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员试用期提离职被领导起诉

试用期,是一个让用人单位和员工相互了解的必要渠道。


少则3日,多则半年,不一而足。


在使用期间里,员工可以尝试着融入公司,学习公司的文化、精神和增长自己的技能。


公司也可以在试用期内继续考察员工,看是否适应本公司的工作,是否有利于公司的发展。


这是一个互惠互利的过程。


也正是因为有这个过程的存在,才使得工作能够正常的进行,正常的运转。


然而,总是有一些人,觉得自己身为公司的高管,就高人一等。对求职者、实习生不冷不热、嗤之以鼻。


近日,有网友在某论坛曝光了这样一件事,简直匪夷所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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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名程序员入职了一家公司,在工作了一段时间后,因为感觉自己不合适呆在公司。


他想到自己还在实习期,可以辞职,于是,向公司提出了辞职。


他的直属领导也同意了他的辞职请求。但是,却偏偏在部门分管领导那里被为难了。


该名部门分管领导威胁他:“我这里不是公共厕所,不是你想来就来,想走就走的地方!请人力资源部门评估损失,必要时将起诉你。”


好大的官威哦!我不知道这位主管是哪里来的勇气,敢说出这样子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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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试用期是指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关系还处于非正式状态,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进行考核的期限,这是一种双方双向选择的表现。


就算是该程序员在试用期内辞职,也是一件天经地义的事情。


没有人能怎么明目张胆的蔑视法律。


还打算恶人先告状不成?还“必要时起诉你”。


在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职工就是自由的。因为这是一个双向的问题。


既然公司选择了设置试用期,就应该承担试用期的后果--员工在试用期内辞职。


我之前遇到过一些钻法律漏洞的公司,种种做法简直丧心病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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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接到大单子的时候,疯狂的招人,在试用期内加班加点,动辄还巧立名目克扣员工工资。等到试用期一过,工作完成的差不多的时候,就开始辞退试用期的员工。


这种做法,简直就是在挑战法律的权威。但是,员工又没有合理的渠道去得到法律的救助。


别动不动就学人家大厂的狼性文化。


最起码,你得给员工吃肉,吃屎的那是狗。


也不要真的就把员工当成召之即来、挥之即去的奴隶。


没有人天生就低人一等,不要用你手里那点可笑的权利膈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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