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指导医疗机构科学、合理用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献血法》和《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血液资源必须加以保护、合理应用,避免浪费,杜绝不必要的输血
。
第三条
临床医师和输血医技人员应严格掌握输血适应证,正确应用成熟的
临床输血技术和血液保护技术,包括成分输血和自体输血等。
第四条
二级以上医院应设置独立的输血科(血库),负责临床用血的技术
指导和技术实施,确保贮血、配血和其他科学、合理用血措施的执行。
第二章 输血申请
第五条
申请输血应由经治医师逐项填写《临床输血申请单》,由主治医师
核准签字,连同受血者血样于预定输血日期前送交输血科(血库)备血。
第六条
决定输血治疗前,经治医师应向患者或其家属说明输同种异体血的
不良反应和经血传播疾病的可能性,征得患者或家属的同意,并在《输血
治疗同意书》上签字。《输血治疗同意书》入病历。无家属签字的无自主意
识患者的紧急输血,应报医院职能部门或主管领导同意、备案,并记入病
历。
第七条
术前自身贮血由输血科(血库)负责采血和贮血,经治医师负责输
血过程的医疗监护。手术室的自身输血包括急性等容性血液稀释、术野自
身血回输及术中控制性低血压等医疗技术由麻醉科医师负责实施。
1
第八条
亲友互助献血由经治医师等对患者家属进行动员,在输血科(血库
)
填写登记表,到血站或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采血点(室)无偿献血,由血
站进行血液的初、复检,并负责调配合格血液。
第九条
患者治疗性血液成分去除、血浆置换等,由经治医师申请,输血科
(血库)或有前科室参加制订治疗方案并负责实施,由输血科(血库)和
经治医师负责患者治疗过程的监护。
第十条
对于
Rh
(
D
)阴性和其他稀有血型患者,应采用自身输血、同型输
血或配合型输血。
第十一条
新生儿溶血病如需要换血疗法的,由经治医师申请,经主治医师
核准,并经患儿家属或监护人签字同意,由血站和医院输血科(血库)提
供适合的血液,换血由经治医师和输血科(血库)人员共同实施。
第三章 受血者血样采集与送检
第十二条
确定输血后,医护人员持输血申请单和贴好标签的试管,当面核
对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病案号、病室
/
门诊、床号、血型和诊断,采集
血样。
第十三条
由医护人员或专门人员将受血者血样与输血申请单送交输血科
(血库),双方进逐项核对。
第四章 交叉配血
第十四条
受血者配血试验的血标本必须是输血前
3
天之内的。
第十五条
输血科(血库)要逐项核对输血申请单、受血者和供血者血样
,
复查受血者和供血者
ABO
血型(正、反定型),并常规检查患者
Rh
(
D
)
血型(急诊抢救患者紧急输血时
Rh(D)
检查可除外),正确无误时可进行交
2
叉配血。
第十六条
凡输注全血、浓缩红细胞、红细胞悬液、洗涤红细胞、冰冻红细
胞、浓缩白细胞、手工分离浓缩血小板等患者,应进行交叉配血试验。机
器单采浓缩血小板应
ABO
血型同型输注。
第十七条
凡遇有下列情况必须按《全国临床检验操作规程》有关规定作抗
体筛选试验:
交叉配血不合时;
对有输血史、妊娠史或短期内需要接收多次输血者。
第十八条
两人值班时,交叉配血试验由两人互相核对;一人值班时,操作
完毕后自己复核,并填写配血试验结果。
第五章 血液入库、核对、贮存
第十九条
全血、血液成分入库前要认真核对验收。核对验收内容包括:运
输条件、物理外观、血袋封闭及包装是否合格,标签填写是否清楚齐全(供
血机构名称及其许可证号、供血者姓名或条型码编号和血型、血液品种、
容量、采血日期、血液成分的制备日期及时间,有效期及时间、血袋编号
/
条形码,储存条件)等。
第二十条
输血科(血库)要认真做好血液出入库、核对、领发的登记,有
关资料需保存十年。
第二十一条
按
A
、
B
、
O
、
AB
血型将全血、血液成分分别贮存于血库专用
冰箱不同层内或不同专用冰箱内,并有明显的标识。
第二十二条
保存温度和保存期如下:
3
品种 保存温度 保存期
1
. 浓缩红细胞(
CRC
)
4±2
℃
ACD
:
21
天
CPD
:
28
天
CPDA
:
35
天
2
. 少白细胞红细胞(
LPRC
)
4±2
℃ 与受血者
ABO
血型相同
3
.红细胞悬液(
CRCs
)
4±2
℃ (同
CRC
)
4
.洗涤红细胞(
WRC
)
4±2
℃
24
小财内输注
5
.冰冻红细胞(
FTRC
)
4±2
℃ 解冻后
24
小时内输注
6
.手工分离浓缩血小板(
