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银行业对外开放是中国改革开放基本国策的有机组成部分,是中国经济日益融入世界经济的客观要求,是推进中国银行业改革和提高整体竞争力的重要力量。中国银监会高度重视银行业对外开放,始终坚持改革与开放并举、开放与监管并行、监管与服务并重的方针,以深化改革迎接对外开放,以强化监管防范金融风险,以优化服务改善开放环境。
1980年以来,中国银行业对外开放经历了从局部地区到全国范围、从外币业务到本币业务、从外国居民到本国居民的发展历程,在循序渐进中稳步推进。外资银行机构网络不断扩大,业务规模迅速增加,与中资银行广泛开展了业务合作和股权合作。外资银行已经成为中国银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实践证明,中国银行业对外开放政策和措施符合中国对外开放总体战略,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阶段相适应,与国际银行业发展趋势相一致。通过银行业对外开放,中国引进了国际上先进的银行经营管理理念和技术以及经济发展和金融体制改革所需的外汇资金,推动了银行业全面改革,提高了银行业的健康度及综合竞争力。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取得的巨大成就使越来越多的国家增强了对中国市场的信心,外资银行不断加快进入中国的步伐,不断加深与中资银行的合作,中外资银行互利共赢、共同发展的开放格局初步形成。
随着中国银行业2006年底全面开放,市场竞争格局和银行体系结构将发生更加深刻的变化。面对这一历史性机遇及其带来的挑战,中国将在保障国家金融安全的前提下,坚定不移地继续推进银行业对外开放,认真履行加入世贸组织承诺,按照审慎原则和国际良好标准完善监管制度和风险防范措施,确保中国银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一、中国银行业对外开放历程及现状
外资银行进入中国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新中国成立后,保留了汇丰银行、东亚银行、华侨银行和渣打银行4家外资银行继续在上海营业。1978年,中国经济社会步入改革开放时期。作为金融对外开放整体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银行业对外开放从1980年到2006年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为1980年至1993年。这一阶段,中国银行业对外开放的总体战略是,通过外资银行的进入引进外汇资金和改善对外资企业的金融服务,创造更好的投资环境。1980年,日本输出入银行在北京设立代表处;1981年,南洋商业银行在深圳设立分行,成为改革开放以来外资银行在中国设立的第一家营业性机构。在不断适应经济金融发展需要、稳步推进银行业对外开放方针的指导下,中国银行业扩大了对外开放地域,逐步从经济特区扩展到沿海城市和中心城市。经过十三年的发展,截至1993年底,外资银行在中国13个城市设立了76家营业性机构,经营对外资企业和外国居民的外汇业务,资产总额达到89亿美元。
第二个阶段为1994年至2001年。在这一阶段,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取得突破性进展,加快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步伐,对外贸易全面发展,外商投资显著增加,对外开放的总体格局基本形成。为进一步提高对外开放水平和改善投资环境,中国实施了相关政策,完善涉外经济法规,保持了外商来华投资的良好势头,外资银行业务随着外资企业在中国的迅速成长以及中资企业国际业务的发展而快速发展。在修订和完善198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特区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管理条例》基础上,中国于1994年颁布了全面规范外资银行的第一部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规定了外资银行在华经营的市场准入条件和监管标准,外资银行在华经营逐步进入法制化、规范化的发展轨道。银行业对外开放地域在第一阶段开放的基础上从沿海城市和中心城市扩展到全国范围,外资银行可以在中国所有城市设立分支机构。为促进外资银行业务进一步发展,中国于1996年颁布了《上海浦东外资金融机构经营人民币业务试点暂行管理办法》,进一步向外资银行开放了对外资企业及境外居民的人民币业务,加速了外资银行在中国的发展。截至1997年底,在华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达到175家,四年内增加了99家,资产总额增长了3倍多。
