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设立是一个动态的过程,通常来讲,从发起人开始设想筹备注册公司到公司的正式成立会需要一段时间,在这段设立期间,为了公司的顺利成立,发起人需要进行一系列的商业活动,在此期间签订的合同,应当如何履行,义务主体如何确定呢?
公司在设立中,还没有设立完成,发起人以公司的名义与我们公司签订合同,如果公司设立失败,发起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设立中公司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可以从事设立公司所必需的民事行为,也能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公司注册成立时,合同权利义务由成立的公司承继。若合同是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相对人有权选择公司或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若公司未成立,由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二条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成立后有证据证明发起人利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与相对人签订合同,公司以此为由主张不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相对人为善意的除外。
1、以设立中的公司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
设立中公司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可以从事设立公司所必需的民事行为,其也能承担民事活动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故发起人可以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时,合同权利义务由成立后的公司承继。
2、以发起人自己的名义
一方面,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发起人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理应承受合同项内的权利义务;另一方面,若发起人签订合同的主观目的是为了设立中公司的利益,那么该合同中权利义务应当在公司设立后由公司承受。也即发起人和公司均可成为合同权利义务的承受者,故法律中赋予合同相对人选择的权利,其可以选择发起人或公司承担合同责任。若公司未成立的,不论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还是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均由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