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制度-合同、婚姻和继承

一、合同

1.1 合同的订立

要点

内容

概念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相对性

主体相对

内容相对

责任相对

订立方式

(1) 要约

(2) 承诺

(3) 其他方式

要约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内容具体;表明经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生效。要约可以撤回。要约可以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1 要约被拒绝;

2 要约被依法撤销;

3 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承诺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形式

书面形式: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

口头形式

其他形式

内容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2)标的;

(3)数量;

(4)质量;

(5)价款或者报酬;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7)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

时间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地点

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没有主营业地的,其住所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最后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1.2 合同的效力

要点

内容

生效

合同生效的要件

(1)当事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3)合同标的合法,即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4)合同标的须确定和可能。

效力

1、无效合同(虚假合同;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违背公序良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 定。)

2、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乘人之危的合同。)

3、效力未定的合同(合同订立后尚未生效,须权利人追认才能生效的合同)

1.3 合同的变更、转让、终止

要点

内容

变更

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合意的体现,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转让

 债权转让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无须债务人同意,但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务承担

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移转

(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义

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由第三人概括地继受这些债权债务。

)

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1)债务已经履行;

(2)债务相互抵销;

(3)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4)债权人免除债务;

(5)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6)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的解除

(1)协议解除

(2)约定解除权

(3)法定解除

1.4合同的违约责任 

要点

内容

免责

民法上的免责事由可分为两大类,即:  

法定免责事由:不可抗力

约定免责事由:当事人约定的免责条款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的要件为:

(1)不能预见;

(2)不能避免;

(3)不能克服;

(4)客观情况。

 不可抗力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自然灾害,如台风、洪水、冰雹;

(2)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

(3)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

承担方式

继续履行

赔偿损失

支付违约金

 定金

采取补救措施

1.5 合同保全方式

要点

内容

概念

合同的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或不增加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损害,允许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或代位权,以保护其债权。

代位权

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有损于债权人债权时,债权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撤销权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 5 年内没有行 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1.6 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要点

内容

同时履行抗辩权

(1)当事人双方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双方互负的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且均已届清偿期;

(3)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债务或未按约定履行债务;

(4)对方当事人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

先履行抗辩权

(1)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

(2)两个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

(3)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未按约定履行。

不安抗辩权

(1)当事人双方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当事人一方须有先履行的义务且已届履行期;

(3)后履行义务一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

二、婚姻

要点

内容

法定夫妻财产制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有平等的处理权)

(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3)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约定夫妻财产制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 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夫妻共同债务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但是,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 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三、继承

要点

内容

继承的原则

(1)保护自然人合法财产继承权。

(2)继承权男女平等。

(3)养老育幼、互谅互让。

(4)权利义务相一致。

法定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 继承人继承。

遗嘱继承

遗嘱继承的效力优于法定继承。

遗嘱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等多种形式。

遗赠

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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