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现货--电力金融市场、价差合约

(1)电力金融市场的定义。

电力批发市场按其市场属性,可分为电力实物市场与电力金融市场。一般而言,电力实物市场与电力金融市场可以通过按产品类型和市场主体的意图两个方面加以辨识。电力实物市场建设几乎是各国各地电力市场建设的重心,建设运营中普遍接受电力监管机构的监管;电力金融市场严格意义上要接受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
电力金融市场涉及能源电力衍生出的金融产品的交易行为,具有金融衍生属性,包括市场结构与相关的制度安排、市场主体、产品与交易,同时也具备其特有的供求驱动因素。电力金融市场合同通常不涉及电力实物商品的交割,取而代之的是现金的交割。电力金融市场中,一般参照金融市场期货、期权交易的基本原理进行电力期货、电力期权等电力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其交易的对象是电力金融衍生品。
(2)电力金融市场的构成和分类。
电力金融市场包含交易主体、交易品种及交易规则三方面内容。交易主体包括但不限于售电主体和电网企业等从事电力金融交易的机构,且不受地域限制。交易品种主要有电力期货合约、电力期权合约等。交易规则主要包括电力衍生品交易的结算规则、信息披露规则、风险控制规则、价格形成规则和价格稳定规则。电力金融市场通常划分为电力期货交易和电力期权交易。

1)电力期货交易。

电力期货是在特定交易所内、以标准化金融合约约定未来特定时间、特定节点的电能交割价格的金融合约。根据电力期货交割期的长短分为日期货、周期货、月期货、季期货、年期货。根据交割方式,电力期货分为实物交割期货和金融结算期货。实物交割期货指的是按照期货规定的交易时间和交易速率进行电力的实物交割,由于涉及电力系统调度,需要在期货到期前数日停止交易,并将交割计划通知调度机构,以保证届时交割。金融结算期货不需要交割电力,以现货价格为参考进行现金结算,可交易至到期前的最后一个交易日。
根据交割时段,电力期货可分为峰荷期货和基荷期货。峰荷期货是期货规定的交割时间为负荷较高时段的期货(通常指的是16h)。基荷期货是指交割时段为全天的期货。

2)电力期权交易。

电力期权是一种选择权,电力期权交易实质是对于电力这个商品或其使用权的买卖。1996年,电力期权首先在美国纽约商品交易所交易,1999年北欧电力市场也引入了电力期权。电力期权赋予了其持有者在某一确定的时间以某个确定的价格交易电力相关标的的权利,最大的特点在于在期权交易中,期权的买方有权在其认为合适的时候行使权力,但并不负有必须买进或卖出的义务;对于期权合约的卖方却没有任何权力,而只有义务满足期权买方要求履行合约时买进或卖出一定数量的期货合约,交易的双方权利和义务不对等。电力期权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a.根据电力期权标的物的流向,电力期权可分为看涨期权和看跌期权。看涨期权的持有者有权在某一确定的时间以某一确定的价格购买电力相关标的物。看跌期权的持有者有权在某一确定的时间以某一确定的价格出售电力相关标的物。
b.根据期权执行期的特点,电力期权可以分为欧式期权和美式期权。欧式期权只能在期权的到期日执行。美式期权的执行期相对灵活,可在期权有效期内的任何时间执行期权。此外,还有新型期权,比欧式期权和美式期权的盈亏状况更为复杂,如亚式期权和障碍期权等。
c.根据电力期权的标的物,电力期权可分为基于电力期货的期权(电力期货期权)和基于电力现货的期权(电力现货期权)。电力期货期权的交易对象为电力期货、电力远期合同等可存储的电力有价证券,电力现货期权的交易对象为不可存储的电力商品。