亚洲金融危机爆发后,外资银行在亚洲地区的发展趋于谨慎,在华机构布局和业务拓展也明显放缓,个别外资银行退出了中国市场。1998年至2001年期间,在华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仅净增了15家。为促进外资银行在华发展,中国适时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批准深圳为继上海之后第二个允许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试点城市;允许外资银行加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解决其人民币业务资金来源问题;放宽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地域限制,允许上海市外资银行将人民币业务扩展到江苏和浙江,允许深圳市外资银行将人民币业务扩展到广东、广西和湖南。在外汇贷款规模逐年收缩的同时,上述措施促进了外资银行人民币业务的发展。
第三个阶段为2002年至2006年。这一阶段,中国银行业对外开放发生了巨大变化。中国于2001年12月11日加入世贸组织。在五年过渡期内,中国认真履行承诺,有序推进银行业对外开放。稳定的开放预期和适时的政策调整推动了外资银行加速发展。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五年来,在华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从190家增加到312家,剔除机构合并等因素净增加122家。这一阶段的开放措施主要包括:
履行加入世贸组织承诺。自加入世贸组织之日起,向外资银行开放对所有客户的外汇业务;逐步将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地域从加入时的上海、深圳、天津、大连四个城市扩大到全国所有地区;逐步将外资银行人民币业务客户对象从外资企业和外国人逐步扩大到中国企业和中国居民。同时,逐步放松对外资银行在华经营的限制,取消外资银行人民币负债不得超过外汇负债50%的比例;放宽对外资银行在境内吸收外汇存款的比例限制;取消对外资银行在华经营的非审慎性限制,在承诺基础上逐步给予外资银行国民待遇。
在履行加入世贸组织承诺的同时,中国还根据经济发展和金融改革需要,在承诺之外积极实施了一系列自主开放措施。第一,积极支持和鼓励外资银行在中西部和东北地区发展,提前向外资银行开放了西安、沈阳、哈尔滨、长春、兰州、西宁等城市的人民币业务,放宽其在这些地区经营人民币业务的盈利资格条件,为外资银行在中西部和东北地区设立机构和开办业务开辟了绿色通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审批其设立机构和开办业务的申请。第二,适时调整外资银行营运资金政策,逐步减少经营本外币业务的营运资金档次,降低营运资金要求。第三,允许外资银行与中资银行同步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代客境外理财及托管业务,允许外资银行开办代理保险业务。第四,根据与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签订的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允许香港和澳门地区银行以优惠条件在内地设立机构和开办业务。第五,调整外资金融机构参资入股中资银行比例,允许合格的境外战略投资者按照自愿和商业原则投资入股中资银行,参与中国银行业改革。
从总体上看,中国银行业已形成了以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和环渤海经济圈为核心、向周边地区辐射的开放格局,开放的广度和深度发生了质的变化。
——法律法规体系建设。中国根据加入世贸组织承诺和自主开放政策的需要,修订和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逐步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规和部门规章组成的的外资银行监管法规体系,保障了银行业对外开放依法、有序推进。此外,在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方面,中国银监会2003年12月颁布的《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从资产规模、资本充足性、盈利持续性等方面规定了境外投资者的资格条件,规定了投资入股中资银行的具体比例,为中外资银行股权合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机构设立和市场布局。截至2006年12月底,在中国注册的外资独资和合资法人银行业机构共14家,下设19家分支行及附属机构;22个国家和地区的74家外资银行在中国25个城市设立了200家分行和79家支行;42个国家和地区的186家外资银行在中国24个城市设立了242家代表处。在营业性机构中,来自亚洲的有168家,占比为54%,其中香港102家、日本19家、新加坡17家;欧洲77家,占比为25%,其中英国21家、法国15家;北美洲32家,占比为10%,其中美国26家、加拿大6家。从经营地域看,100家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设立在上海,占比为32%;深圳40家,占比13%;北京37家,占比为12%;广州28家,占比为9%;天津17家,占比为5%;厦门16家,占比为5%;其它74家,占比为24%。近年来,外资银行还加快了在中西部和东北地区发展的步伐,共设立营业性机构30家,占全国外资银行机构总数的10%。
