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洞穴奇案》——饥饿不能构成紧急避难

之前讨论探险者是否构成犯罪是以“社会”为核心讨论的,洞穴中的小团体是否构成一个社会,是否受到社会的法律约束。而下面这段话,是以“人权”为核心讨论的:

“即使探险者们合理地确信杀掉一位同伴是必要的,联邦诉沃尔金案的判决也会推翻他们的主张。关于饥饿能否构成紧急避难这一问题,我们早已有答案:它不能构成。既然一个人不能为了防止饥饿实施相对无害的偷面包行为,那我们当然也无法容忍为了避免饥饿而有意杀人并食用人肉。”
摘录来自: 【美】萨伯. “洞穴奇案。”

前面第4篇的《洞穴奇案》提到过猫权、猪权,这里说到“饥饿是否构成紧急避难”说的也是人权,人与人的权利是平等的,那么就不能侵犯别人的生命。人命比财产重要,但是人命与人命是平等的。这使我想起美国所谓的平等自由,人权的平等不就是前面提到的人命比财产重要、人命与人命是平等的吗?而疫情期间,美国复工复产是置人命于不顾,单纯的追求经济效益了,从他们的行为里我没有看出一点点悲天悯人的情怀,复工复产不全是错误,因为经济的正常运转是能救人的。不过我嘲笑的是他们的动机不单纯,或者纯粹是为了钱了。同样一句话,不同的人说出来,他的目的是不同的。

花开两朵,各表一枝。人权是否在非社会里存在呢?这是需要加以讨论的。同样也是在前面那篇读后感里提到过猩猩的例子,所以非社会并没有我们想象的那么不堪。不过自然界也是拥有蚕食同类的例子的,又比如说食人族。我认为,这时候应该遵循一种普适的、自然的情感,我们应该本能的偏向前一种:认为非社会并没有那么不堪。那么,我就此盖棺论定,非社会也是有人权的,那么从人权的角度出发,饥饿不构成紧急避难,所以他们是有罪的。
更何况,以人权为核心出发,能够解决饥饿的方法还有很多,比如等到一个人的自然虚弱死亡,或者是以自身某些不重要的器官为食…再换句话说,如果司法解释给予了洞穴奇案里所有人无罪,那么是否会有有心人故意制造类似的案件呢?

不过上面的分析论调是按照人是理性的,这一基础上进行分析的,很多时候,特别是在遇到险情、紧急情况的时候,人都不可以称之为理性的人。在危险情况下,一个人的心理是很难去界定的,我们从本案出发,在当时的情况下,特别是在长达二十天的饥饿中,并且对于未知的恐惧下,人能不能做出理性的选择?我的回答是,大部分人是不能的。那么此时,人的本能毫无疑问是活下来。至于我上面提出的解决方法,我也不认为在失去理智的情况下能够理性的想出来的。那么,在紧急情况下,饥饿能不能构成紧急避难呢?我无法给出绝对正确的答案,但是在我心中,结合过往一些案子来看,我认为他们是可以原谅的。我曾经在知乎上看到过这样的例子,一个人在跳楼后没有当场死亡,还一息尚存的苦苦哀求周围人救他。而在送往医院并且好转后,又选择了同样的方法自杀。从这个例子中,可以看出,人在濒死时,自然本能可能才是唯一所思所想并付诸于行动的,而理性思考只是在安定后白月光罢了。

(2020年5月7日) Day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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