3)电力期货交易和电力期权交易的区别。

电力期货交易与电力期权交易有两个重要区别:①电力期货交易中购得合约的持有者,到期必须按照合约的规定履行电力商品成交手续,否则要承担违约惩罚,电力期权交易其购买方在支付一定的权利金购得某项期权后,可以选择放弃或者继续执行;②电力期货的衍生资产都是对称性衍生资产,电力期货的合约价值视其原始资产的估算价格与电力期货价格而定,正负皆可。而电力期权是非对称性衍生资产,买入与卖出电力期权的收益形态并不对称。
电力金融市场能够吸引大量的市场主体,不仅包括发电厂商、购电商等电力行业成员,还包括金融市场的大量投资者和投机者。但是在进入电力金融市场之前首先需要确立两点:①电力市场任何交易形式始终必须在有利于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前提下进行;
②电力市场任何交易都必须遵从一定的规则规范。这两点是基础,一切的电力金融交易都要以这两点为基准。相对而言,电力金融市场必须建立在较为成熟的电力现货市场的基础上,而我国电力市场还处于初始阶段,有关电力金融市场的建立需要进一步深入摸索。

(3)国外可供借鉴的经验。

1)北欧电力金融市场早期由NordicPool负责,2008年转由纳斯达克交易所(NasdaqOMX)运行。北欧电力金融市场成员众多,交易品种多样,为参与主体提供了很好的价格对冲与风险管理的手段。目前,北欧电力金融交易品种包括远期合约、期货合约、期权合约和差价合约,以现货市场价格为参考;交易主体范围除北欧外,己扩展至德国、荷兰和英国;交易时间跨度包括日、周、季度、年,最长可达6年。上述金融合约均采用现金结算的方式,不需要实物交割。远期合约以月、季度和年度为周期,期货合约以日、月为周期,其结算的参考价格为系统价格。北欧的差价合约与传统的差价合约有所差别,其专门是为规避阻塞产生的价差风险而设置的,以区域价格和系统电价的差价作为参考电价进行结算。因此如需要较好地规避价格风险,市场主体一般会选用远期或期货合约加差价合约的方式。
2)美国PJM、加州等电力市场中拥有丰富的电力金融产品,既包括由纽约商业交易(NYMEX)和洲际交易所(ICE)等专门的期货交易所组织交易和结算的电力期货产品,也包括虚拟交易、阻塞交易(up-to-congestion)、FTR交易等由市场运营机构自己组织交易和结算的其他电力金融产品。
纽约商业交易(NYMEX)和洲际交易所(ICE)为PJM市场提供的电力期货产品均只进行现金结算,不涉及实物交割。最后交易日之前对冲平仓的收益为买卖差价,最后交易日之后仍持有的合约,由交易所根据期货合约基准价格(以PJM提供数据为准)与期货收盘价价差进行结算。
虚拟交易是指没有发用电需求的用户可参与现货市场,在日前市场以日前价格购买或出售电,在实时市场按实时价格卖出或买回相同的电,由此对冲日前与实时市场之间的价格差。虚拟交易属于日前市场上的一种报价形式。虚拟电源申报功率、节点和价格,虚拟用户申报用电负荷、节点和价格。参与主体主要是金融机构等没有真实发电能力或者用电需求的市场主体,与真实发用电报价、阻塞交易一并进行经济调度出清,虚拟电源所定节点LMP高于申报价格时出清,虚拟负荷所定节点LMP低于申报价格时出滑,出清需满足真实物理网络约束与安全约束。
阻塞交易与虚拟交易同属PJM日前市场上的一种报价形式,参与阻塞交易的市场主体申报卖出节点、买入节点、功率以及可以接受的买入节点与卖出节点的最大价差。参与主体主要是金融机构等没有真实发电能力或者用电需求的市场主体,与真实发用电报价、虚拟交易一并进行经济调度出清。阻塞交易可进一步区分为顺流交易与逆流交易琢种类型。顺流交易指买入节点价格大于卖出节点价格的报价,逆流交易指卖出节点价格高于买入节点价格的报价。
