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经典金融模式

P2P网贷平台的债权转让模式究竟有哪些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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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01 17:41:38 来源:和讯网 作者:陈云峰 谭鸿

  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持续进展,一份名为《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在网上流传,该方案涉及到P2P、股权众筹、第三方支付、互联网保险、互联网跨界资管、互联网金融广告等多个领域。其中要求P2P和股权众筹平台,未经批准均不得从事资产管理、债权转让、股权转让、股市配资等业务。P2P不得从事资产管理、股权转比较容易理解,但不允许P2P从事债权转让业务却引起很大争议。

  因为在实践中很多P2P网贷平台的理财产品都含有债权转让模式,一旦被禁止,将严重影响平台运营。那P2P债权转让模式究竟存在哪些法律风险?本次专项整治是全面禁止P2P平台从事债权转让吗?平台上的债权转让产品是否安全呢?本文将对此分析探讨。

  一、P2P平台的债权转让模式有哪些?

  目前我国P2P平台的债权转让模式主要包括普通债权转让模式、投资人债权变现模式与专业放贷人模式。

  1、普通债权转让模式

  债权出让人基于与债务人签订的商品或服务交易合同,获得债权,如买卖双方签订买卖合同且卖方实际履行合同义务,则卖方对买方享有债权。后出让人(资金需求方)将此等债权通过P2P平台全部或部分转让给投资人。P2P平台仅作为信息中介。

P2P网贷平台的债权转让模式究竟存在哪些风险?

  2、投资人债权变现模式

  投资人债权变现模式即P2P平台上的投资者将自己投资的未到期的债权产品转让给该平台上的其他投资者,将债权变现。

P2P网贷平台的债权转让模式究竟存在哪些风险?

  3、专业放贷人模式

  专业放贷人模式,即在普通债权转让模式中多了一个专业放贷人的角色,专业放贷人通常是与P2P平台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如法定代表人或高管。专业放贷人介入原本由资金需求方直接将债权转让给投资人的关系中,先由专业放贷人受让资金需求方的债权(资金需求方退出债权债务法律关系),随后通过P2P平台将该等债权进行拆分(大标拆小标,或长标拆短标,或兼有之)包装后在平台上转让给不同的投资人。专业放贷人模式包括无承诺回购的债权转让和债权转让及回购两种情形,前一种是放贷人在债权转让成功后,退出债权法律关系中,投资人成为新的债权人;后一种是放贷人承诺当债务人无法还本付息时回购标的债权,不退出债权法律关系。

P2P网贷平台的债权转让模式究竟存在哪些风险?

  二、P2P债权转让被全面禁止?

  《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中提到的是P2P“未经批准不得从事资产管理、债权转让、股权转让、股市配资等业务”。并没有直接说禁止从事债权转让业务,我们的理解是监管层要将P2P的债权转让模式纳入监管范围,因为从事债权转让模式的P2P很容易出现问题。

  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可见普通债权转让模式和投资人债权变现模式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实践操作中法律风险也较小。专业放贷人模式是P2P网贷平台使用较多,也是风险极大的债权转让模式。据报道,有监管人员表示这次P2P债权转让禁止主要是禁止居间人债权转让。而专业放贷人模式容易涉嫌居间人债权转让、期限拆分、自融等法律风险,使之成为本次整治的重点。

  三、专业放贷人模式有什么法律风险?

  1、P2P平台与专业放贷人之间具有关联关系,容易涉嫌自融风险。投资人受让专业放贷人的债权,受让价款汇集到专业放贷人的账户,而专业放贷人与P2P平台往往具有关联关系,若资金没有妥善存管和使用,极易涉嫌自融的法律风险。

  2、违反P2P网贷平台“信息中介”的规定,参与直接借贷。在专业放贷人模式中,P2P平台拥有资金需求方和投资人两方面的资源,将两端资源拆分任一组合,先通过专业放贷人将资金出借给借款人获取债权,然后将债权进行期限拆分转让给不同的投资人,获得投资资金。违反了信息中介和直接借贷的规定。

  3、违反P2P平台禁止期限拆分行为的规定,产生期限错配的法律风险。平台将专业放贷人受让的债权拆分后转让给投资人,容易产生期限错配的风险。

  4、虚假债权与重复转让的风险。债权转让由专业放贷人和P2P平台操控,投资人难以知晓债权是否真实存在,以及债权是否重复转让,信息披露不完善,容易产生虚假债权和重复转让的风险。

  5、债权转让效力风险。根据《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放贷人未履行法定的通知义务则会产生债权转让对债务人无效的风险,以致于投资人的权益未能得到实现。

  6、资金池风险与非法集资风险。在实际操作中,一些平台或者专业放贷人代投资人收取和管理借款人的还款,再向投资者支付。此种情形下,平台或是专业放贷人没有对资金进行存管,则容易形成资金池。

  四、注意平台的债权转让是否安全?