——业务品种和经营规模。根据法规规定,外国银行分行、独资银行和合资银行为营业性机构,经批准可按规定经营存款、贷款、结算、托管和代理保险等业务,并可在符合开业时间、盈利状况和审慎经营等方面的条件后申请开办人民币业务。与此同时,中国积极鼓励外资银行金融创新,允许外资银行在华开办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个人理财业务、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电子银行等业务,促进了外资银行业务品种和服务方式的多元化。截至2006年12月底,外资银行经营的业务品种超过100种,115家外资银行机构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在华外资银行本外币资产总额1033亿美元,占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资产的1.8%,存款总额397亿美元,贷款余额616亿美元;外汇资产总额676亿美元,存款总额178亿美元,贷款余额359亿美元;人民币资产总额2788亿元,存款总额1706亿元,贷款余额2003亿元。
——风险监管状况。在逐步对外开放的同时,中国银监会参照国际良好监管经验与做法,不断建立健全外资银行科学审慎的监管体系和监管框架,加强非现场监管分析,有计划地实施现场检查,不断提高外资银行监管水平,促进外资银行在华稳健经营。截至2006年12月底,在华外资银行不良资产率为0.70%,贷款损失准备金计提充足,多年来保持连续盈利。与此同时,对于少数违反法律法规或不审慎经营的外资银行,中国加大了风险防范和查处力度,针对近年来查出的大额虚假交易、超范围经营人民币业务、关联授信严重超标等问题,先后取消了9名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罚款金额超过2亿元人民币。
二、中国银行业对外开放取得的主要成就
为促进中国对外贸易发展和引进外资发挥了积极作用。外资银行金融创新起步较早,业务品种相对丰富,特别是在国际贸易融资和结算、银团贷款、现金管理和理财服务等方面具有明显优势。外资银行的进入丰富了中国银行业市场的产品,强化了中国银行业服务功能,改善了包括中西部和东北地区在内的投资环境和市场环境,促进了中国对外贸易和引进外资的发展。与此同时,外资银行利用其海外机构网络和系统,为从事国际贸易和投资的中资企业提供融资及其它金融服务,支持了中资企业国际业务的发展。外资银行还通过为在华机构注入资本金和营运资金以及投资入股中资银行等方式,支持了中国经济发展对外汇资金的需求。
促进了中国金融市场深化和银行业改革步伐。随着银行业逐步对外开放,外资银行在中国的机构数量和经营范围不断扩大,日益融入中国银行业的各个层面,提升了中国金融市场的功能,活跃了同业竞争。综合考虑对外开放和经济改革等因素,为尽快提高中国银行业的整体素质和竞争力,中国政府在银行业对外开放的过程中加快了改革步伐。2002年召开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明确了国有商业银行的改革方向和目标;2003年底,选择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进行股份制改革试点,并为两家银行注入450亿美元资本金;2005年批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制改革方案,注资150亿美元。目前,除中国农业银行外,大型国有商业银行都已完成股份制改造,引入了合格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并在资本市场成功上市,其他配套政策措施正在稳步实施。与此同时,中小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的重组改造也正在有序推进。银行业改革特别是外资金融机构作为长期战略投资者的进入,促进了中资银行完善公司治理,引进了银行管理的专业人才,提高了银行业风险管理、金融创新及综合竞争力。从总体上看,银行业对外开放促进了银行业改革更加快速、全面和深入地推进。
促进了中国银行业的金融创新。外资银行将先进的管理理念、成熟的管理技术和产品引入中国市场,促使中资银行提高了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加快了制度、管理和技术等方面的创新步伐。在组织架构方面,中资银行开始优化内部管理架构,积极探索和实施垂直化管理体制,逐步强化业务管理线的职能;在业务流程方面,中资银行加快了以客户为中心、以风险控制为主线的业务流程再造,推行前、中、后台相互分离的控制系统,加速了信息管理系统的升级和完善,提高了经营分析和管理能力;在经营模式方面,中资银行积极探索经济资本增加值、风险调整后的资本回报率等业绩考核方法,逐步发展高附加值产品,提高中间业务收入,开拓零售业务,实现业务发展模式和盈利模式的转变和优化。中资银行金融创新能力和资源配置效率显著提高,综合竞争力不断增强。
