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烟草专卖许可证是由我国烟草专卖局颁发的,允许公司、企业、单位和个人经营销售烟草的许可证件。在我国,任何单位和个人,没有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就不能进行烟草经营和销售。

许可范围

(一)电子烟生产企业许可范围为烟弹生产(内销/出口);烟弹代加工(内销/出口);烟弹品牌持有(内销/出口);电子烟烟具生产(内销/出口);电子烟烟具代加工(内销/出口);电子烟烟具品牌持有(内销/出口);加热卷烟烟具生产(内销非零售*/出口);加热卷烟烟具代加工(内销非零售*/出口);加热卷烟烟具品牌持有(内销非零售*/出口);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生产(内销/出口);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代加工(内销/出口);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品牌持有(内销/出口)。

“内销非零售*”仅指中国境内生产类企业之间的产品销售行为,相关产品不得在零售市场销售。

(二)雾化物生产企业许可范围为雾化物生产(内销/出口)。

(三)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许可范围为电子烟用烟碱生产(内销/出口)。

受理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一)有与生产烟草专卖品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生产烟草专卖品所需要的技术、设备条件; 

(三)符合国家烟草行业的产业政策要求及企业组织结构调整的需要; 

(四)取得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企业设立或项目批准的文件。

申请材料

(一)申请表(见附件1);

(二)企业设立、分立、合并的批准文件;

(三)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的分支机构应提交决定该分支机构申请生产企业许可证的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决策机构出具的决定文件;

(四)生产所需技术和设备条件相关材料(品牌持有企业不包含该项):

1.生产经营场所产权证等权属材料或者租赁协议;

2.生产经营场所符合安全生产经营的合法有效的消防安全合格证件(文件);

3.生产工艺和质量管理材料,包括主要质量控制点及控制措施的说明材料、实施产品质量检验的说明材料、生产过程及产品执行相关标准的说明材料;

4.企业产能报告及相关资料,包括生产能力测算报告、工厂总平面布置图、企业近一年的实际产量、销量(含出口量)及能够说明生产能力的其他资料;

(五)经办人的授权证明:申报材料时,经办人不是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六)其他材料:

1.合法电子烟产品商标材料;

2.从事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生产经营的申请人应提交符合国家有关部门对危险化学品和剧毒化学品生产、排污、经营、购买、存储、运输等要求的材料。

申请人重新申领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应提报发生改变事项相关材料。

办理流程

以书面方式提出申请--递交申请材料--所在地省级烟草专卖局--审查--出具受理单--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审批机关--审批机关作出行政许可证决定--送达行政许可证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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