纯个人记录。
第一种定义太长,第二种定义:“所有引用基类的地方必须能透明的使用其子类的对象”。
1. 子类必须完全实现父类的方法。
一般在做系统设计时,先定义一个接口或抽象类,之后编码实现,调用类则直接传入接口或抽象类。 在调用其他类时,尽量使用父类或接口,如果不能使用父类或接口进行调用的话,说明该类的设计已经不符合里氏替换原则LSP.
对于ToyGun和AbstractGun的例子,本来暗中继承原则,ToyGun是完全可以继承AbstractGun的,但是由于ToyGun不能完整的实现正确的shoot方法,与AbstractGun已经有了行为上的区别。 则不应适用父子继承关系。 即:如果子类不能完整的实现父类的方法,或者父类的某些方法在子类中已经发生“畸变”,则建议断开父子继承关系,采用依赖,聚集,组合等关系替代。
2. 子类可以有自己的个性
调用子类的个性化方法时,应使用子类作为参数。
3. 覆盖或实现父类的方法时输入参数可以被放大
根据方法参数的前置条件的情况,如果存在同一名称的多个重载方法,当传进的参数符合多个重载方法时,会选择前置条件最小的执行。 假设以下两个方法分别定义在父类和子类中:
方法1: public doSomething(HashMap map);
方法2: public doSomething(Map map);
如果方法1属于父类,而方法2属于子类, 对父类执行doSomething(HashMap map)的时候执行方法1, 对子类执行doSomething(HashMap map)的时候,同样是执行方法1, 符合有父类的地方都可以使用子类的原则。
如果方法2属于父类,而方法1属于子类,对父类执行doSomething(HashMap map)的时候执行方法2, 对子类执行doSomething(HashMap map)的时候,执行到的却是方法1, 此时在子类并没有覆写父类方法的情况下,执行的并不是预期的方法。 不满足有父类的地方子类都可以使用的原则。
结论: 子类中方法的前置条件必须与父类中的方法前置条件相同(覆写)或更宽松(重载)。
4. 覆写或实现父类的方法时输出结果可以被缩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