金融输电权FTR本质上是一种金融权利,并不表示有实质上的能量传输权利,只要求在发生输电阻塞时获得经济补偿,可以帮助市场主体规避阻塞盈余费用不确定性带来的价格风险,也可以作为一种纯粹的投机工具。
3)澳大利亚电力市场中的电力金融产品主要包括电力期货以及差价合约,均为现金结算,不涉及实物交割。
澳大利亚电力市场的电力期货产品由澳大利亚股票交易所负责交易组织以及结算,主要是季度期货以及月度期货,只能选择现金结算,其他特征与美国PJM、加州等市场电力期货以及北欧电力市场电力期货类似。
在市场刚设立时,为了保证市场的稳定及给予参与者一段逐步适应的时间,政府订立了最初的差价合约,也称授权差价合约。在此合约中,量价提前确定,目的在于使现有容量合约收入可以与进入市场之前相当。
随着市场改革的深化以及市场主体市场意识的逐渐提升,授权差价合约逐渐退出市场,取而代之的是市场化交易的双方自由签订的双边差价合约,双边差价合约在发电与购电、发电与发电、购电与购电之间签署。合约要素包括时间段、电量、合约价格和有效期。合同期限一般是按季度或者按年度,合同时间段一般分为全时、峰时、谷时。签约双方根据合约价与现货价格自行结算,电力市场组织者完全不参与差价合约的管理与结算。市场化差价合约可以进一步细分为单向差价合约和双向差价合约。
a.单向差价合约。单向差价合约分为两种形式:①发电方向用电方提供电力市场价格“保险”业务,市场价高于合约价,发电方将高出的部分补偿给用电方;②用电方向发电方提供价格“保险”业务,市场价低于合约价,用电方将差价补偿给发电方。
b.双向差价合约。当实时电力市场价格高于合约价格时,发电方按市场价与合约价的差价补偿用电方。当实时电力市场价格低于合约价格时,用电方反过来按合约价与市场化的差价补偿给发电方。
4)英国电力市场中的电力金融产品包括低碳合同公司(thelowcarboncontractscompany,LCCC,英国能源和气候变化部拥有的一家公司)提供的差价合约、洲际交易所提供的电力期货以及纳斯达克交易所提供的电力金融产品,如期货、延期结算期货、电力价区差价期货、期权等,均为在交易所集中交易的标准化合约。LCCC提供的差价合约本质上是由符合条件的间歇性发电资源(风电、光伏发电等)、基荷发电资源(核电、化石燃料发电等)业主与LCCC自愿签订的购电协议,为双向差价合约。差价合约签订后,无论市场批发价格如何波动,发电者都将获得合同规定的执行价格,即市场价低于执行价时,发电厂商可以获得市场价与执行价之间的差额作为补贴;市场价高于执行价时,发电厂商需要退还市场价与执行价之间的差额。LCCC负责签署和管理差价合约以及管理差价合约支付,差额资金由国家补贴进行支付,国家对每年补贴的总额规定了具体的额度,执行价格随时间进行动态调整,不同类型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量执行价格可能不同。
洲际交易所(ICE)为英国电力市场提供的电力期货包括峰荷电力期货及基荷电力期货,且与其他大多数电力期货产品不同,这种期货到期只能进行实物交割,需要将成交电量均分到交割周期内的每个小时。电力期货产品得以进行实物交割与英国分散式电力市场模式有关。英国电力市场以中长期双边交易为主,且为实物合同,少部分电量日内平衡。交易截止日之前,期货合约的做多者以及做空者可以通过对冲平仓机制对冲了结,但最后交易日过后,未对冲了结的期货合约的买方或者卖方将分别被视为物理电力的买方和卖方,按合约量均分到期货合约对应日期和对应时段,具体买卖数据由洲际交易所提交英国国家电网公司调度机构进行调度安排,并提交不平衡电量结算公司ELEXON进行履约结算。

什么是实物合约和金融合约?什么是差价合约?