促进了中外资银行合作的深化。中国银行业对外开放以来,中外资银行的合作日益密切,从业务合作发展到股权合作,正在形成共同发展、互利共赢的格局。在业务合作方面,中资银行在外资银行管理技术和研发优势的支持下积极开展新的业务品种,提高风险控制能力;外资银行从中资银行融入资金弥补经营人民币业务的资金缺口,并通过与中资银行建立代理关系提高结算效率和业务覆盖范围。在业务合作的基础上,中外资银行展开了更深层次的股权合作。截至2006年12月底,已有29家境外机构投资入股21家中资银行,入股金额190亿美元。外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不仅增强了中资银行的资本实力,改变了中资银行单一的股权结构,更重要的是促进了中资银行公司治理水平的提高,促进了管理模式和经营理念与国际先进银行逐步接轨。参股中资银行也为外资银行提供了参与和分享中国经济发展和银行业改革成果的机会,极大地扩展了他们在中国的市场覆盖范围,有利于其深入开拓中国市场。
促进了中国银行业监管水平的提高。中国高度重视银行业对外开放过程中的风险防范和审慎监管。在银行业对外开放进程中,中国参照国际银行监管惯例,逐步创造公平、统一、透明的监管环境,在统一中外资银行监管标准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根据外资银行发展状况,不断完善外资银行监管制度和监管体系的建设,建立风险评估、外国银行分行综合评价和母行支持度评价等监管体系,提高外资银行监管水平。中国还通过加强银行监管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提高银行业风险监管和防范能力。截至2006年12月底,中国与美国、英国、加拿大、德国、韩国、新加坡、香港、澳门、法国、澳大利亚和意大利等22个国家和地区的金融监管当局建立了双边监管合作机制,内容包括信息交换、市场准入和现场检查中的合作、监管信息保密、监管磋商等多个方面。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代表,中国积极参与了《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和《新资本协议》等银行监管国际标准的制定,并不断创造条件推动本地化实施,促进了中国银行业监管的国际化和专业化。
三、新时期中国银行业对外开放的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
2006年底,中国银行业对外开放步入新时期。中国将继续坚定不移地推进银行业对外开放,提高对外开放水平,提高银行业风险防范能力,维护银行体系安全稳健运行,促进国民经济协调健康发展。新时期中国银行业对外开放将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第一,银行业对外开放必须符合国内经济发展需要,不断优化开放结构。随着中国经济发展程度的提高,企业和普通消费者对金融服务的需求日益多样化。中国的企业将越来越多地需要各种各样的新型金融产品和服务,包括风险管理、企业银行服务、贸易和境内外投资服务等等。中小企业需要更好的信贷服务和财务顾问服务。消费者也将需要更多的住房金融服务、更好的资产管理和财务顾问服务。中国的很多地方,特别是农村地区的金融服务仍然不足。因此,新时期银行业对外开放首先必须满足中国经济不断发展的需要。
第二,通过银行业对外开放促进和深化国内银行改革,促进公平竞争,实现互利共赢,提高中国银行业整体竞争力。中资银行通过与外资银行的竞争与合作,不断完善公司治理,提高服务质量,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提升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能力,吸收和引进先进技术,不断提高竞争力。银行业对外开放将进一步推动金融创新,促进银行体系整体水平的提升,更好地支持国民经济发展。
第三,认真履行承诺,不断提高银行业对外开放水平。中国是负责任的大国。在新的时期里,中国将继续履行加入世贸组织承诺,同时运用世贸组织规则实施审慎监管,防范跨境风险和系统性风险。中国将继续积极参与双边和多边谈判,参与世贸组织规则的审议和制定,推动金融服务贸易健康发展。中国将继续致力按照国际水准提升中资银行的整体水平,致力于为在华外资银行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为其提供不断扩大的发展空间。
第四,依法审慎监管,维护银行体系稳健运行和国家金融安全。各国的经验表明,金融开放是有可能带来风险的。因此,在开放过程中能否进行有效的金融监管对维护金融稳定至关重要。在新的时期里,中国将继续提高监管能力,加强非现场监控和现场检查,按照国际标准不断完善监管。在新的时期里,中国还将积极考虑建立存款保险机制,保护存款人的利益。
根据上述基本原则,在今后一个时期,中国将主要采取以下政策:
履行加入世贸组织承诺,进一步对外开放。根据加入世贸组织承诺,中国自2006年12月11日起取消了对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地域范围和服务对象范围的限制,取消了对外资银行的所有非审慎性限制。在履行上述承诺的同时,为贯彻国家关于东北振兴、西部开发和中部崛起的发展战略,鼓励外资银行优先在上述地区开展业务,在业务和机构准入方面适当予以倾斜。
