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没有对人民法院审理商标授权纠纷案件是否应当接受新的诉讼证据作出明确规定,商标授权未经公证存在危险。下面我们就跟随购店网小编来看看商标授权公证的相关知识。
人民法院审理商标授权纠纷案件时,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提交的新证据是否应当采纳,历来在法律上存在争议,司法实践中的做法也不尽相同。诉讼中使用的证据在司法审判中非常重要,如商标授权公证书等,就属于法院一定会采纳的证据。
有观点认为,人民法院应当以案件事实作为审理商标授权纠纷的基本材料。为了保证纠纷的实质性解决,案件事实应当贴近“客观事实”。因此,我们不应被具体文献限制,也应尊重客观事实。否则,商标许可人合法权益就得不到保障。但如果忽视相关证据,也会对国家机关依法行政产生负面影响,并可能导致其他矛盾激化。
也有观点认为,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当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国家机关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的行政权力,在特定时间、特定事实上对纠纷进行审判。如果人民法院超越具体媒介对具体行为进行裁判,显然会让行政机关酿就不公平待遇,也会影响具体判决的稳定性和权威性,而具体判决应当以证据为依据。
第三种观点是妥协,即尊重客观事实的变化,保证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客观环境。在这一点的基础上,尊重商标授权合同、商标授权公证等具体证据。但目前事实上,大多数行政机关仍持第二种观点。商标授权公证书一旦缺失,商标授权纠纷审理结果将充满不确定性。
从人民法院对商标授权确认案件司法审查的发展历程来看,商标授权的判决依据不断演变。从一般拒绝新的诉讼证据到有条件接受,体现了司法的灵活性和实质性纠纷解决的意图。办理商标授权公证,可见还是很有用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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