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电视领域的数字版权保护技术标准综述[转]
2007-08-21 09:23
1数字电视DRM概述
随 着数字技术的不断发展,数字电视这一概念已经走八人们的视野并成为被关注的热点。数字电视被认为是未来电视的发展方向,具有广阔的市场和发展空间。数字电 视的主要特征在于节目制作、传输、接收以及存储的全数字化处理,能够给用户带来丰富多彩的数字内容和高质量的音视频效果。
但 是,由于完全使用了数字化的制作、传输手段和数字格式的存储,使得这些数字化的内容更容易遭到未经授权的复制与贩售。而这也是所有内容提供商最为担忧的问 题。目前由于内容的非法使用,极大地影响了内容提供商的积极性和商业利益,亦影响到数字电视的发展。据不完全统计,美国电影界由于盗版损失达到13亿美元。而在国内,有资料表明,影视内容的盗版收入是正版收入的近四倍。所以,保护数字内容的著作权不受侵害、防止数字内容被非法修改、复制和使用,是关系到内容提供商获利与生存的首要问题,也是数字电视发展过程中必须予以解决的重要问题。
解决这一问题的技术被称为数字版权保护技术(也叫数字版权管理技术),即DRM技术。它包含了多种保护技术、运作机制和策略,同时也涉及到法令和政策的领域。本文只讨论DRM技术方面的内容和标准。
就数字电视而言,其产业链包括三个主要方面:内容提供商、网络运营商和用户。这三个方面在内容安全上需求的重点各不相同,需要有不同类型的DRM技术来进行保护。
内容提供商希望通过内容保护等技术手段保障自己的商业利益,其重点在于保护用户终端产品的数字接口,防止数字内容在用户端被非法使用和复制。
网络运营商希望保证内容传输的安全性以维护自己的商业利益,一般会采用有条件接收系统(CAS)来进行保护。
用户端希望得到的数字内容不被他人截取或窃听,同时要求保证数字电视信号的高质量,一般会使用网络信号加密处理的方法。合法的用户解密后信号可以通过DVI、USB、IEEE 1394、HDMI等多种数字接口输出从而得到高质量的数字电视信号。
2DRM主要技术简介
目前,现有的DRM技术主要涉及四大技术领域:认证技术、密码技术、数字水印技术、防篡改硬件模块和智能卡技术。
认证技术
对所有相关设备和存储媒质,如POD(Point 0fDepioyment,配置点)模块、机顶盒、接收机、DVD播放/刻录机、硬盘、存储卡、PC机等分配公钥证书,用于在通信或工作前进行身份认证。
利用公钥证书可以实现有效的身份认证、设备认证以及权限分配、管理和吊销等功能。
(2)密码技术
通过对称/非对称密码、分组密码和流密码等各种密码算法来保护数字内容的安全以及实现必要的认证。
(3)数字水印技术
通过各种数字水印算法来保护数字内容的完整性和版权信息等内容,同时数字水印可以为相关的版权纠纷的判决提供证据。
(4)防篡改硬件模块和智能卡技术
通过相关的硬件技术使得所有水印、密码等运算只能在安全模块中进行,为其他安全技术提供硬件的支持。
3国外DRM主要技术规范
在一个数字电视系统中,具体的数字版权保护技术主要应用在:数字内容的传输和使用、数字内容制作管理、各类硬件设备、运营商等各个环节上。
目前,联邦通讯委员会(FederaI Communicationscommmission,FCC)已经批准了多项适合用在数字电视中实施的数字内容保护技术规范。下面将对目前与数字电视相关的几项主要DRM技术和规范做简要介绍。
3.1HDCP
该技术通常应用于播放数字电视的终端设备。
HDCP的全称是卜Higl-banldwioth Digital(Content Protection,也就是“高宽带数字内容保护”。简单地说,HDCP就是要将DVl接口传递的数字信号进行加密,在多媒体内容的发出端(电脑、DVD)、机顶盒等)与接受端(显示器、电视机、投影机等)之间加上一道保护,使得不合法的复制无法得到准确的内容和满意的效果。它保护的是数字内容从终端设备发送到显示器显示这一过程,也就是解决俗称的“最后一厘米”的安全问题。
HDCP的规范是由英特尔领头完成的,这项由软件和硬件厂商结合研发的技术是一项专门对应数字高清电视内容的版权保护技术。
3.2 DTCP
该技术通常应用于传输过程和对数字内容的操作保护。
