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第十三章 项目合同管理

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第十三章 项目合同管理

一、合同类型

1、按范围划分

按范围划分:总承包合同、单项承包合同、分包合同。
01、总承包合同
总承包合同:买方将项目的全过程作为一个整体发包给同一个卖方的合同。也称为交钥匙合同。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 总承包合同要求只与同一个卖方订立承包合同,但并不意味着只订立一个总合同。
可以采用订立一个总合同的形式, 也可以采用订立若干个合同的形式。
02、单项承包合同
单项承包合同:发一个卖方只承包项目中的某一项或某几项内容,买方分别与不同的卖方订立项目单项承包合同。
03、分包合同
分包合同:经合同约定和买方认可,卖方将其承包项目的某一部分或某几部分项目(非项目的主体结构) 再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方,与分包方订立的合同称为项目分包合同。
04、订立分包合同需满足的条件
订立分包合同需满足的条件: 
	1.经过买方认可。  
	2.分包的部分必须是项目非关键、非主体工作。  
	3.只能分包部分项目,而不能转包整个项目。  
	4.分包方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  
	5.分包方不能再次分包。

分包合同涉及到两种合同关系,即买方与卖方的承包合同关系,以及卖方与分包方的分包合同关系。
卖方在原承包合同范围内向买方负责,而分包方与卖方在分包合同范 围内向买方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分包的项目出现问题,买方既可以要求卖方承担责任,也可以直接要求分包方承担责任。

2、按付款方式划分

按付款方式划分:总价合同,成本补偿合同,工料合同
01、总价合同
(Fixed-Price Contract)又称固定价格合同,是指在合同中确定一个完成项目的总价,承包人据此 完成项目全部合同内容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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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总价合同计算—总价加激励费用(FP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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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目标费用:一般是买方给卖放的利润。
	分摊比例:按上例来说,当实际花费比目标成本低时,买方要给卖方一定的激励费用(A项目):(10-8)*40%=0.8;因卖方分摊激励为40% ,所以乘以40%。
	实际支付:A项目:8+1+0.8=9.8
	当实际花费比目标成本高时,则不需要支付目标费用和激励费用,且按价格上线支付费用即可。
03、成本补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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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成本补偿合同计算-成本加固定费用(CPF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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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成本加激励费用(CP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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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成本比例:是指买卖双方的比例,卖方40%

在 CPIF(成本加激励费用合同)合同下,如果实际成本大于目标成本,卖方可以得到的付款总数为“目标成本+目标费用+买方应负担的成本超支”; 
如果实际成本小于目标成本,则卖方可以得到的付款总数为“目标成本+目标费用-买方应享受的成本节约”。 

注意这个是用合同目标成本来加的,而不是前面教材中表格计算里讲的用实际成本来算的。两者方法不一样, 但计算结果一致的。
	例如上表成本加激励费用的计算也可以按目标成本来算(以 B 项目为例):10+1+(13- 10)*60%=12.8,结果是一样的。
06、工料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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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料合同:是兼具成本补偿合同和总价合同的某些特点的混合型合同。在不能很快编写出准确工作说明书的情况下,经常使用工料合同来增加人员、聘请专家和寻求其他外部支持。 
07、合同类型选择总结:
•如果工作范围很明确,且项目的设计已具备详细的细节,则使用总价合同。 
•如果工作性质清楚,但范围不是很清楚,而且工作不复杂,又需要快速签订合同, 则使用工料合同。 
•如果工作范围尚不清楚,则使用成本补偿合同。 
•如果双方分担风险,则使用工料合同;如果买方承担成本风险,则使用成本补偿合同;如果卖方承担成本风险,则使用总价合同。 
•如果是购买标准产品,且数量不大,则使用单边合同(订购单)。 

3、合同内容

合同的内容就是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的各项合同条款,主要内容包括当事人各自权利、义务、项目费用及工程款的支付方式、项目变更约定和违约责任等。总的来说,应包括以下各项: 
	(1)项目名称  
	(2)标的内容和范围 
	(3)项目的质量要求 
	(4)项目的计划、进度、地点、地域和方式 
	(5)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各种期限 
	(6)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 
	(7)风险责任的承担 
	(8)技术成果的归属 
	(9)验收的标准和方法 
	(10)价款、报酬(或使用费)及其支付方式 
	(11)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3)名词术语解释 
以及相关文档资料、项目变更的约定、有关技术支持服务的条款等 。

4、合同管理主要包括

合同管理主要包括: 
	•合同签订管理; 
	•合同履行管理; 
	•合同变更管理; 
	•合同档案管理; 
	•合同违约索赔管理。

5、合同签订管理

为了使签约各方对合同有一致理解,建议如下: 
(1)使用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合同格式。 
(2)为避免因条款的不完备或歧义而引起合同纠纷,卖方应认真审阅买方拟订的合同条款 
(3)对合同中质量条款应具体写清规格、型号、适用的标准等,避免合同订立后因为适用标准是采用国际 、国家、地方、行业还是其他标准等问题产生纠纷。 
(4)对于合同中需要变更、转让、解除等内容也应详细说明。 
(5)如果合同有附件,对于附件的内容也应精心准备,并注意保持与主合同一致,不要相互之间产生矛盾。 
(6)对于既有投标书,又有正式合同书、附件等包含多项内容的合同,要在条款中列明适用顺序。 
(7)为避免合同纠纷保证合同订立的合法性、有效性,当事人可以将签订的合同到公证机关进行公证。 
(8)避免方案变更导致工程变更,从而引发新的误解。 
(9)注意合同内容的前后一致性。
6、合同履行管理
合同履行管理包括:
	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主要指对合同当事人按合同规定履行应尽的义务和应尽的职责进行检查;
	及时、合理地处理和解决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包括合同争议、合同违约和合同索赔等事宜。

