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Accident Insurance(意外保险):
除人寿保险、火灾保险及海上保险以外之其它保险,包括以财产、责任利益及人身为保险标的之各种保险,例如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汽车保险、工程保险、各种责任保险、保证保险及其它财产保险等,英国惯用。
2.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Personal Accident Insurance ) :
系险人补偿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所致残废、薪资收入损失、医疗费用支出以及被保险人之死亡等之保险,美国惯用。
3. Agent(代理人):
代理人系指代理契约或授权书,向保险人收取费用,并代理经营业务之人(参阅现行保险法第八条)。
依我国现行『保险代理人、经纪人、公证人管理规则』(民国六十七年八月廿五日财政部修正施行)规定,凡具备下列资格之一者,得向财政部申请登记为保险代理人:
一 应代理人考试及格者
二 曾任代理人、领证执有案者
三 曾任领证执业经纪人三年以上或领证执业代理人之助理人五年以上者。
代理人可代理保险业者经营各项业务,例如招揽、核保、收费、理赔或提供服务等,其代理范围依代理契约或授权书之规定而异。
代理人依其代理对象之多寡可分为专属代理人(Captive Agent, Exclusive Agent)与独立代理人,前者以代理特定保险业为限,后者则得代理二家以上之保险业。
4. Adverse Selection(逆选择):
逆选择系指要保人所为与保险人相反之选择,亦即要保人选择危险较差者购买保险或申请续保,而情况良好者则不欲购买保险或续保。
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对于危险之选择观点不同,保险人恒选质良量多,或无显著不良危险之标的多以承保,而被保险人则每选择对本身有利之情况,例如选择危险程度极高之物品购买保险,此即谓之逆选择。一般而言,任意保险较易生逆选择,强制保险较少逆选择现象。
5. Aleatory contract (射幸契约):
保险人是否应负赔偿或给付之责任,系于偶然事件(保险事故)的发生与否,于契约订定的当时并不能确定。也就是说保险事故的是否发生?在何时发生?及其发生的结果、范围?在你签订保险时并不能确定。
6. Binder,binding slip(暂保单):
保险契约定立时,保险人对要保人所为之临时 收据。
7. Beneficiary(保险受益人):
被保人死亡后,依保险契约规定,接受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者。受益人可分下列数种情形:
第一顺位受益人(primary benefic-beneficiary)为第一有资格领取保险金的人。
第二顺位受益人(secondary beneficiary)当被保人死亡而第一顺位受益人亦无一人存在下,领取保险金者。
第三顺位受益人(tertiarybeneficiary),当保人死亡而第一、第二顺位受益人亦无一人存在下领取保险金的人。
第二及第三顺位受益人是候补的(alternate)或次顺位的(contigent)受益人,因其取得保险给付,是伴随着第一顺位受益人较保人先行死亡为要件。在年金计划里,受益人指在年金加入者之外,取得受领资格的人。
8. Broker(保险经纪人):
保险经纪人为独立之保险销售组织,它同时为数家保险公司推销不同之保险,而非只为一家公司代销而已。经纪人将要保书送交那一家公司则视客户意愿、公司之服务态度、保费的高低、佣金之多寡而定。保险经纪人对保户之益处是,帮保户选择最合适的保单。然对保险公司言,则可能造成逆选择之发生,因可承保弱体可能集中
于一家保险公司承保。
9. Broerage Agency (经纪人公司):
在保险中,由经纪人所经营,专门替顾客分析、选择并购买人身保险或财产保险的民营公司。有时亦指人寿保险或健康保险的总代理人。
10. Cancellation(解约):
保险经营上,在契约期满之前或保险期完了之前,由保险人或被保险人将契约终止,称为解约。寿险或不可解约健康保险,除非不支付保险费或要保人违约,保险公司通常不会解险契约。其它健康及财产或伤害保险,除某些原因外,或保单上有选择解除条款,保险公司亦通常不会解除契约。
11. Cash value(解约金):
解约金又称解约退还金、退保价值或现金价值。寿险通常为履行契约责任而提存责任备金,保户于契约有效期间解约时,保险公司即就责任准备金(现金)付给解约金。于美国,在保单初期解约时,通常自责任准备金中减去解约费用(surrender charges)后之余额当做解约金。如于保单后期解约时,则所支给之解约金等于责任准备金或约接近责任准备金。
12. Cancellation(终止):
终止系指保险期间届满前,保险人或要保人依据保单条款之约定得随时主张保险契约不再有效之行为。
13. Commission(佣金):
保险公司给业务员或经纪人保险销售活动及服务活动的酬劳,从保费收入中的某一百分比支给。佣金之设定必须考虑二点:不超过法定最高限额,并且不比其它寿险公司寒酸。佣金制度之优劣必须考虑因素:第一年度佣金率、续约年度佣金率、佣金归属权、有效持续服务津贴、工作奖金及其它福利。