由于电力产品的特殊性质和电力市场的寡头垄断特性,电力价格存在波动风险,电价变化十分复杂。为了规避电价波动风险,稳定电力供应,世界各国在电力市场化初期均大量采用电力双边合约(合约中包括了买卖双方在未来应尽义务的规定)进行电力交易,如英国、挪威、澳大利亚等。电力市场中的双边合约包括实物合约和金融合约两大类。

(1)实物合约与金融合约。

1)实物合约。实物合约(或称为物理合约)是合约双方根据实际供需情况自行签订,并要求按照合同条款以电力或电量而非现金交割执行的合约。实物合约的合约电量不再参与现货竞价,有固定电价且合约交割和现货市场竞价无关。签订后将合约电量上报调度机构执行交割,签订实物合约的发电厂商会减少在竞价市场中的投标容量,如灵活电力合约(flexibleelectricitycontracts,FEC),按合同有效期分为一年合约、半年合约。
2)金融合约。金融合约是指市场主体以电力及其衍生物为标的,进行购买、出售、互换或回购等交易的协议,交易形式包括差价、远期、期权和互换等。电力金融合约仅约定财务交割责任,不作为市场主体发用电计划制定的依据。由于其合约电能通过现货市场交割,合约电量仍然参与现货竞价,所以金融合约并不影响现货市场的竞争。电力市场中常用的金融合约包括电力期货合约、电力期权合约等。
3)两种合约的结算方式。对电力这种物理的交易对象,由于其特殊的性质,对提前签订的合约,很难保证一定通过实物交割,因此在合约中明确违约、变更等相关条款十分重要。换言之,在电力实物合约中,需要约定如果交易无法实物交割,如何进行金融的交割或结算,对于实际发、刚电与食约电量的差、可以从以下两角度理解,也对应不同的结算方式。
B.认为合约的一部分是物理执行,另一部分是金附换行。这样就必明在含约中约定如果没有实物执行的部分,金融交割时价格的基凛、也就是说、规定对未实物交割的分以双方认可的某一个市场的价格为基准进行执行、目村、座不同市场中对金融执行B的价格基准有不同的约定,一般以实时市场的价格作为结算的基准。比如,以美国PJ为代表的电力市场中,对实际市场成员的偏差电量,均以实时市场的价格作为基准进交割。
b.认为合约必须要按签订时的约定物理执行。对于没有实物执行的部分,需要进行惩罚。此时,需要在合约中规定偏差结算(违约处理)的方法。英国、欧洲市
大多采用了这种思路,我国目前中长期交易中的偏差处理也是这种思路。这是一和惩罚的思想,认为双方应该履约,按照约定的数量发电、用电,如果实际发用电量有偏差,应该接受惩罚。这种机制的关键是对偏差量的结算机制。不同国家、地区有不同的方法。比如,广东2017年的电力市场中,规定无论是正偏差还是负偏差,都按照月度集中竞价价差的两倍进行考核。英国的BETTA模式中,分别规定了在系统不同情况下,市场主体不同方向偏差(多发少用的正偏差和少发多用的负偏差)的结算方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2018年12月印发的《电力市场运营系统现货结算功指南(试行)》中包含“合约电能结算”的相关条款。
a.分散式和集中式电力市场下金融合约结算,金融性合约按照约定方式、典型曲线滚动修正等方法分解合约曲线,依据合约分解曲线与现货市场交易出清结果,按合约规则进行合约交易结算。
b.分散式电力市场下实物合约结算,物理性合约按照约定方式、典型曲线、滚动修正等方法分解合约曲线,依据合约分解曲线与现货交易结果、实际计量数据进行合约结算,作为物理执行的合约,实物合约须参与计算发用电偏差。
以上分析中,认为电能交易合约仅涉及供、需双方。实际上,由于电力的传送需要通过电网进行,一般电能的供、需求方都会和电网签订相关的合约,因此对标的物为实物电量的电力交易合约,也可以认为是供、需、网三方的合约。因此,在合同中应该约定由于各方原因造成无法履约情况下的合约条款。
综上,对于实物合约中没有实物交割部分的结算方式取决于市场的相关机制、没有物交割的原因以及合约中的具体约定。对电能合约,不平衡量的结算可以按实时市场格结算或以平衡市场价格结算;对输电合约,未执行的交易可以通过机会成本补偿、理输电权、金融输电权等方式进行财务结算。财务结算是市场中最复杂的环节,不同机制并没有绝对的“好坏”之分,不同的机制产生了不同的经济信号、不同的福利分每个国家、地区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具体适用的方法。

