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专利申请的审批和专利权维持过程中,由于耽误期限导致权利丧失后,可以提出恢复权利来实现权力的救济。
对于办理恢复请求的期限,针对案件当前所处的不同审查阶段及情形,计算其绝限日所依据的通知书也不尽相同。
在大多数情况下,国家知识产权局通常就延误的期限发出视为丧失权利的通知书。我们应当根据该通知书的发文日来确定提出恢复请求的绝限日期。一般情况是,专利局发出的处分决定之日起2个月之内,权利人可以请求办理恢复。
然而,在某种特定审查情形下,国家知识产权将不会就延误的期限发出任何通知,这就需要权利人严谨分析当时的情形与适用发条,慎重确定恢复期限。常见的情形是,针对驳回决定,如果权利人未如期提出复审请求,国家知识产权不再发出任何通知,但权利人可以自被延误期限起2个月内主动提出恢复请求。
由此可以看出,准确掌握各种审查情形下办理恢复手续的绝限期限,是非常重要的。
当然,专利法实施细则也明确了不能恢复的情况: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期、优先权期限、专利权期限和侵权诉讼时效这四种期限被耽误而造成的权利丧失,不能请求恢复权利。
法律依据
《专利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因其他正当理由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