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漯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政府代建工程项目管理信息化解决方案

推荐:漯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政府代建工程项目管理信息化解决方案  

着我国投资体制改革的深入,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模式正由建设、监管、使用多位一体的模式向投建管用职能分离的模式转化。改变长期以来我国各级政府对直接投资的项目管理方式实行财政投资,政府管理的单一模式,通过推行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的管理模式,实现政府投资项目专业化建设管理,并最终达到控制投资、提高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的目的。


众所周知,政府工程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它具有投资大、建设周期长、牵涉面广、社会影响大等特点。管理政府工程即使花费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仍效率不高。如何更好地实现政府工程建设的优质高效,提高政府工程的建设管理水平,一直是政府工程建设管理者积极探索的课题。网欣代建工程项目管理系统(GOVPM)就是网欣公司根据政府工程的管理需求,特别针对代建制工程管理的实际需求开发研制的工程管理软件产品。系统由工程项目管理系统、网上进度填报、内部协同、外部门户四部分组成,能对工程、合同、资金、文档、进度等进行有效的管理。


网欣代建项目管理系统的应用为规划设计、招标管理、合同管理、支付管理、变更管理、现场管理、审计管理、结算管理、移交管理、文档管理等各种工程项目活动提供信息技术手段,以提高项目管理效率,提升项目管理水平,实现项目管理信息共享、联网管理、全程跟踪、实时监管的管理模式,达到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规划合理、设计科学、实施规范、质量一流的目标。

信息化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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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解决工程项目管理中的工程信息全过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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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每一个合同的付款进行控制,付款报表必须是指导性的,可阅读的,严禁付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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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甲方单位在审批进度款时,重复耗时的手工签名问题,又能保证各级领导的意见有效。
(
实现工程文档的电子化管理。
(
信息系统提供的项目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有助于提高代建局项目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使之达到统一的高度。

 

 

二、成功案例

         2002年开始至今,珠海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管理中心、珠海市各区建管中心以及广东省、全国多个地市采用珠海网欣公司的政府工程项目管理系统(GovPM)对项目建设全过程进行信息化管理,通过项目信息化管理,代建单位能够及时查询工程进展情况,从而能及时发现问题,及时作出决策,大大提高工作效率,还能成为强化政府工程监督的有效手段。

  珠海市城建集团

  珠海市高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珠海城建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珠海城建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珠海城建公共资源经营有限公司

  珠海城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江苏省省级机关房屋建设中心

  珠海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管理中心

  珠海市金湾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管理中心

  珠海市斗门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管理中心

  珠海市高栏港区建设局建设工程管理中心

  中山市政府工程项目管理中心

  深圳市南山区建筑工务局

  广东清远市代建项目管理局

  广东阳江市公共工程管理局

  江苏省海门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建设中心

  江门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管理中心

  珠海市香洲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管理中心

  珠海市航空产业园管委会

  贵州省公安厅

  珠海城建公共自行车有限公司

吉林省长春市建管中心  

 




