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岗,是劳动争议中一个常见问题,也是一个微妙的问题。
劳动合同法,不仅要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要保障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在两者之间寻找一种平衡。
调换岗位,简称调岗。正常情况下,因用人单位生产经营需要,进行必要的调岗,是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的一种体现。
但是,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对于用人单位的调岗行为也是有诸多约束的。主要表现在调岗的合法性,合理性,必要性。
合法性,是指双方在劳动合同中对于岗位和工作内容的范围有约定,用人单位不得随意变更。这个约定,应该是具体而明确的,不宜过于宽泛。调岗,属于劳动合同履行条件的重大变更,双方协商一致最好。
合理性,是指调岗后的岗位与原岗位相比不得具有侮辱性,调岗后的工资大体上相当于原岗位的工资。
新岗位与原岗位具有较大的关联性,方便员工短时间内能尽快熟练掌握,如果需要重新熟悉或培训,用人单位需要提供培训或适应期。
必要性,是指因生产经营需要而进行调岗的必要性。这一点,是对合理性的补充,也是对随意调岗的约束,另一方面也是对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的兼顾。
打个比方,比如生产任务吃紧,人手确实不够,调派办公室文职人员临时充实一下某一生产工序,非体力劳动,工作三五天或者十来天,一般来说是没啥问题的。
劳动者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调岗后一个月内,你没有表示异议,则视为你接受。
因此,对于调岗,不能简单的处理应对,更不要被忽悠,认为只要调岗就可以拒绝并获得赔偿。相对于弱势的劳动者,在遇到类似问题困扰时,应及时咨询专业人士,方能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如果遇到相关问题,不知如何处理,可向作者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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