PC-1
)
22±2
℃
(
轻振荡
) 24
小时(普通袋)或
5
天(专用袋制备)
7
.机器单采浓缩血小板(
PC-2
)
(
同
PC-1)
(同
PC—1
)
8
.机器单采浓缩白细胞悬液(
GRANs
)
22±2
℃
24
小时内输注
9
.新鲜液体血浆(
FLP
)
4±2
℃
24
小时内输注
10
.新鲜冰冻血浆(
FFP
)
-20
℃以下 一年
11
.普通冰冻血浆(
FP
)
-20
℃以下 四年
12
.冷沉淀(
Cryo
)
-20
℃以下 一年
13
.全血
4±2
℃ (同
CRC
)
14
.其他制剂按相应规定执行
当贮血冰箱的温度自动控制记录和报警装置发出报警信号时,要立即检查
原因,及时解决并记录。
第二十三条
贮血冰箱内严禁存放其他物品;每周消毒一次;冰箱内空气培
养每月一次,无霉菌生长或培养皿(
90mm
)细菌生长菌落<
8CFU/10
分钟
或<
200CFU/m3
为合格。
第六章 发血
4
第二十四条
配血合格后,由医护人员到输血科(血库)取血。
第二十五条
取血与发血的双方必须共同查对患者姓名、性别、病案号、门
急诊
/
病室、床号、血型有效期及配血试验结果,以及保存血的外观等,准
确无误时,双方共同签字后方可发出。
第二十六条
凡血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不得发出:
1
. 标签破损、漏血;
2
. 血袋有破损、漏血;
3
. 血液中有明显凝块;
4
. 血浆呈乳糜状或暗灰色;
5
. 血浆中有明显气泡、絮状物或粗大颗粒;
6
. 未摇动时血浆层与红细胞的界面不清或交界面上出现溶血;
7
. 红细胞层呈紫红色;
8
. 过期或其他须查证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
血液发出后,受血者和供血者的血样保存于
2—6
℃冰箱
,
至少
7
天
,
以便对输血不良反应追查原因。
第二十八条
血液发出后不得退回。
第七章 输血
第二十九条
输血前由两名医护人员核对交叉配血报告单及血袋标签各项
内容,检查血袋有无破损渗漏,血液颜色是否正常。准确无误方可输血。
第三十条
输血时,由两名医护人员带病历共同到患者床旁核对患者姓名
、
性别、年龄、病案号、门急诊
/
病室、床号、血型等,确认与配血报告相符
,
再次核对血液后,用符合标准的输血器进行输血。
5
第三十一条
取回的血应尽快输用,不得自行贮血。输用前将血袋内的成分
轻轻混匀,避免剧烈震荡。血液内不得加入其他药物,如需稀释只能用静
脉注射生理盐水。
第三十二条
输血前后用静脉注射生理盐水冲洗输血管道。连续输用不同供
血者的血液进,前一袋血输尽后,用静脉注射生理盐水冲洗输血器,再接
下一袋血继续输注。
第三十三条
输血过程中应先慢后快,再根据病情和年龄高速输注速度,并
严密观察受血者有无输血不良反应,如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
1
. 减慢或停止输血,用静脉注射生理盐水维持静脉通路;
2
. 立即通知值班工程师和输血科(血库)值班人员,及时检查、治疗和
抢救,并查找原因,做好记录。
第三十四条
疑为溶血性或细菌污染性输血反应,应立即停止输血,用静脉
注射生理盐水维护静脉通路,及时报告上级医师,在积极治疗抢救的同时
,
做以下核对检查:
1
. 核对用血申请单、血袋标签、交叉配血试验记录;
2
. 核对受血者及供血者
ABO
血型、
Rh(D)
血型。用保存于冰箱中的受血
者与供血者血样、新采集的受血者血样、血袋中血样,重测
ABO
血型、
RH(D)
血型、不规则抗体筛选及交叉配血试验(包括盐水相和非盐水相试验);
3
. 立即抽取受血者血液加肝素抗凝剂,分离血浆,观察血浆颜色,测定
血浆游离血红蛋白含量;
4
. 立即抽取受血者血液,检测血清胆红素含量、血浆游离血红蛋白含量
、
血浆结合珠蛋白测定、直接抗人球蛋白试验并检测相关抗体效价,如发现
6
特殊抗体,应作进一步鉴定:
5
. 如怀疑细菌污染性输血反应,抽取血袋中血液做细菌学检验;
6
. 尽早检测血常规、尿常规及尿血红蛋白;
7
. 必要时,溶血反应发生后
5-7
小时测血清胆红素含量。
第三十五条
输血完毕,医护人员对有输血反应的应逐项填写患者输血反应
回报单,并返还输血科(血库)保存。输血科(血库)每月统计上报医务
处(科)。
第三十六条
输血完毕后,医护人员将输血记录单(交叉配血报告单)贴在
病历中,并将血袋送回输血科(血库)至少保存一次。
第三十七条
本规范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范自
2000
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