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指南
新生婴儿出生后一年内,由父、母或监护人凭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父或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办理。
出生超过一年、年龄未满16周岁申报出生登记:由父、母提交申请,并提交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持补发的《出生医学证明》申报户口登记。19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提供出生医院签发的《出生诊断证明》和原始出生记录复印件、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申请。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提供母亲户口地区县妇幼保健院(所)加盖补发专用章的《出生医学证明》(其他医院补发的无效)、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申请。
16周岁以上(含16周岁)公民申报出生登记:提交《出生医学证明》、本人及父母申请。
法律依据
承诺期限
出生一年之内,当场办结出生超过一年、年龄未满16周岁,需经派出所所长批准,不超过10个工作日办结。 16周岁以上申报的,需经分局批准,不超过30个工作日办结。
应用场景
对不起,暂时没有信息!
所需材料
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父或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收费标准
居民户口簿工本费每本7元
部门名称: |
天津市公安局 |
部门地址: |
天津市和平区唐山道26号 |
邮政编码: |
300040 |
部门电话: |
022-27319000转 |
部门传真: |
022-23121618 |
电子邮件: |
tjpolice@yahoo.com.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