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个税法详解

计税方法详情可见【新个税法详解】4.4.2
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
(1)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收入额-累计减除费用)×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如有)-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收入额:当年在职期间的累计每月税前收入(从2020年7月起)- 累计减除费用
当月减除费用:按收入的20%计算。
累计减除费用:按照起征点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因政策从2020年7月起生效,所以实习生受雇月数为从七月起在当前主体工作月数)
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是指在当前主体当年每个月已经预扣除的个税总和
注:以上累计是指当年在同一家单位的收入与扣除;如果更换公司需要重新累计计算。
栗子
小张是全日制大学本科的在读学生,7月1日至8月20日在C公司实习,8月15日取得劳务报酬4500元,9月15日取得劳务报酬3000元,其他项忽略。
解析:

  1. 计算8月取得劳务报酬应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①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收入额-累计减除费用)×预扣率-速算扣除数 -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②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在本单位开始实习月份起至本月的实习月份数计算。入职日期为2020年7月1日,“开始实习月份”为7月,取得工资日期为2020年8月15日,申报税款所属期为8月,“本月”即为8月,因此,累计减除费用的月份数应按2计算。
    ③累计收入额=4500-4500×20%=3600元
    ④本期应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3600-5000×2)×3%<0,无需扣缴个税。
    而政策调整前:8月取得劳务报酬应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3600×20%=720元。相比于政策调整前少预扣预缴税款720元。
  2. 计算9月取得劳务报酬应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①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收入额-累计减除费用)×预扣率-速算扣除数 -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②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在本单位开始实习月份起至本月的实习月份数计算。入职日期为2020年7月1日,“开始实习月份”为7月,取得工资日期为2020年9月15日,申报税款所属期为9月,因离职日期为2020年8月20日,累计减除费用的月份数仍然应按2计算。
    ③累计收入额=4500-4500×20%+3000-800=5800元
    ④本期应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5800-5000×2)×3%<0,无需扣缴个税。
    而政策调整前:9月取得劳务报酬应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3000-800)×20%=440元相比于政策调整前少预扣预缴税款440元,8-9月共少预扣预缴税款1160元。
    上述公式中的预扣率、速算扣除数,按照2018年第61号公告所附的《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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