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商业秘密百问百答之九十一:向哪个公安机关控告他人侵犯商业秘密罪及刑事立案标准?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的相关规定,刑事案件的管辖权通常归属于犯罪地所在地公安机关。但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如果犯罪嫌疑人的居住地公安机关处理案件更为便利和适宜,那么该居住地的公安机关亦可获得案件的管辖权。针对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案件,由于犯罪行为类型多样,包括非法窃取、披露及使用商业秘密等行为,因此这三类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均有权查办此类案件。
关于公安机关内部对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管辖分工,公安部于2020年9月1日颁布了《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公通字〔2020〕9号文件)。该规定的第七条明确指出,原本由经侦部门负责的侵犯商业秘密罪案,现已转由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局接管。以安徽合肥为例,所有涉及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现均由合肥市公安局食药环知森犯罪侦查支队集中统一接收报案材料。一旦报案材料经过审查并决定进行刑事立案,该支队将会指定案发地或被害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具刑事立案通知书,并负责案件的具体侦查工作。
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罪具体刑事立案标准,2020年刑法修正案规定,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于何为情节严重,在《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修改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决定》中规定,侵犯商业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2)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3)直接导致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因重大经营困难而破产、倒闭的;
(4)其他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