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股权质押融资的相关问题(上)

本文探讨了股权质押如何作为中小企业融资的新途径,介绍了股权质押的法律原理、特征,以及其在中小企业直接与金融机构、通过担保公司反担保和公司间股权转让担保等多种融资方式的应用。同时,文章也强调了股权质押的潜在风险和在现代融资体系中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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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将中小企业中静态股权盘活为可用的流动资金,为中小企业贷款提供了一种新的融资渠道。近年来,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的逐步完善及市场主体的积极参与,使得股权质押融资成为中小企业融资的一种理想选择,并迅速发展起来。

股权质押属于一种权利质押,是指出质人与质权人协议约定,出质人以其所持有的股份作为质押物,当债务人到期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依照约定就股份折价受偿,或将该股份出售而就其所得价金优先受偿的一种担保方式。其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股权为质物。所谓股权质押融资,是指公司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或者第三人持有依法可以转让的公司股权出质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获取贷款的融资方式。在当前中小企业资金普遍比较紧张的背景下,股权质押融资将大大增加企业的融资机会,有助于这些企业创新能力的提高,加速其产品更新换代及产业化进程,成为企业,尤其是高科技中小企业融资的高效手段。

股权质押的特征

股权质押是民事主体为担保自己或他人债务的履行,与债权人约定以其享有合法处分权的股权凭证移转于债权人占有或将质押事实登记于相应的机关予以公示,债权人于债务履行期届满未获实现时得变卖质物以优先清偿已方债权的担保方式。股权质押一般具有下列特征:

1.权利性

股权质押的标的是股权。股权属于财产权,它既非债权,亦非物权。财产权利是一种与人身权利相对应的概念,它是一种以财产为内容的民事权利。但是并非所有财产权利均可作为权利质押的标的。一种权利要成为质押的示的,必须满足两个基本的条件。首先,它必须是一种财产权,能够转移占有、适于设质,即具有物质性;其次,它应当具有交换价值并可以转让,即具有可转让性。股权兼具这两种属性,因而可以遵循法定程序进行质押融资。

2.象征性

股权质押的象征性,是指作为股权质押标的的价值实体并没有转移占有,实际转移占有的仅仅是代表股东权益的股权凭证。但是由于股权所代表的仅仅是股东所享有的“一种观念上的抽象意义的财产权利”,其难以为股东所实际控制和掌握,因此股东所拥有的权利并不像实体物那样,可以任意地自由处分。股权在处分时,不仅必须交付股权凭证项下的财产,而且必须转移股权凭证本身。可见股权质押的标的不同于可任意支配的实体物,而是一种代表着一定价值和权利的凭证。

3.便利性

一般质押以转移标的物占有为要件,以持续占有标的物为必要,质权人对于出质物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股权质押,一方面由于需转移对股权凭证的占有,因此其公示作用尤其明显,这对于防止出质人或其他第三人的不法侵害具有积极作用;另一方面,由于转移了对质物的占有,出质人也无法在债务清偿之前行使返还请求权,这种使用与处分上的不利益,可以给债务以较大的精神压力,促使其自愿尽快履行债务,从而早日收回股权凭证。因此它在凸显质押的担保作用方面有着抵押权难以比拟的优势。

4.风险性

股权与其他不动产,动产及权利相比,其价值具有较大的波动性,因此股权质押的担保功能具有相对不稳定性。在设质股权贬值之时,股权担保主债权的功能相应减弱,质权人就该股权所享受的担保利益便会受到影响。同时出质人因丧失了对设质股权凭证的占有,在股权贬值时难以及时采取救济措施。因此股权设质对当事人双方均具有一定程度的风险。基于上述特征,在现代物权观念已突破有体物的情况下,在权利证券化和市场信用高度发达的今天,股权质押已与动产质押一起,成为现代质押担保体系中的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越发显示出其融资方面的潜力。

股权质押融资的途径

目前,中小企业股权质押融资较多的具有以下几个途径:

1.中小企业直接与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股权质押融资

在具体操作中,中小企业通常由公司股东等股权出质人出面,以其所拥有的有权处分并可以依法转让的公司股权作为标的,通过订立书面出质合同,将自己持有的公司股权质押给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用以担保债务履行,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金融机构直接将资金借给出质人,就使金融机构拥有股权质权人和债权人的双重身份,明显加大金融机构的风险。因此金融机构目前还只是针对注册资本数额较大、实力雄厚、生产规模较大、经济效益良好的企业提供这种贷款服务,把资金直接借给出质人。更多的情况则是中小企业寻找一家有较高信誉度的担保机构作为保证人,由金融机构将贷款借给保证人,再由保证人提供给中小企业。

2.由公司股东采用股权质押形式,向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进行股权质押融资

这类中小企业多为公司制企业。在进行股权质押融资时,中小企业会先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由担保公司向银行作出担保,然后再由公司股东采用股权质押形式,向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最终达到融资目的。据调查,由于此种形式比较符合中小企业实际情况,在风险控制方面能够得到金融机构和担保公司的认可,因此受到中小企业的普遍欢迎。

3.在公司与公司之间,基于股权转让款项交付条件进行担保,实施股权质押融资

随着公司制企业的迅速发展,公司之间的相互转让股权事项也越来越多。根据工商机关的调查和统计,中小企业基于股权转让款项交付条件进行担保,实施股权质押融资的数量近年来迅速增多。具体操作步骤如下:

甲公司控股股东将持有的甲公司股权转让给乙公司,双方在协商后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和还款协议。为确保还款协议顺利履行,甲公司的股权转让方以股权出质登记方式进行反担保。乙公司的股权受让方先将股权质押给转让方,作为付款的担保,待还款结束后双方再办理股权质押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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