适应外资银行在华发展需要,实施法人导向政策。外资银行可根据其在中国的经营战略,按照自愿的原则选择商业存在形态。为促进外资银行全面发展,保护中国公众存款人的利益,顺应国际银行业发展趋势,中国将鼓励外国银行设立或者将现有分行转制为中国注册的法人银行。外资法人银行可以经营各类客户的外汇和人民币业务。外资法人银行及其下设分行的注册资本和营运资金与中资银行保持一致,外资银行确定存款或者贷款利率及各种手续费率、交存存款准备金、计提呆账准备金等,按照统一适用中、外资银行的法律、法规执行。外资法人银行应遵守与中资银行相同的资本充足率、授信集中度等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和关联交易等方面的监管要求。
为外国银行分行提供更有利的经营环境。中国在实施上述法人导向政策的同时,还为外国银行分行创造了更为有利的经营环境,主要政策包括:外国银行分行可继续经营现有业务,同时可以吸收中国境内公民每笔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定期存款;简化业务许可层级,下调营运资金数额;取消“外资银行从中国境内吸收的外汇存款不得超过其境内外汇总资产的70%”的规定;外国银行可以根据自身的在华发展战略,随时选择将其中国境内分行转制为在中国注册的法人银行。
鼓励外资银行通过多种形式在华发展。中国将继续支持外资银行直接在华设立机构,同时完善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银行政策,鼓励符合条件的境外金融机构入股中资银行。综合考虑市场布局、公平竞争以及金融服务充分性等因素,中国将协调推进外资银行通过自身商业存在和投资入股中资银行在中国的发展,同时,重点防止利益冲突并限制市场垄断行为。
四、中国银行业对外开放中的审慎监管
银行业进一步对外开放在对中国金融体系产生积极影响的同时,也将不可避免地带来一些风险。中国高度关注开放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类风险,不断完善外资银行审慎监管体系,采取更系统、更深入、更专业的监管措施,维护中国银行体系安全,更好地推进银行业对外开放。
坚持对外开放与严格监管并重,根据国际标杆和惯例提高监管专业化程度。中国银行业监管的基本理念是“管法人、管风险、管内控和提高透明度”,重点关注商业银行的主要风险以及银行业系统性风险,监督和激励商业银行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和严密的内部控制机制,并通过信息披露强化市场约束。在下一阶段的开放中,中国将从多方面提高监管的专业性和有效性。首先,加快外资银行与中资银行监管标准的统一,特别是统一中国境内注册外资银行与中资银行的监管标准,致力于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其次,加快国内监管标准与国际监管标准的统一,参照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颁布的《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进一步提高监管效率和监管透明度,不断提高中国银行业监管水平。最后,积极改善银行监管基础和外部环境,推动国际会计准则在中国银行业的全面实施。
根据新时期银行业对外开放特征,进一步完善监管法规和制度。中国始终坚持依法开放,依法监管,在逐步开放的同时,系统推进外资银行监管法规和监管制度建设。第一,充分考虑中国银行业和外资银行发展的新特点,根据最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进一步完善银行业监管的部门规章和各类监管指引,特别是完善外资银行公司治理、跨境交易、资产转移以及母行对在华机构管理等方面的制度,为对外开放和外资银行健康发展提供法律保障。第二,进一步完善外资银行监管框架,提高监管手段的充分性和有效性,完善对外资银行法人机构的综合评级。第三,强化非现场监测分析,提升风险预警和评估能力,提高现场检查深度和针对性,加大执法与处罚力度。
完善风险监管手段,增强监管的审慎性和有效性。根据上述监管理念、法规体系和监管框架,中国将在监管实践中更加注重微观监管与宏观监管、常规监管与特别监管的有机结合,促进外资银行稳健经营,防范系统性风险。在微观监管方面,继续推行全面风险监管,监控外资银行境内外、表内外和本外币各类风险;实施合并监管,监控单家银行在华所有分支机构的整体风险,防止监管套利;按照高风险多监管、低风险少监管的原则实施个性化监管,激励外资银行根据中国市场实际情况不断改进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确保管理能力与业务发展相协调。在宏观监管方面,密切跟踪国际银行业的发展状况和趋势,防范全球性、区域性和国别性金融风险通过外资银行对中国银行业的传染;以银行业监管信息系统为基础,监测分析外资银行跨境资金流动,监控大规模、非正常跨境资金流动;开展高风险机构和新型业务的系统性检查,有针对性地实施专项检查。此外,在常规监管不足以有效控制风险的情况下,有选择地实施特别检查和特别监管,加大对高风险机构的监管力度,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存在非审慎经营行为的外资银行,实施不同形式的特别监管。
