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辖暂行条例》第五十四条
生产、改装、组装、拼装、销售和召回微型、轻型、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违反产品质量或者标准化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除根据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无需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和无线电台执照的情形以外,生产、维修、使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违反无线电管理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依法处罚。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违反军事设施保护法律法规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律师解读
第五十四条这个法律条文分三段来管无人机产业链的不同部分,主要遵循“分类管理、权责明确”的原则。具体来说就是:
第一段主要管生产和销售环节的质量和标准,这部分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比如生产时用了不合格的零件,或者卖的产品有安全隐患,都得由这个部门来处理。
第二段专门管无线电设备合规性问题,这部分由无线电管理机构来管。要注意的是,这里不包括第十五条里说的那些可以豁免的情况,比如某些特殊用途的无人机设备。
第三段说的是无人机飞行活动可能危害军事设施安全时,这种情况就要用军事领域的特别规定了。比如在军事禁区附近违规飞行,就得按军事法规来处理。
首先是质量与标准方面的违法责任。具体场景包括生产制造、改装调整、组装拼装以及销售流通等环节,也就是无人机从出厂到市场流通的全过程。还有一个重要情况是企业没按规定召回有缺陷的产品。
其次涉及无线电管理方面的法律责任。在无人机生产、维修或使用过程中存在违反无线电法规的行为,比如没有按《无线电管理条例》要求操作的情况;但有两种例外情形:按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微型无人机在允许飞行的区域飞行,或者轻型无人机在适飞空域且符合技术要求的情况下,可以不用办理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和电台执照。
最后主要针对军事设施保护的特殊要求。《军事设施保护法》第26条明确规定禁止在军事禁区上空进行低空飞行活动;《刑法》第371条涉及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的相关罪名。本款管辖单位涉及军事设施管理单位、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等多个部门。处罚措施除了罚款之外,还可能涉及刑事责任,比如说用无人机拍摄军事禁区可能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这类严重犯罪。
关于本条,在法律适用层面存在几个需要特别注意的情况:首先是多部门管理权限重叠的问题,比如说某公司生产的无人机如果同时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这属于市场监管部门管辖范畴)和无线电频段违规(这需要无线电管理部门处理),两个行政机关都可以依据相关法规进行处罚。其次是企业如果要主张适用豁免条款,需要自行准备完整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无人机型号参数、飞行区域坐标数据等技术文件。另外由于部分军事设施的位置信息不对外公开,企业可能会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进入禁飞区,这种情况需要通过提供飞行日志等证据材料来证明不存在主观故意。
对于企业合规建设方面,建议从生产源头开始建立完整的质量跟踪档案,这个档案需要涵盖产品认证文件、出厂检测报告以及售后召回流程等重要信息。在无线电管理方面,重点要使用已经通过核准的通信模块,并且定期检查设备信号发射参数,比如说在维修更换零部件后,需要重新测试频率范围是否符合标准。
第五十四条这个条款实际上构建了一个包含产品质量监管、无线电管理要求以及军事安全保护三个层面的综合管理体系,可以认为这显著提高了无人机生产销售环节的合规门槛。 律师在处理这类案件时需要特别注意几个方面:首先是要准确判断违法行为的类型特征,避免出现将不同监管部门职权范围混淆的情况;其次要充分利用法律中的豁免条款和特殊情形规定,通过这些法律工具帮助客户减轻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另外还需要持续关注军事设施保护范围的动态调整情况,及时向客户提示空域使用风险这类关键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