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的司法认定方法是什么

我国司法界认定软件侵权遵循创意、表达分离原则,重视源代码和目标代码的比较,而不考虑运行参数、界面和数据库结构。法律对侵权行为设定了明确的责任,包括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这一判定体系在实践中对保护知识产权具有重要意义。
摘要由CSDN通过智能技术生成


我国司法界在认定计算机软件是否侵权所采用的标准是按照创意、表达分离原则来进行的。


1、对不同软件进行比较应该将源代码和目标代码进行实际比较,而不能仅比较程序的运行参数(变量)、界面和数据库结构。因为运行参数属于软件编制过程中的构思而非表达,界面是程序运行的结果,非程序本身,数据库结构不属于计算机软件。


2、不同环境下自动生成的程序代码不具有可比性。

由此可见,我国法律对于计算机软件侵权的判定标准已经有了较为完善的体系。由于软件的专业性以及高科技性。实务中判定是否侵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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