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委托构造

  • 在以前的C++中,构造函数之间不能互相调用,所以,我们在写这些相似的构造函数里,我们会把相同的代码放到一个私有的成员函数中。
class SomeType {
private:
  int number;
  string name;
  SomeType( int i, string& s ) : number(i), name(s){}
public:
  SomeType( )               : SomeType( 0, "invalid" ){}
  SomeType( int i )         : SomeType( i, "guest" ){}
  SomeType( string& s ) : SomeType( 1, s ){ PostInit(); }
};
  • 但是,为了方便并不足让“委托构造”这个事出现,最主要的问题是,基类的构造不能直接成为派生类的构造,就算是基类的构造函数够了,派生类还要自己写自己的构造函数:
class BaseClass
{
public:
  BaseClass(int iValue);
};
 
class DerivedClass : public BaseClass
{
public:
  using BaseClass::BaseClass;
};
  • 上例中,派生类手动继承基类的构造函数, 编译器可以使用基类的构造函数完成派生类的构造。 而将基类的构造函数带入派生类的动作 无法选择性地部分带入, 所以,要不就是继承基类全部的构造函数,要不就是一个都不继承(不手动带入)。 此外,若牵涉到多重继承,从多个基类继承而来的构造函数不可以有相同的函数签名(signature)。 而派生类的新加入的构造函数也不可以和继承而来的基类构造函数有相同的函数签名,因为这相当于重复声明。(所谓函数签名就是函数的参数类型和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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