数字传输内容保护DigitaI Transmission Content Protection,DTCP)是由拷贝保护技术工作组(CPTwG)的五个成员公司:日立、英特尔、松下、索尼和东芝(这五家公司也被非正式地称为“the flve commpanies”或“5C”)提出的一项旨在对数字内容进行拷贝保护的技术。
DTCP技术通过加密和认证结合的方法保护数字内容安全地从发送端到达接收端一也就是输出保护,同时,DTCP技术还确保了只有合法的用户端才能按照授权的复制规则对数字内容进行复制,从而实现了拷贝保护。
DTCP规范的1.2版本于2002年发布。目前已经有超过100家公司获得DTCP的使用许可,5C的成员公司都已经有支持DTCP技术的系列产品上市。
3.3 CPRM,CSS,AACS
这三项技术都是应用于数字内容的存储保护。
易于复制是数字内容的特点。举例来说,数字电视内容能够被存储在可读写的光盘上以便用户保存和异地使用,但同时必须采取有效的保护技术来防止内容被任意刻录和散发等一系列侵犯版权的行为。
移动媒体内容保护(content Protection for Removable Media,CPRM)是一个基于硬件技术的拷贝保护方法,它通过存储媒体内置的机械装置防止未授权的文件拷贝。
CPRM由
4C(由英特尔、IBM、三菱和东芝发起的工业社团)开发。目的是对存储在媒质(如DVD、硬盘、移动存储卡)上的内容进行保护。该技术的保护原理是:在每张空白的可录写光盘上有一个特殊的盘片1D。当受保护的内容被刻录到盘片上时,它可由盘片ID得到的56位密码进行保护。需要访问光盘信息时,则需从指定位置读取盘片lD,然后生成盘片内容解密所需要的密钥。如果盘片内容被复制到其他媒介,那么盘片ID将会丢失或出错,数据将无法解密。同样的技术也可以应用在硬盘和存储卡上。
类似的以密码技术为基础的提供光盘内容版权保护的技术还有内容扰流系统(Content Scramble System,CSS)和高级内容访问系统(Advanced
Access Content System,AACS)。
CSS是由松下和东芝最先领头开发的一种防止直接从盘片上复制文件的数据加密和鉴定方案。该技术主要是针对DVD光碟进行内容版权保护的。
AACS是由美国沃尔特迪斯尼、华纳兄弟娱乐、lBM、英特尔、微软、松下、索尼和东芝总计八家公司共同成立的“AACS LA”制定的一种新的版权保护技术标准。它主要是为下一代光盘蓝光光盘(Blu—ray Disc)和HD DVD提供相应的内容版权保护技术。
3.4 CAS
该技术主要应用在运营商的系统中。
有条件接收系统(Conditional
Access System,CAS)是数字电视系统运营的关键技术。它是数字电视加密控制的核心技术保证,为数字电视的运营提供了必要的技术手段。它通过加密和加扰的手段使拥有授权的用户合法地使用某一项业务,而未经授权的用户不能使用这一业务。
其中,加解扰技术被用来在发送端(Conditional
Access )设备的控制下改变或控制被传送的内容的某些特征,使未被授权的用户无法获取该服务提供的利益;而加密技术被用来在发送端提供一个加密信息,使被授权的用户端解扰器能以此对数据解密,该信息受CA系统控制,并以加密形式配置在传输流信息中以防止非授权用户直接利用该信息进行解扰。值得注意的是:不同运营商所使用的CAS往往不同,因而它们管理和传送信息的方法也有很大不同,所以,用户端CA设备(机顶盒)的通用性将是有待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
3.5 POD
该技术主要应用在数字电视的终端设备中。
配置点技术(Point of Deployment, POD)是由美国()ableLab公司主导制定的安全模块(PC卡)标准规格。这种安全模块中包含了与保密有关的全部功能,包括认证电路及密钥数据、解扰电路和有线传输数据业务接口规范的MAC:层电路等。从而在保证安全性的基础上实现“机卡分离”和“即插即用”的技术规格。
