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认定条件

今天带来的这篇文章关于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是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中的标杆,认定标准更高,二者具有较为明显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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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需满足那些标准?

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需同时满足专、精、特、 新、链、品六个方面指标。

1、专业化指标

坚持专业化发展道路,长期专注并深耕于产业链某一环节或某一产品。截至上年末,企业从事特定细分市场时间达到3年以上,主营业务收入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不低于70%,近2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不低于5%。

2、精细化指标

重视并实施长期发展战略,公司治理规范、信誉良好、社会责任感强,生产技术、工艺及产品质量性能国内领先,注重数字化、绿色化发展,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供应链管理等环节,至少1项核心业务采用信息系统支撑。取得相关管理体系认证,或产品通过发达国家和地区产品认证(国际标准协会行业认证)。截至上年末,企业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3、特色化指标

技术和产品有自身独特优势,主导产品在全国细分市场占有率达到10%以上,且享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拥有直接面向市场并具有竞争优势的自主品牌。

4、创新能力指标

满足一般性条件或创新直通条件。

一般性条件

需同时满足以下三项:

(1)上年度营业收入总额在1亿元以上的企业,近2年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均不低于3%;上年度营业收入总额在万元—1亿元的企业,近2年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均不低于6%;上年度营业收入总额在万元以下的企业,同时满足近2年新增股权融资总额(合格机构投资者的实缴额)万元以上,且研发费用总额万元以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比重50%以上。

(2)自建或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联合建立研发机构,设立技术研究院、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工程中心、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等。

(3)拥有2项以上与主导产品相关的Ⅰ类知识产权,且实际应用并已产生经济效益。

创新直通条件

满足以下一项即可:

(1)近三年获得国家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名前三。

(2)近三年进入“创客中国”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全国50强企业组名单。

5、产业链配套指标

位于产业链关键环节,围绕重点产业链实现关键基础技术和产品的产业化应用,发挥“补短板”“锻长板”“填空白”等重要作用。

6、主导产品所属领域指标

主导产品原则上属于以下重点领域:从事细分产品市场属于制造业核心基础零部件、元器件、关键软件、先进基础工艺、关键基础材料和产业技术基础;或符合制造强国战略十大重点产业领域;或属于网络强国建设的信息基础设施、关键核心技术、网络安全、数据安全领域等产品。

二、专精特新小巨人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区别是什么?

1、概念不同

专精特新”项目申报按级别分为市级、省级以及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几大类,个别地区还有区级专精特新,其中国家级 “小巨人” 认定标准最高。

专精特新“小巨人” 企业是 “专精特新” 中小企业中的佼佼者,是专注于细分市场、创新能力强、市场占有率高、掌握关键核心技术、质量效益优的排头兵企业。

2、奖补不同

(1)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奖补范围在 20-200 万 (以各地方具体奖补金额为准)。

(2) 国家级专精特新 “小巨人” 企业认定:各项政策叠加最高可获得 万奖励(以各地方具体奖补金额为准)。

3、认定标准不同

国家级“小巨人” 认定标准最高,省市级参考各自官方政策。

注:新政策自年8月1日起实施。8月1日前已被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已被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继续有效。有效期(最长不超过3年)到期后自动失效,复核时按本办法执行。

申请专利后标注专利标识中国发明专利、中国实用新型专利、中国外观设计专利

专利标识标注办法

(年3月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63号公布 自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专利标识的标注方式,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标注专利标识的,应当按照本办法予以标注。

第三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对标注专利标识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在授予专利权之后的专利权有效期内,专利权人或者经专利权人同意享有专利标识标注权的被许可人可以在其专利产品、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该产品的包装或者该产品的说明书等材料上标注专利标识。

第五条标注专利标识的,应当标明下述内容:

(一)采用中文标明专利权的类别,例如中国发明专利、中国实用新型专利、中国外观设计专利;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专利权的专利号。

除上述内容之外,可以附加其他文字、图形标记,但附加的文字、图形标记及其标注方式不得误导公众。

第六条在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该产品的包装或者该产品的说明书等材料上标注专利标识的,应当采用中文标明该产品系依照专利方法所获得的产品。

第七条专利权被授予前在产品、该产品的包装或者该产品的说明书等材料上进行标注的,应当采用中文标明中国专利申请的类别、专利申请号,并标明“专利申请,尚未授权”字样。

第八条专利标识的标注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

专利标识标注不当,构成假冒专利行为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照专利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九条本办法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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