  由于专业放贷人模式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成为本次整治的重点对象,是否会被监管机构取缔,尚不明知。但对于企业来说,应当从以下几方面注意平台的债权转让业务是否安全:

  1、放贷人与平台是否具有关联关系

  P2P平台与放贷人或者担保方有关联关系早已成为业界的敏感信息,平台需要警惕关联关系可能带来的“自融”、“自担保”。在债权转让业务中,债权出让人(无论是专业放贷人还是原债权人)与平台具有关联关系,则容易让人产生资金自用的嫌疑,故若有此种关联关系,则应当予以调整并保证资金安全。

  2、平台是否做好资金存管

  资金未妥善存管和使用,极易形成资金池,进而涉嫌非法集资的法律风险。在债权转让业务中,P2P平台应该按照法律规定建立资金存管制度,真正实施资金存管,保障资金的合法走向。

  3、P2P平台是否违背信息中介的本质

  平台作为撮合投资人与借款人之间借贷关系成立的居间人,若平台在债权转让业务中违背信息中介的本质,参与直接借贷,为债权出让人行使决策,主导借贷关系,则是违规经营。

  4、是否有虚假债权和重复转让的行为

  虚假债权和重复转让无疑损害投资人的合法权益,虚构假标也是非法集资类犯罪常见的行为,若平台存在此等行为,则面临的风险极大。平台需要做好信息披露、审查债权的真实性,保障投资人的知情权。

  5、是否有期限拆分的行为

  据悉,监管层认为专业放贷人模式容易导致期限打包错配,绝对不能拆时间再错配。因此若平台的债权转让产品有期限拆分的行为,则平台的安全系数降低,应当予以调整。

  实践中的债权转让往往还涉及商业保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交易所的债权和收益权等复杂情形,面临的法律问题也各不相同。必要时可咨询专业人士其中涉及的法律风险,以应对专项整治,合规经营。

  作者简介:

  陈云峰:北京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互联网金融法律顾问团队负责人

  谭鸿:互联网金融律师团队成员,主要业务领域互联网金融法律,尤其擅长互联网金融平台产品交易结构设计、合同审核,风控建议

1、个人车辆融资类(债权转让)-车辆拥有人即借款人向资管公司借款,资管公司放款后再通过收益权转让融资,然后进行回购(平台推出xxx保障计划,类似积木盒子)/或由担保公司担保 (1)车辆抵押借款 (2)车辆质押借款 2、个人车辆融资类(直接融资)-车辆拥有人即借款人通过xx公司进行融资,并由担保公司担保/或平台推出xxx保障计划,保障借款人利益。 (1)车辆抵押借款 (2)车辆质押借款 3、经销商库存车辆融资类(债权转让)-二手车经销商将库存车辆以质押方式向资管公司借款,资管公司放款后再通过收益权转让融资,然后回购(平台推出xxx保障计划,类似积木盒子)/或由担保公司担保 (1)车辆质押借款 4、经销商库存车辆融资类(直接融资)-二手车经销商即借款人将库存车辆以质押方式通过理财范进行融资,并由担保公司担保/或平台推出xxx保障计划,保障借款人利益。 (1)车辆质押借款 5、二手车商采购车辆融资类-资管公司按照一定比例(如60%)为二手车商承担采购车款(资管公司与卖车人签买卖合同并收取全部车辆手续),再通过收益权转让融资,然后车辆卖掉后回款。资管公司回购/由担保公司担保 (1)车辆质押借款(资管公司与二手车交易平台合作,车质押给交易平台,资管公司收车手续) (2)车辆质押借款(车辆过户给资管公司,车手续在资管公司,车在二手车经销商) (3)车辆监管借款(车在二手车经销商,车手续在资管公司,要求二手车商且经销商资质优秀) 6、待售车辆快速融资类-二手车交易平台(或在4S店寄卖)的待售客户由资管公司预付销售款后再通过收益权转让融资,然后车辆卖掉后回款。资管公司回购/由担保公司担保 (1)车辆质押借款 7、个人银行贷款垫资类-资管公司为贷款客户垫资购车后再通过收益权转让融资,然后回购/由担保公司担保 8、二手车分期购车融资类-由资管公司为购车人提供分期贷款业务,再通过收益权转让融资,然后回购并由担保公司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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