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指期货2010年征询意见稿
重点整理
乌龙哈里 2010-1-25
一、 期指合约概况:
1、期指现货:沪深300指数
2、合约价值:指数*300元/点
3、可供交易的合约月份:当月、下月及随后两个季月。季月是指3月、6月、9月、12月。
(解读:比如今天是2010-1-25,现在市场上可供交易的品种就只有2月、3月、6月、9月四个品种。若到了2010-2-25,市场上可供交易的品种就有3、4、6、9四个品种。)
二、合约交易要点:
1、交易时间: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的交易时间为交易日9:15-11:30(第一节)和13:00-15:15(第二节),最后交易日交易时间为9:15-11:30(第一节)和13:00-15:00(第二节)。
2、交易交割日:最后交易日为合约到期月份的第三个周五,最后交易日即为交割日。最后交易日为国家法定假日或者因异常情况等原因未交易的,以下一交易日为最后交易日和交割日。
(解读:比如今年的春假期是2月13日(星期六)—2月19日(星期五)为节假日休市,2月22日(星期一)起照常开市。按照规定,则2月22日就是最后交易日和交割日。)
3、交割标的: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到期时采用现金交割方式。
4、价格限制:合约的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是指其每日价格涨跌停板幅度,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10%。
5、交易方式: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的交易单位为“手”,1手等于1张合约。以保证金方式交易,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12%。到了券商那估计要18%左右。
(解读:比如,券商的保证金要求18%,现在6月的合约4000点,你要买入1手合约就要交纳4000点*300元/点*1手*18%=216,000元。天哪,要21万才能玩 ^_^! )
6、交易指令:每次最小下单数量为1手,市价指令每次最大下单数量为50手,限价指令每次最大下单数量为100手。
7、集合竞价:在交易日9:10-9:15进行,其中9:10-9:14为指令申报时间,9:14-9:15为指令撮合时间。
集合竞价指令申报时间不接受市价指令申报。
集合竞价指令撮合时间不接受指令申报。
8、连续竞价:期货连续竞价交易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撮合成交。以涨跌停板价格申报的指令,按照平仓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撮合成交。
9、市价指令:市价指令是指不限定价格的、按照当时市场上可执行的最优报价成交的指令。市价指令的未成交部分自动撤销。
10、权益最低限额:结算会员和交易会员应当在结算协议中约定交易会员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不得低于人民币50万元,交易会员应当以自有资金缴纳。
(解读:意思是账户内的权益不得低于¥50万元,低于部分就要追加保证金。)
11、结算价的计算:当日结算价是指某一期货合约最后一小时成交价格按照成交量的加权平均价。计算结果保留至小数点后一位。
最后一小时因系统故障等原因导致交易中断的,扣除中断时间后向前取满一小时视为最后一小时。
合约最后一小时无成交的,以前一小时成交价格按照成交量的加权平均价作为当日结算价。该时段仍无成交的,则再往前推一小时。以此类推。合约当日最后一笔成交距开盘时间不足一小时的,则取全天成交量的加权平均价作为当日结算价。
合约当日无成交的,当日结算价计算公式为:当日结算价=该合约上一交易日结算价+基准合约当日结算价-基准合约上一交易日结算价,其中,基准合约为当日有成交的离交割月最近的合约。合约为新上市合约的,取其挂盘基准价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基准合约为当日交割合约的,取其交割结算价为基准合约当日结算价。根据本公式计算出的当日结算价超出合约涨跌停板价格的,取涨跌停板价格作为当日结算价。
采用上述方法仍无法确定当日结算价或者计算出的结算价明显不合理的,交易所有权决定当日结算价。
12、出金金额:可出金额=实有货币资金-交易保证金-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意思是账户内至少要保留50万?这个要具体咨询)
13、股指期货交割结算价:为最后交易日标的指数最后2小时的算术平均价。计算结果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股指期货的交割手续费标准为交割金额的万分之一。
(要弄个公式算算,感觉上好像会有小数点的轧差被交易所吃掉。)
三、 交易所的风险控制:
1、股指期货合约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为12%。期货交易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状况调整交易保证金标准,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报告:
(一)期货交易出现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以下简称单边市);
(二)遇国家法定长假;
(三)交易所认为市场风险明显变化;
(四)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形。
单边市是指某一合约收市前5分钟内出现只有停板价格的买入(卖出)申报、没有停板价格的卖出(买入)申报,或者一有卖出(买入)申报就成交、但未打开停板价格的情形。
2、股指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幅度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10%。
季月合约上市首日涨跌停板幅度为挂盘基准价的±20%。上市首日有成交的,于下一交易日恢复到合约规定的涨跌停板幅度;上市首日无成交的,下一交易日继续执行前一交易日的涨跌停板幅度。
股指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20%。
3、期货合约连续两个交易日出现同方向单边市(第一个单边市的交易日称为D1交易日,第二个单边市的交易日称为D2交易日,D1交易日前一交易日称为D0交易日,下同),D2交易日为最后交易日的,该合约直接进行交割结算;D2交易日不是最后交易日的,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情况采取下列风险控制措施中的一种或者多种:提高交易保证金标准、限制开仓、限制出金、限期平仓、强行平仓、暂停交易、调整涨跌停板幅度、强制减仓或者其他风险控制措施。
4、会员和客户的股指期货合约持仓限额具体规定如下:
(一)进行投机交易的客户号某一合约单边持仓限额为100张;
(二)某一合约结算后单边总持仓量超过10万张的,结算会员下一交易日该合约单边持仓量不得超过该合约单边总持仓量的25%;(意思是在这个券商不能继续开同方向的仓了)。
进行套期保值交易和套利交易的客户号的持仓按照交易所有关规定执行,不受前款第一项限制。
会员、客户持仓达到或者超过持仓限额的,不得同方向开仓交易。
5、强制平仓:比较复杂,具体请看《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简单的说2个单边市的情况下,交易所强平的方法。申报平仓数量是指在D2交易日收市后,已经在交易所系统中以涨跌停板价格申报未成交的、且客户合约的单位净持仓亏损大于等于D2交易日结算价10%的所有持仓。
在平仓范围内按照盈利大小的不同分成三级,逐级进行分配。
首先分配给单位净持仓盈利大于等于D2交易日结算价的10%的持仓(以下简称盈利10%以上的持仓);其次分配给单位净持仓盈利小于D2交易日结算价的10%而大于等于6%的持仓(以下简称盈利6%以上的持仓);最后分配给单位净持仓盈利小于D2交易日结算价的6%而大于零的持仓(以下简称盈利大于零的持仓)。
以上各级分配比例均按照申报平仓数量(剩余申报平仓数量)与各级可平仓的盈利持仓数量之比进行分配。
盈利10%以上的持仓数量大于等于申报平仓数量的,根据申报平仓数量与盈利10%以上的持仓数量的比例,将申报平仓数量向盈利10%以上的持仓分配实际平仓数量。
盈利10%以上的持仓数量小于申报平仓数量的,根据盈利10%以上的持仓数量与申报平仓数量的比例,将盈利10%以上的持仓数量向申报平仓客户分配实际平仓数量;再把剩余的申报平仓数量按照上述的分配方法依次向盈利6%以上的持仓、盈利大于零的持仓分配;还有剩余的,不再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