	合同当事人之间无法就某一事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改事项就成为一个争议事项。
		解决争议方法:替代争议解决方法(包括调解、仲裁等)和诉讼。
		
		替代争议解决方法:有双方共同聘请的第三方提出解决方案;
		诉讼:向执法机关提出控告、申诉,要求评判曲直是非。

		按照管理,这两种解决方法通常是相互排斥的,即如果约定了仲裁且约定了仲裁裁决的终局性,就不能向法院诉讼。仲裁是当事人自愿约定。

再解决合同争议的方法中,其优先顺序为:谈判(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7、合同变更管理

项目的建设过程中难免出现一些不可预见的事项,包括要求修改或变更合同条款的情况。

例如:改变系统的功能、开发进度、成本支付及双发各自承担的责任等。一般再合同订立之后,引起项目范围、合同有关各方权利责任关系变化的事件,均可以看作是合同变更。

再信息技术行业的项目中,合同的变更尤其突出,主要表现在对合同技术附件的修改上。

合同变更的一般特征:
	项目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协商一致。
	改变了合同的内容。
	变更的法律后果是将产生新的债权和债务关系。

一般具备一下条件才可以变更合同:
	双方当事人协商,并且不因此而损坏国家和社会利益。
	由于不可抗拒力导致合同义务不能执行。
	由于另一方的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合同,并且在被允许的推迟履行期限内任未履行。

8、合同档案管理

合同档案管理(文本管理)是整个合同管理的基础。

它作为项目管理的组成部分,是被统一整合为一体的一套具体的过程、相关的控制只能和自动化工具。

该系统用于维持合同文件和通信往来的索引记录,并协助相关的检索和归档,合同文本是合同内容的载体。

合同档案管理还包括正本和副本管理、合同文件格式等内容。在文本格式上,为了限制执行人员随意修改合同,一般要求采用电脑打印文本,手写的旁注和修改等不具有法律效力。

9、合同索赔管理

01、索赔分类
按索赔的目的分类:可分为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
	工期索赔就是要求业主延长施工时间,使原规定的工程竣工日期顺延,从而避免了违约罚金的发生;
	费用索赔就是要求业主或承包商双方补偿费用损失,进而调整合同价款。

其他索赔分类: 
	•按索赔的依据分类——可分为合同规定的索赔和非合同规定的索赔; 
	•按索赔的业务性质分类——可分为工程索赔和商务索赔; 
	•按索赔的处理方式分类——可分为单项索赔和总索赔。 
02、索赔条件和依据
合同索赔构成条件:
	合同索赔的重要前提条件是合同一方或双方存在违约行为和事实,并且由此造成了损失,责任应由对方承担。
	对提出的合同索赔,凡属于客观原因造成的延期、属于业主也无法预见到的情况,如特殊反常天气,达到合同中特殊反常天气的约定条件,承包商可能得到延长工期,但得不到费用补偿。
	对于属于业主方面的原因造成拖延工期,不仅应给承包商延长工期,还应给予费用补偿。

合同索赔依据:索赔必须以合同为依据。根据我国有关规定,索赔应依据下面内容: 
	1)国家有关的法律如《合同法》、法规和地方法规。 
	2)国家、部门和地方有关信息系统工程的标准、规范和文件。 
	3)本项目的实施合同文件,包括招标文件、合同文本及附件。 
	4)有关的凭证,包括来往文件、签证及更改通知,会议纪要,进度表,产品采购等。 
	5)其他相关文件,包括市场行情记录、各种会计核算资料等。
03、索赔事件处理原则
•索赔必须以合同为依据。遇到索赔事件时,以合同为依据来公平处理合同双方的利益纠纷。 
•必须注意资料的积累。积累一切可能涉及索赔论证的资料,做到处理索赔时以事实和数据为依据。 
•及时、合理地处理索赔。索赔发生后,必须依据合同的相应条款及时地对索赔进行处理,尽量将单项索赔在执行过程中陆续加以解决。  
•加强索赔的前瞻性。在工程的实施过程中,应对可能引起的索赔进行预测,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避免过多索赔事件的发生。 

说明:
	项目发生索赔事件后,一般先由监理工程师调解,若调解不成,由政府建设主管机构进行调解,若仍调解不成,由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进行调解或仲裁。
04、索赔流程
(1)提出索赔要求。当出现索赔事项时,索赔方以书面的索赔通知书形式,在索赔事项发生后的 28 天以内,向监理工程师正式提出索赔意向通知。 
(2)报送索赔资料。在索赔通知发出后的 28 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索赔报告的内容主要有总论部分、根据部分、计算部分和证据部分。 
(3)监理工程师答复。监理工程师在收到送交的索赔报告有关资料后,于 28 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索赔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监理工程师逾期答复后果。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的有关资料后 28 天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持续索赔。当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索赔方应当阶段性向监理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 28 天内,向监理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监理工程师应在 28 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索赔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逾期未答复,视为该项索赔成立。 
(6)仲裁与诉讼。监理工程师对索赔的答复,索赔方或发包人不能接受,即进入仲裁或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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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重要、常考的合同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十一条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第十四条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提交的投标文件,是投标人希望同招标人订立合同,所以是要约。 
	第十五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一般招标公告是要约邀请,投标书是要约,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第二十四条 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第二十六条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第三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三十七条 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 该合同成立。 
	第六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 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第七十八条 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第九十二条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九十七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九十九条 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第一百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第一百四十条 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第二百七十八条 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不可抗力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1、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台风、冰雹等);
	2、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等);
	3、社会异常事件(如战争、罢工、骚乱等)。
	不可抗力是当事人自身能力不能抗拒也无法预防的客观情况或事故。在合同中,不可抗力是一项免责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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