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区支持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支持光明区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加快发展总部经济,根据《深圳市鼓励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深府规〔2021〕5号)等规定,结合光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光明区总部企业,是指经光明区认定,在光明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将总部职能机构和核心运营机构设在光明区,行使投资控股、经营决策、组织管理、研究开发、财务结算等总部管理职能的企业。
第三条【领导机构】成立光明区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区长担任组长,分管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的副区长担任副组长。区发展改革局、区科技创新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区财政局、区统计局、区人力资源局、区住房建设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光明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光明监管局为成员单位。
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管理、监督全区总部经济发展工作,协调处理总部经济发展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具体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的组织实施及区总部企业的认定、扶持措施落实、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基本条件】企业申请光明区总部企业认定,需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市、区产业发展导向&#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