该技术的核心思想就是:通过接口的标准化,将机顶盒和运营商的条件接收系统(CAS)进行分离,使机顶盒脱离条件接收系统供应商的束缚,成为通用设备。也就是说消费者从商店买来的任何配备PoD模块的机顶盒或数字电视机都可以用在任何有线运营商的网络,并通过PoD模块确保安全功能有效。美国家电业和美国有线电视业在2002年达成一致一将该技术作为数字电视的一项标准的技术规格。
3.6 SDMI
该技术主要应用于音乐内容的数字版权保护。
在数字电视系统的运营内容中,音乐也是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安全数字音乐组织(Secure Digital Music Initiatlve,SDMI)是为了研究网络时代音乐版权保护技术而由RIAA及各唱片公司如BMG Music、SONY Music、EMI、Warner Music等联合成立的业界团体他们制定了以数字水印技术为基础防止非法复制的技术标准一被业界称为SDMI标准。该标准主要针对音乐出版物等内容。
3.7 DMP
该技术主要应用于数字电视内容的制作和发行。
数字媒体平台(DMP)是HP公司提出的数字内容管理技术方案,它以HP自己研发的基于面向服务的架构(SOA)为基础,集成了很多传统媒体中使用的软件开发包(SDK),把很多相应的技术集成到一个端到端解决方案中,从而提供了一个自动化、灵活和标准化的工作流;减少了基于数字媒体和服务的上市时间;减少了运营和人员的成本;提高了分发内容到多种渠道的能力。
这种技术方案可以运用在数字电视内容提供商和运营商方面,从而实现有效的内容管理。
3.8 SVP
该技术为数字电视系统可以使用或借鉴的一种权限控制方案。
安全视频处理器联盟(Secure Video)Processor,SVP)是由NDS、意法半导体和汤姆逊公司共同成立的一个联盟。SVP联盟的目标是采纳、使用和推广SVP标准,并继续开发其他的内容保护解决方案。
SVP技术是一种端到端的数字版权管理系统,使内容提供商在现有的条件接收系统(CAS)的基础上实现分发、打包数字内容和数字内容版权管理,确保了运营商对内容的控制(无论该内容在不在其自身网络上传输),该标准以汤姆逊公司的端到端数字内容保护方案SmartRIght(同类的内容保护方案还有Wlndows Me(]旧DRM,它们虽然是为因特网服务而开发的,但在权限控制方面对于数字电视系统具有很大的借鉴意义,本文仅举一例)为基础,以植入加扰芯片的方式实现数字内容的权限管理。
(待续)
4国外DRM标准的研究和发展
由于数字版权保护不仅仅是一个或几个具体技术可以解决的问题,而是涉及到多个技术领域的一整套的技术方案和机制的组合。针对数字电视的通用而完整的DRM标准尚未出台,而这方面的研究正在不断深入。在国外,已经有许多组织致力于数字电视DRM标准的研究,下面介绍国外几个主要的适用于数字电视的DRM标准研究组织和成果。
4.1 OMA DRM
开放移动联盟(Open M0bile AIliance,OMA)是一个针对无线移动业务应用开发的标准化组织,它的前身是2002年6月成立的WAP论坛和开放式移动体系结构,目前已经拥有400多个会员。它已经完成了移动终端使用DRM规范的发布,该规范包括版本1.O和版本2.O。相对于早先完成的DRM版本1.O、版本2.0能够提供更高水平的安全保证。
OMA的 宗旨是寻求一种与系统无关的、开放的,使各种应用和业务能够在全球范围内的各种终端上实现互联互通的标准。通过让客户在不同的市场、运营商、终端之间使用 可互用的业务来促进整个市场的增长。这是通过定义一个基于开放式标准的框架来实现的。该框架允许在多供应方的环境中安全有效地建立、配置和管理各种应用和 业务。因此,OMA DRM的标准也完全适用于数字多媒体广播和数字电视领域。
OMA DRM规范主要分为三个部分:对于被保护媒体的数字内容格式(Digital Content Format,DCF)的规范、对于版权描述语言(Rights
Expression Language,REL)的规范和对于内容下载方式的规范。
4.2 ISMA DRM
互联网流媒体联盟(Internet Streaming Media Alliance,ISMA)是国际流媒体管理的权威机构和标准化组织,其宗旨为促进流媒体开放标准在视频、音频、互联网协议等领域的采纳与使用。
