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债法角度看个人数据流通相关问题
1. 个人数据作为对价与价格概念
1.1 数据的货币价值与对价争议
在当今数字经济时代,数据的货币价值日益凸显,用户越来越习惯用个人数据而非金钱进行支付。然而,消费者往往并未充分意识到,当他们提供个人数据并同意其被处理时,实际上是在进行一种具有货币价值的交易。
欧洲理事会在是否将数据纳入指令中的对价范畴时存在争议。欧洲数据保护监督员(EDPS)认为,个人数据不能等同于价格或金钱,个人信息涉及基本权利,不能被视为商品。但也有观点反驳,指出个人形象的基本权利已可商业化,且每天都有大量以数据作为对价的合同签订,不能将其等同于活体器官交易。
1.2 指令的适用范围与价格概念更新
经过激烈讨论,多数人遵循了欧盟委员会的提议,数字内容指令(DCD)的适用范围现在涵盖了消费者向供应商提供个人数据作为对价的合同。不过,最终版本的指令采用了更温和的表述,避免使用欧盟委员会提案中“消费者以个人数据或其他数据形式提供非金钱的对价”这样的表述。
DCD第3(1)条规定,当交易商向消费者提供或承诺提供数字内容或数字服务,且消费者提供或承诺提供个人数据时,该指令适用。此外,考虑到数字经济的发展,作者认为应更新DCD第2(1)(7)条中“价格”的概念,使其不仅包括“为获取数字内容或数字服务而应支付的货币或数字价值表示”,还应包括“为获取数字内容或数字服务而应提供的个人数据”。
1.3 数字价值表示的支付方式
DCD的第23条承认,电子代金券或电子优惠券等数字价值表示在数字单一市场中被消费者用于支付不同商品或服务。这些数字价值表示在数字内容或服务供应中变得越来越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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