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一、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成因
1.国际经济贸易的发展与知识产权地域性限制的克服
2.国内法单独体系的改变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协调
二、国际知识保护制度的主要原则
国民待遇原则:首要原则
最低保护准则原则:是对国民待遇原则的补充
利益平衡原则:传统的没有明示, 多是通过知识产权限制的有关制度来体现的;后来的有明示如WCT,WPPT,trips协定等
三、条约
国际保护文件特征
专利权国际保护PCT 国际条约(专利合作条约)用于申请国际专利
我国于1994年一月一日加入
向国际受理局(被国际局指定为受理局的国家局)或国际局(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国际局)提交
《海牙协定》PCT不包括外观设计
外观设计国际申请
只能向国际局提交
商标权国际保护《马德里协定》是我国加入的第一个程序性知识产权国际条约。
著作权国际保护《伯尔尼公约》世界上第一个著作权国际公约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

(简称 WCT或者版权条约)

合称互联网条约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

(简称 WPPT或者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

集成电路设计专有权《华盛顿条约》1989 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华盛顿的外交会议通过了《关于集成电路知识产权的华盛顿条约》(简称为《华盛顿条约》),中国是该条约首批签字国之一
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的种类例子
提供实体性知识产权保护的条约《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
便于在多国获得知识产权保护的条约《专利合作条约》(PCT)、《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简称《马德里协定》)、《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布达佩斯条约》(简称《布达佩斯条约》)等 
建立相关国际分类的条约《商标注册用商品与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简称《尼斯协定》)、《建立商标图形要素国际分类维也纳协定》(简称《维也纳协定》)
主要的国际知识产权公约具体公约口诀
专利国际公约《巴黎公约》、《专利合作条约》、《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保存海牙协定》(简称《海牙协定》)、《布达佩斯条约》、《国际专利分类斯特拉斯堡协定》(简称《斯特拉斯堡协定》巴海布斯
商标国际公约《巴黎公约》、《马德里协定》、《商标法条约》、《尼斯协定》巴马尼斯
著作权国际公约《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罗马公约》(简称《罗马公约》)、《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简称《录音制品公约》或《唱片公约》)、《发送卫星传输节目信号布鲁塞尔公约》(简称《卫星公约》)伯尔尼;罗马
其他单独的国际条文介绍地位概要
巴黎公约知识产权领域第一个世界性的多边公约

1.调整对象是工业产权
2.确立三条基本原则:国民待遇原则;优先权原则;共同遵守规定

3.保护驰名商标

罗马公约世界上第一个保护邻接权的国际公约只对《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的成员国开放,我国目前尚未加入《罗马公约》。
trips协定覆盖面最广且最具约束力的综合性知识产权条约

1.独有最惠国待遇原则,其他条约没有

2.保护驰名商标

伯尔尼公约世界上第一个著作权国际公约《伯尔尼公约》规定的基本原则包括:①国民待遇原则②自动保护原则③独立保护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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