14. Data Of Expiration(到期日):
到期日系指保险单期间终止之日。
15. Dataa Of Grace(宽限到期日):
宽限到期日系指宽限期间(Grace Period)终了之日。
16. Date Of Grace(宽限期间):
宽限期间系指续缴保费到期,被保险尚未缴费,但保险公司仍负责之延展期间。
17. Date Of Issue(发单日):
即核保通过并发单之日,惟发单日与保单生效日期不必相同。保单规定之自杀及不可争条款由发单日起算。
18. Debit System(收招合一制):
外务员在一定地区内招揽、收费及全服务的一种制度。
19. Declaration(告知):
为要保人提出要保时的陈述。内容是保险公司所必需的核保数据,也是要保人提供数据的主要来源。在寿险健康险保单中,告知事项是载于保单上的。告知事项中有些数据与保险风险有关。
20. Declination(谢绝,拒保):
指保险公司拒绝要保人之投保。
21. Deductible(自负额、扣除额):
许多健康险及伤害险保单中,被保险人在保险人开始给付前所支付的费用或损失。
22. Double Insurance (复保险 ):
同一保险标的,同一被保险人,同一保险事故,同一保险利益,分别由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数各保险契约 。
23. Endorsement(批单):
每在正式保险单之后添列附加条款,或在保险单之空白地位内书写,或另以印就之指条家贴于保险单上,而成为保险契约之一部份,称为批单。
24. Expectancy Policy(平均余命保险):
以平均余命为保险年数的定期险。
25. Expectation Of Life,Life Expectancy(平均余命):
平均余命是余命的平均值,又称为生命期望值。所谓某年龄的余命指从该年龄
始至死亡止之期间。平均余命与可能余命(probable lifetime)不同,可能余命为某
人的现年龄与最可能发生死亡的年龄之间的余数。
26. Expense Loading(附加保险费):
总保费中,为了抵补费用所附加的保险费。
;
27. Hazard,Moral Hazard(道德危险):
即指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为诈取保险金而故意之作为或不作为所造成或扩大的危险。
28. Material Fact(重要事实):
指足以影响寿险公司决定是否承保之有关被保险人之资料。被保人过去存在状况或目前存在的状况资料极其重要,寿险公司得到这些数据才能做正确之危险评估。
29. Paid- Up Policy(缴清保险):
指保单持有人其保费已全部缴完,但该保险期间尚未满期之保险。这可能是(1)在不没收价值条款之下改为减额缴清保险,或(2)所有保费己缴清之限期缴费保险,或(3)用累积红利去缴纳保单额与减清保险间差额所需之趸缴纯保费的保险。
30. Participating Insurance(分红保险):
被保险人得分配公司可分配盈余的保险。其分配常称分红。可分配红利即实收保费和实际成本之差额,故红利多寡,得视保费和成本而定。
31. Premium Pure(纯保费):
纯保费是指保险人所收取之保险费中,备作保险事故发生时,支付赔款之部分
,其数额系依损失机率计得。
32. Sum insured ,insured amount(保险金额):
指保险契约当事人间所约定之最高给付金额。
33. Underlying Retention(自负额):
寿险公司于承保前,须依被保险人之年龄、健康情况、病历、职业等因素而决定其危险程度。危险程度予以分类后,公司始能课以公平的保费。
34. Underwriting(核保):
寿险公司于承保前,须依被保险人之年龄、健康情况、病历及职业等因素而决定危险程度。危险程度予以分类后,公司始能课以公平的保费。这种危险评估的过程,称之为核保。如危险评估结果被保险人的危险偏高或过高,保险公司将予以谢绝。
35. Unearned Premium Reserve(未经过保费准备金):
保险人承保的契约,其契约期间(一年)往往与营业年度不能一致,换言之,保险契约分散在年中陆续订立,契约期间大部份跨在两个营业年度上。因此,所收取的保险费,在年底决算时不能全部当做收益处理。对于保险责任尚未届满,应属于次年度的保费,有必要以准备金提存起来,此即未经过保费准备金。
36. Waiting period(等待期间):
等待期间指于健康保险、团体保险、退休金制度或残疾保险中均有等待期间。
在健康保险或残疾保险上,指从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至保险给付开始止的期间。团
体保险或退休金制度上,指从进入公司开鈶到合乎资格加入团体保险或加入退休金
制度为止的期间。就健康险或残疾险而言,等待期间等于除去期间(elimination
period)。
37. Waiver of premium(保费免缴):
保费免缴指绝大部份的人寿保险单及有些健康保单险上,均有此一规定,即在
某种特定情况下,可以免缴未到期的保险费,而契约继续有效。例如于寿险,被保
险人残废时,经过六个月后即可免缴保险;于健康险,经过九十天或六个月,即可
免缴保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