(“产品-制造方法-设备”级独立权利要求):

1)仅涉及产品改进:产品类型权利要求——保护实体产品;

2)仅涉及方法改进:方法类型+产品类型权利要求——保护方法和与其对应的虚拟产品;

3)既涉及方法改进又涉及产品改进:产品类型+方法类型权利要求——保护实体产品、方法及与方法对应的虚拟产品。

2.2、从总体的保护层次方面考量(“元件-单元-系统”级独立权利要求):

针对每一个类型的权利要求,基于产业链(直接竞争对手、上或下游供应商)或应用场景考虑,进行多层次布局——避免只侵权不赔偿的侵权情形。

将发明主题划分为可被单独生产或实现的最小单位、次小单位、。。。

示例一:

独权1:一种灯丝,其特征在于,。。。

独权2:一种灯泡,其特征在于,包括如独权1所述的灯丝。

独权3:一种台灯,其特征在于,包括如独权2所述的灯泡。

思考:在只主张权1的前提下,他人购买已投放市场的灯丝制作灯泡不需赔偿。(权利用尽原则)

示例二:

独权1:一种神经网络模型训练方法,其特征在于,。。。

独权2:一种区域检测方法,其特征在于,使用如独权1所述的方法训练得到的神经网络模型进行区域检测。

独权3:一种图像检测方法,其特征在于,使用如独权2所述的方法检测目标区域,根据检测到的目标区域确定目标对象类型。

2.3、从权利要求的保护层次方面考量:

(1)根据对创造性贡献布局:主要发明点→次要发明点→另一主要发明点→另一次要发明点

(2)分上中下三个层次布局(进行适当的上位概括,更下位的放在下一个从权):上位层次技术特征→中间位层次技术特征→下位层次技术特征

(3)根据引用方式布局:

1)大蒜式布局:从权基本上都引用权1

     优点:从权保护范围较宽; 缺点:没有保护层次,从权保护范围过宽或者没有对应于具体实施例方案的从权。

2)洋葱式布局:后一权利要求引用前一权利要求

    优点:分层次保护; 缺点:不能实现方案的多种范围保护,不利于后续权利要求修改。

 思考:大蒜式布局和洋葱式布局结合使用,并尽可能进行权利要求的多项引用。

(4)单一主体:

     独权的技术手段主体要单一,每个从权的附加技术手段主体要单一,独权与从权合在一起的技术手段主体要单一。

    思考:每个权利要求存在多个主体时,若存在侵权行为,几方分别实施了其中的方案部分,但任何一方均未完整地实施技术方案的全部,则独立看每一方都不构成侵权。

总结:确定保护类型→每种类型下的多套权利要求层次→每套权利要求布局→单个权利要求考量

3、布局思路    多考虑方法与装置并重的思路

(1)、只有“制造方法”能够享受“延伸保护”,也就是将方法专利权的保护延伸到依照该方法所直接获取的产品;作业方法、使用方法在很多情况下,实施该方法的主体都是用户,而用户若不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则不侵犯专利权;因此方法权利要求的保护力度有限,仅仅具有方法权利要求很难对一项发明创造进行全方位的保护。

(2)、通信领域的方法,由于使用该方法的一般是运营商,虽然一般情况下不会告运营商,但是该方法专利可以在运营商的招标中起到杠杆的作用,占据市场竞争的主动地位。

(3)相关法规:

      A11.1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A69.1  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不视为侵犯专利权。(权利用尽原则)

4、从诉讼角度看专利撰写与答复  

4.1、全面覆盖原则:

即全部技术特征覆盖原则,指如果被控侵权产品包含了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则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4.2、捐献原则:

如果专利权人在专利说明书中公开了某个实施方案(embodiment),但在专利申请的审批过程中没有将其纳入或试图将其纳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则该实施方案被视为捐献给了公众,当专利申请被授权后,专利权人在主张专利权时不得试图通过等同原则等将其重新纳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4.3、禁止反悔原则:

是指专利法上的审批过程禁反言(prosecution history estoppel)。是专利侵权诉讼中的一种法律规则,其含义是,专利权人如果在专利审批(包括专利申请的审查过程或者专利授权后的无效、异议、再审程序)过程中,为了满足法定授权要求而对权利要求的范围进行了限缩(如限制性的修改或解释),则在主张专利权时,不得将通过该限缩而放弃的内容纳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放弃方式:包括专利授权修改权利要求、专利授权意见陈述、无效宣告中修改权利要求、无效宣告程序中意见陈述、行政诉讼中意见陈述。

4.4、等同原则:

即使某一方侵权产品或方法并没有正好落入某专利的权利要求的字面范围内,但却等同于权利要求所保护的发明时,等同原则允许法庭判决该方侵犯他人专利。

5、根据几个原则进行的思考:

1)、如何避免捐献原则适用:

(1)基于背景技术客观推导技术缺陷;

(2)基于技术缺陷客观确定发明目的;

(3)根据发明目的确定独权特征;

(4)从权增加限定优先原则;

(5)从权附加技术特征:单一限定原则;

(6)权利要求渐缩原则。

2)、如何避免禁止反悔原则适用:

针对审查意见:基于技术特征限定的技术手段合理确定区别技术特征,尽可能避免对技术特征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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