该联盟最早是由美国Cisco Systems和SunMicrosyscoms等公司联合成立的,旨在进行因特网流媒体技术标准化的业界团体,后来涉及数字版权保护等多个领域。ISMA由于其先进性和开放性而在国际享有很高的威望。
到目前为止,该联盟输出的标准包括ISMA1.0、lSMA2.O、ISMAency等。目前的lSMA体系架构主要支持采用MPEG4标准进行编码的媒体以及相应的标准存储格式和传输协议并在此基础上实现DRM。ISMA还将支持H.264,对其他编码及相关格式、协议、安全的支持还需进一步扩展。
4.3 XrML数字版权描述语言
扩展版权标记语言(XtenslbIe Right Markup Language,×rML)并不是一种DRM标准,而是一种基于XML的版权描述语言,它决定了数字内容使用的权限和条件,可以防止非用户的使用。作为MPEG-21的权限表达语言,XrML已经成为国际标准组织的一种标准并得到了广泛的应用。而在数字电视领域,一旦涉及到了DRM则不能不涉及版权描述语言,因此在本文中也对XrML进行简单的介绍。
XrML最早是由ONIX组织下的ContentGuard Inc.提出的。它以许可的形式列出了数字内容的访问和使用策略,许可定义了谁可以访问内容、如何保护和分配内容,并控制了详细的使用权限来实施某些操作,如播放和复制等。支持XrML标准的任何权限管理软件都可以对XrML许可进行管理。而且,XrML还可以使用户开发自己的权限来满足某些特殊的需要。
对于音乐等静态内容使用内容与权限绑定的办法。动态内容则需要一个指示器来将应用引导到策略服务器来接收最新的策略,这种指示器可以在不重新发布内容的情况下改变用户的权限。
如今,XrML作为一种版权描述语言已经被大多数业内公司所使用,它的功能也日趋完善,将广泛应用于因特网服务、数字电视、数字出版物等各个领域。
5结束语
总体来说,目前已有的数字电视DRM技术标准还不成熟,尚未有统一、有效的可通用DRM标准出台。在标准的制定上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在数字电视相关的DRM技术领域确实有它自己特殊的情况:
(1)基础技术没有重大突破:几乎所有的现有DRM技术都是密码、数字水印、认证等技术的组合和集成,而这些基础技术目前在实际效果上都没有太大的突破。尤其是数字水印技术目前还存在一些缺陷,实际使用的效果并不理想。因此,现有的任何DRM技术都无法在性能上达到出类拔萃,从而一举成为公认的最佳技术进而成为标准。
(2)技术种类繁多、难分优劣:由于几乎所有的现有DRM技术都是由各个公司或公司联盟开发的,众多的公司理念和市场定位不同,因而造成DRM技术种类、名目繁多。再加上所有DRM技术所使用的基础技术都大致相同,因而造成各类技术在性能上相差不大,难以取舍。这也给标准的制定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3)各个公司、团体互不相让:各个公司、业界团体出于各自的利益,在DRM技术标准的制定上互不相让,甚至联盟内部因意见不同而僵持不下的情况也多有发生。因此如何在比较大的范围内达成一致将是统一的DRM标准制定所必须解决的一个问题。
随着人们对DRM技术标准重视程度的不断增加和投入的不断加大,标准的制定工作还是向着好的方向发展。一方面,人们越来越重视技术之间的互通和兼容性,使得各种不同的技术能够相互组合,取长补短;另一方面,在其他领域(如因特网)中比较成功的DRM技术对数字电视系统也有着重大的借鉴作用,很多技术在数字电视系统中都可以直接应用。随着“三网合一”趋势的推动,这样通用的技术会越来越多,从而极大地促进数字电视技术的发展,加快DRM技术标准制定和完善的步伐。
从长远看,通用的DRM标准毕竟是大势所趋,只有通用而有效的标准才能提高数字内容提供商制作更多数字内容的积极性;才能使得运营商更有效地扩展数字电视业务;才能使用户更加放心、更加自由地选择数字电视业务。三者再互相激励,形成良性循环,才能最终促进数字电视产业的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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