(2)差价合约。

差价合约(contractfordifference,CFD)具有电力金融市场属性,其金融本质是换,从广义上来讲,互换是要求交易双方根据预定义的交换规则,在约定的时间段就一系列应收现金流(如利息、价差等)进行交换的双边合约。在电力市场中,差价合约不涉及实际电力的交割,是一种提前确定收益的金融工具,买卖双方可以商定商品的履约价格和交易数量。签订差价合约后,买卖双方可以和其他市场主体一样参与集中市场,一旦集中市场上的交易已经完成,差价合约就可以按照如下的方式进行结算:
1)如果差价合约的履约价格高于集中市场价格,购买方需要向卖出方支付一定金额,等于这两种价格的差价乘以合约规定的交易数量。
2)如果差价合约的履约价格低于集中市场价格,卖出方需要向购买方支付一定金额,等于这两种价格的差价乘以合约规定的交易数量。
简而言之,差价合约的售方按照合约数量支付基准价格,收取合约价格。单时段时售方的结算公式为:合约收益=(合约价-基准价)×合约量。但实际上,现货市场一般以小时或半小时为交易时段,而差价合约的结算也需要考虑多个时段。多时段差价合约的结算公式(对售方)为:∑合约收益=∑[(合约价-基准价)×合约量]。从以上结算方式也可以看出,利用差价合约进行套期保值交易之所以能够规避价格风险,原因在于某一商品的中长期价格和现货价格受相同经济因素的影响,价格走势基本相似。市场主体在交易时,中长期与现货买卖方向相反,所以一方亏损,另一方盈利,互相补偿,从而达到稳定成本或利润的目的。
差价合约可以按照交易主体或合约价格的生效方向的不同进行分类:
1)差价合约的交易主体包括购买方和售方,均可以是独立的市场主体或者政府。如果双方都是市场主体,就称为市场化差价合约,否则称为政府授权差价合约。
市场化差价合约,签订市场化差价合约的目的主要是规避某个市场的价格风险,购买方和售方是相应商品的生产者或消费者,如发电厂商、售电公司、用户等。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也可以作为市场化差价合约的一方,其目的为盈利。
政府授权差价合约,电力市场的政府授权差价合约中,一般政府或政府指定的企业为购买方,售方为某类发电厂商,即购买方按照约定以某一价格向电厂购电。政府授权差价合约可以实现多个方面的目标:市场改革初期,政府与现有电厂按上网电价签订一定数量的差价合约,解决市场过渡的问题;对市场份额较大、具有市场力的发电厂商,政府强制与其以固定价格签订差价合约,以限制其市场力;对成本较高而电力系统确实需要,但在市场中无法收回全部成本的发电厂商,政府可以与其签订高于市场价格的差价合约,以增加其收益;通过差价合约增加某一特定类型发电厂商(如可再生能源)的收益等。
2)按照合约价格的生效方向分类,差价合约又可以分为单向差价合约和双向差价合约。单向差价合约,一方可以规避价格过高(或过低)的风险,而另一方为承受风险得到固定收益,合约价格主要取决于价格高于(或低于)约定的封顶(或封底)价格的情况。双向差价合约的售方可以规避价格过低的风险,购买方可以规避价格过高的风险,合约价格主要取决于签订差价合约时对基准价格的估计。
在电力市场中引入差价合约,一方面可以被市场主体用来规避价格波动的风险;另一方面,可以被政府用来解决搁浅成本、市场力控制及可再生能源消纳等问题。我国大部分电力现货试点的市场设计中,也将中长期合约设计为差价合约。实际电力市场中.差价合约有多种形式,如单向/双向差价合约、政府授权/市场化合约、确定数量/非确定数量合约、确定价格/非确定价格合约,用来解决不同的问题。如英国通过差价合约和容量市场解决低碳环保计划的相关问题,北欧通过位置价差远期差价合约来规避价区间价格波动的风险:澳大利亚通过单向和双向差价合约激励可再生能源的投资:新加坡通过限定合约(vestingcontract,VC)缓解市场力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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