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

 

2011年7月1日后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参保缴费业务提示
      根据《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征缴和基金管理规定》及《苏州工业园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从2011年7月1日起,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的参保计划、缴费比例、缴费规则等都有相应的调整,特此提示如下:

        一、新政的参保计划、缴费比例
        从2011年7月1日起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设立甲、乙两类参保计划。
        1、参加甲类计划的员工范围为原参加公积金A类综合保障计划且社会保险关系保留在园区的员工。甲类计划的缴费比例为缴费基数的47%(住房账户比例按16%计),其中用人单位承担28%,个人承担19%。甲类计划的住房账户实行浮动比例,分为16%、18%、20%、22%、24%五档,由用人单位与员工协商选择,对等缴交。
        2、参加乙类计划的员工范围为:
        (1)原参加公积金B类或C类综合保障计划且社会保险关系保留在园区的员工;
        (2)7月1日后在用人单位新就业参保的员工,包括:首次在园区内用人单位就业、重新流入园区参保、参加园区灵活就业社会保险后流入单位就业等情形的员工。
        (3)原参加公积金A类综合保障计划且社会保险关系保留在园区的员工可自愿选择参加乙类计划。
        乙类计划的缴费比例为缴费基数的31%,其中用人单位承担20%,个人承担11%。另外,乙类计划员工另缴纳园区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的缴费比例分为16%、18%、20%、22%、24%五档,由用人单位与员工协商选择,对等缴交。
        二、原A、B、C类计划变更为甲、乙计划
        1、2011年7月1日起,原公积金A类正常缴费人员由中心系统自动将参保计划变更为甲类(住房账户比例默认为16%)。原公积金B、C类正常缴费人员自动变更为乙类计划(默认为不含住房公积金)。
        2、用人单位若需变更参保员工默认的参保计划或住房部分的缴费比例的,需在7月1日后至劳动合同报送窗口通过变更合同内容方式进行调整。办理时间为:月申报单位需在单位申报缴费前3个工作日,年申报单位需在7月10日前至劳动合同报送窗口报送。
        三、申报缴费规则调整
        1、用人单位缴费所属期为7月份之前(不含7月)的公积金缴费,必须在7月20日前缴纳完毕,7月底原公积金缴费系统(缴纳A、B、C计划)将关闭。7月1日后甲、乙类缴费将在新缴费系统中办理(用人单位可根据中心网站通知,自行在网站下载新的缴费客户端)。
        2、2011年7月1日起,单位应严格按照缴费基数上下限的规定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每月缴费基数匀不得低于规定下限。
        3、月申报单位应在每月倒数第二个工作日前完成当月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缴纳(即当月缴纳当月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用人单位应以员工上个月的工资总额申报当月缴费基数,对于首次参保的员工,以其起薪之月工资为缴费基数,对于请假的员工,以其请假前的月工资申报缴费基数。
        4、根据实际情况,中心对月申报单位当月缴纳当月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规定设立半年的过渡期(2011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在过渡期内用人单位仍能当月缴纳上月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从2012年1月1日起,用人单位应严格执行当月缴纳当月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四、年申报单位缴费基数下限调整
对年申报单位,2011年7月1日起中心将根据员工新的参保计划及原公积金缴费基数扣缴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如原申报的缴费基数低于7月份新执行的缴费基数下限的,将自动按照新的缴费基数下限执行。(缴费基数上下限调整情况请关注公积金网站)。
 
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1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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