漯河市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
  本办法所指市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以全额投资或部分投资、资本金等形式建设的基本建设项目。包括:市政、公路、水利、环保、管网、城建等基础设施;文化、教育、科研、医疗、体育、旅游等公共设施及相关配套设施;办公用房、业务用房、技术用房、培训用房等民用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指市级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包括:上级下达的基本建设资金;市级财政预算内、预算外及纳入财政支出管理的专项基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国债资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和市级政府信用贷款或财政担保资金;以政府名义募集、接受的各种境内、外捐款等资金中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
  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代建项目的立项、初步设计(含概算)审批、调整和投资计划的下达;市财政部门负责对代建项目的财务及资金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代建项目的工程建设、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等建设过程实施监督和管理;市审计部门负责项目预算执行和竣工决算的审计监督;市监察部门负责对代建制各监督管理部门履职情况进行监督,依法查处违法违纪问题。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实行代建制的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和对建设项目招投标的管理职责不变。
  第六条 代建项目使用单位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向财政部门单独编制政府投资项目书,并对项目计划投资情况、资金筹措及还贷方案作出说明。
  代建项目使用单位应当根据项目建设的必要性、资金来源情况,编制项目建设计划,报送市发展改革委,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当年财政建设资金规模和建设项目的实际需要,提出政府投资代建项目建设计划,报市政府批准。第七条 代建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由代建中心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进行招投标,限额以上设备和物资的购置应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进行政府采购。
  第八条 代建项目实行合同管理,由使用单位与代建中心双方签订项目代建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九条 代建项目应当严格履行项目建设基本程序,遵守项目法人责任制、政府采购、招投标、合同管理、工程监管、投资评审、质量安全、工程审计和工程担保等制度。
  第二章市政府代建中心和使用单位职责
  第十条 代建中心职责:()负责政府投资建设的非赢利性工程项目(特殊项目除外)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负责与项目使用单位签订代建合同;()负责办理年度投资计划、代建项目规划设计、建筑设计以及开工建设的有关手续;()组织实施代建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招标活动,向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报送限额以上设备和物资需求计划;()负责工程施工合同的洽谈与签订;()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向市财政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协调使用单位自筹资金的拨付,并向财政部门报送资金使用情况;()对工程进度、投资、质量、生产安全等全程负责,对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工程阶段性验收及竣工验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经市财政投资审核中心审核后,报市财政部门审批;()负责项目建设资料的整理归档及移交,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十一条 使用单位的主要职责:()根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投资额度,提出项目使用功能配置的具体意见,配合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初步设计;()负责建设土地的征收及土地附属物拆迁等手续的办理;()协助代建中心办理代建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手续,做好项目管理工作;()参与代建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重要设备物资招标、采购的监督工作;()监督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参与工程验收;()参与监督代建中心建设资金使用情况;()负责争取上级资金、落实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
  第三章代建项目实施程序
  第十二条 使用单位提出项目建设计划,按规定程序报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在审查项目必要性并确认使用单位资金来源后,报经市政府同意,批复项目可行性报告,并在批复中明确由代建中心代建。
  第十三条使用单位按照有关批复内容,与代建中心签订项目代建合同。第十四条 代建中心依法组织对代建项目勘察、设计单位进行招标,确定勘察、设计单位。
  第十五条 市发展改革委组织对代建项目的初步设计及概算投资进行审核,确定项目投资概算。
  第十六条 代建中心根据招标投标的有关规定,依法自行招标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公开招标,确定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
  第十七条 代建中心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投资概算,组织进行施工,并严格控制项目概算投资,确保工程质量,按期交付使用。
  代建项目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投资概算经批准后原则上不得变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代建中心提出,经使用单位和建设单位同意,报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等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方可作调整:()不可抗拒的重大自然灾害;()国家统一调整价格等政策原因引起投资概算发生重大变化;()自然资源、水文、地质等实际状况与原勘察结果出现重大偏差,导致施工图设计有重大技术调整;()其他不可预见的原因引起投资概算发生重大变化。
  第十八条 代建项目建成后,由代建中心会同市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城乡规划、消防、人防等部门以及使用单位等进行竣工验收。工程验收合格后,代建中心应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告,按规定办理政府投资财务决算审批手续。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第十九条 自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代建中心应在三个月内按财政部门批准的资产价值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二十条 代建中心应当按照《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有关档案。对代建项目建设涉及的所有资料都要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在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时,一并将工程档案及相关资料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
  第四章财务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代建项目建设资金由代建中心负责管理。
  代建中心根据工程进度和资金需求,提出资金使用计划,按照建设工程资金拨付管理程序,各方签证后,属于财政性资金的,由代建中心报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按工程进度和基本建设资金安排,将资金拨付给代建中心;属于上级下达资金、国债资金、市级政府信用贷款财政担保金、境内、外捐款或自筹资金的,在市财政部门监督下由使用单位把资金直接拨付给代建中心。
  第二十二条 代建中心应严格执行国家建设单位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设立专项工程资金账户,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代建项目代建管理费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和《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财政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财建〔2004300)的规定,按不高于基建财务制度规定的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标准确定,并计入项目建设成本。
  第二十四条 代建中心应当于每月第一周向市发展改革、城乡建设、财政、监察部门和使用单位分别报送上月项目进度月报。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因施工、监理单位原因造成超投资概算、工期拖延、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施工、监理单位除按合同承担相应经济责任外,还应由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因代建中心管理原因,造成代建项目超投资概算、工期拖延、工程质量不合格的,依据党纪、政纪有关规定追究代建中心有关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七条 在代建项目的审计、监察、稽察过程中,发现代建中心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违反有关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221日起实施。


政府代建工程项目管理信息化解决方案下载地址:http://pan.baidu.com/s/1FuBy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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