采取多层次风险防范措施,维护中国银行体系安全。对于外国银行分行,中国在市场准入环节要求外资银行母行承诺无条件承担在华分行全部债务。在日常监管中,取消了“外资银行从中国境内吸收的外汇存款不得超过其境内外汇总资产的70%”的规定,要求外国银行分行境内本外币资产余额不得低于境内本外币负债余额,使其在发生危机时有足够的资产清偿债务,保护境内存款人利益;同时,要求其营运资金的30%必须以六个月以上定期存款或国债形式存放在境内中资商业银行。对于外资法人银行,在市场准入环节应支付足额资本金,日常经营中要求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并在任何时点上维持与业务发展和风险程度相匹配的资本水平。上述两类机构转入境外资产必须经过批准,不得将高风险资产和非法交易资产从境外转入境内。此外,中国将研究开发综合性的危机处理系统,根据风险程度和涉及范围等因素建立分层次危机处理机制,防范突发性和系统性风险。
结束语
中国银行业对外开放的目标是提高中国银行业整体竞争力,建立一个健康、发达的银行体系。中国将一如既往地推进银行业对外开放,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按照互利共赢的原则,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和更高层次上参与国际合作和竞争,全面提高对外开放水平,促进中国银行业健康发展。
附件:中国银行业对外开放大事记
第一阶段
1980年,日本输出入银行在北京设立第一家外资银行代表处
1981年,南洋商业银行在深圳设立改革开放以来第一家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
1983年,颁布《关于侨资、外资金融机构在中国设立常驻机构的管理办法》
1985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特区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管理条例》,允许外资银行在深圳、珠海、厦门、汕头和海南设立营业性分支机构
1990年8月,颁布《上海外资金融机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
第二阶段
1994年,颁布全面规范外资银行的第一部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规定了外资银行在华经营的市场准入条件和监管标准
1996年,颁布《上海浦东外资金融机构经营人民币业务试点暂行管理方法》,允许外资银行在上海浦东试点经营人民币业务,服务对象限于外资企业和境外居民
1998年3月,发布《关于批准外资银行加入全国同业拆借有关问题的通知》,允许外资银行加入全国同业拆借市场,从事人民币同业拆借和现券交易
1998年8月,批准深圳为第二个允许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试点城市
1999年7月,发布《关于扩大上海、深圳外资银行人民币业务范围的通知》,放宽对外资银行人民币业务客户的地域限制和人民币业务的规模限制,允许外资银行向同业借入一年期以上的人民币资金
第三阶段
2001年12月,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取消外资银行办理外汇业务的地域和客户限制,允许外资银行经营对中国企业和中国居民的外汇业务;在上海、深圳、天津和大连四个城市向外资银行开放人民币业务
2001年12月,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修订版)
2002年1月,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修订版)
2002年12月,在广州、青岛、珠海、南京、武汉五个城市向外资银行开放人民币业务
2003年12月,在济南、福州、成都和重庆四个城市向外资银行开放人民币业务;允许外资银行在已开放人民币业务的地域经营对中资企业的人民币业务
2003年12月,颁布《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规定入股中资银行的资格条件和持股比例
2004年12月,在昆明、北京、厦门、沈阳和西安五个城市向外资银行开放人民币业务
2005年12月,在汕头、宁波、哈尔滨、长春、兰州、银川、南宁七个城市向外资银行开放人民币业务
2006年11月,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
2006年11月,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006年12月,取消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地域和客户限制,允许外资银行对所有客户提供人民币服务;取消对外资银行在华经营的非审慎性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