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第24章法律法规与标准规范

本章课本只介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名称,但是从2023年上半年的考情来看,会考里面的具体内容。
选择题,考2分左右,知识点非常多,刷下题,考前突击下。
案例题,不考。
论文题,不考。

1法律法规
1.民法典(合同编)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需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合同可采用书面、口头或其他形式订立。合同的订立过程主要涉及要约与承诺两个阶段:

要约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明确意思表示,其内容应具体确定,表明一旦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愿意受此意思表示约束。
要约邀请则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如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一般商业广告等。然而,投标人在招标期限内提交的投标文件及符合要约条件的商业广告被视为要约。
要约在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对于数据电文形式的要约,若收件人指定了特定接收系统,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否则,以首次进入收件人任何系统的时间为准。
要约可撤回,撤回通知须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送达。要约亦可撤销,但撤销通知需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前到达。
承诺

承诺是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同意,通常以通知方式作出,除非根据交易习惯或要约中明确可通过行为作出承诺。
承诺应在要约规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对于信件或电报形式的要约,承诺期限从信件注明日期或电报交发之日起算(无日期则按邮戳日期);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的要约,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起算。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无需通知的承诺,按交易习惯或要约要求作出承诺行为时即生效。
承诺内容应与要约内容一致,实质性变更要约内容的,构成新要约。
合同成立

当事人以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以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的,可要求签订确认书,确认书签订时合同成立。
格式条款是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未经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对格式条款理解有争议的,按通常理解解释;存在多种解释时,采用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冲突时,采用非格式条款。
合同的效力

合同存在以下情形时无效:
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的履行

当事人对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质量要求不明的,依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无标准则按通常标准或符合合同目的特定标准履行;
价款或报酬不明的,按订立合同时履行地市场价格履行,有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按规定履行;
履行地点不明的,给付货币在接收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方所在地履行;
履行期限不明的,债务人可随时履行,债权人可随时要求履行,但应给对方必要准备时间;
履行方式不明的,按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履行费用不明的,由履行义务方承担。
2.招标投标法
根据招投标法规定,以下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大规模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
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项目。
使用国际组织、外国政府贷款或援助资金的项目。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招标人通过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招标人向三个以上具备项目实施能力、良好资信的特定法人或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国家或地方重点项目,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省级政府批准,可采用邀请招标。
招标流程:

招标公告:

公开招标: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其招标公告须通过国家指定媒介发布。
邀请招标:招标人向至少三个符合条件的特定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招标文件:

招标人可根据项目情况组织潜在投标人考察现场,不得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信息,标底须保密。
如需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修改,应在投标截止日至少15日前书面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澄清或修改内容为招标文件组成部分。
发出招标文件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最短不少于20天。
投标:

投标人应在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招标人签收保存,不得开启。少于三个投标人的,应重新招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拒收。
投标人拟中标后分包非主体、非关键工作的,应在投标文件中说明。多个法人或组织可组成联合体投标,共同签订协议,明确各自职责,并连同投标文件提交。联合体中标后,各方对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开标:

开标在投标截止时间的同一地点公开进行,由招标人主持,所有投标人均可参加。
评标: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成员包括招标人代表和技术、经济专家(专家人数占2/3以上),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
一般项目专家随机抽取,特殊项目可由招标人直接确定。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者不得参与评标,已参与的应更换。评标委员会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保密。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或由招标人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中标:

中标人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综合评价标准;满足实质性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但不得低于成本价)。
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重新招标。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中标结果不得随意更改。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签订书面合同,不得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如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中标人应提交。
分包:

中标人应履行合同,完成中标项目,不得转让中标项目或将其肢解后转让。经招标人同意或合同约定,中标人可将非主体、非关键工作分包给具备相应资格的单位,但不得再次分包。分包人对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中标人应对分包项目负责。
3.政府采购法
政府采购法规定了以下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及其他由国务院认定的方式。其中,公开招标为主要采购方式。各类采购方式适用情况如下:

邀请招标:适用于(1)只能从有限范围供应商采购的特殊项目;(2)公开招标费用占比过大项目。
竞争性谈判:适用于(1)招标无供应商投标或无合格标的,或重新招标未成功;(2)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无法明确规格或要求;(3)紧急需求,招标时间不足;(4)无法预估总价的项目。
单一来源采购:适用于(1)仅有一家供应商;(2)紧急情况下无法从他处采购;(3)需保持与原供应商一致,添购金额不超过原合同10%。
询价采购:适用于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充足、价格波动小的项目。
政府采购程序:

邀请招标:采购人随机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中选取至少三家发出投标邀请书,招标文件发出至投标截止不得少于20日。出现(1)供应商不足三家;(2)违法行为影响公正;(3)报价超预算;(4)采购任务取消等情形时,应废标。
竞争性谈判:(1)成立谈判小组(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1/3);(2)制定谈判文件;(3)邀请不少于三家供应商参与谈判;(4)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谈判;(5)谈判结束后要求供应商最终报价,采购人根据需求、质量和最低报价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通知未成交者。
询价采购:(1)成立询价小组(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2/3);(2)确定至少三家供应商报价;(3)要求供应商一次性报出不可更改价格;(4)根据需求、质量和最低报价确定成交供应商并通知未成交者。采购文件须妥善保存至少15年。
政府采购合同:

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在不改变原合同其他条款前提下,采购人可与供应商签订追加采购合同,但追加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10%。
质疑与投诉:

供应商认为权益受损,可在知道或应知受损后7个工作日内书面质疑采购人。
采购人须在收到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答复。
质疑供应商对答复不满或采购人未按时答复,可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监管部门投诉。
监管部门在收到投诉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书面通知投诉人及相关当事人。期间可视情况书面通知暂停采购活动,最长暂停30日。
4.专利法
针对同样的发明创造,如果有两个或以上的申请人分别提交专利申请,专利权将授予最先提出申请的人。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在接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时即确定为申请日。若申请文件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申请日则以寄出邮戳所示日期为准。按照我国现行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限均为10年,这些保护期限均自申请日起开始计算。

5.著作权法
著作权法客体与权利

职务作品

完成单位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定义为职务作品。
若职务作品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创作,由单位承担责任或合同约定著作权归属单位的,作者仅保留署名权,其余著作权归单位所有。
其他职务作品,著作权仍属作者,单位在业务范围内享有优先使用权;作者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不得许可他人使用。
著作权人权利

著作权人(公民或单位)对作品享有五项基本权利:
发表权: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
署名权:表明作者身份并署名;
修改权: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作品;
保护作品完整权:防止作品被歪曲、篡改;
使用权(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
公民享有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不受时间限制,永久受法律保护。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至第50年12月31日止。作者去世后,著作权依法继承。
单位享有的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保护期为作品首次发表后50年,至第50年12月31日止。未发表作品在50年内未发表的,不予保护。单位变更或终止时,其著作权由承受权利义务的单位享有。
法定许可使用情形

在特定条件下使用作品,无需著作权人许可、无需支付报酬,但须注明作者和作品名称,且不得侵犯其他著作权,包括:
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
为介绍、评论或说明问题而适当引用已发表作品;
报刊、广播、电视互相转载已发表的社论、评论员文章;
国家机关执行公务使用已发表作品;
免费表演已发表作品;
对公共场所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及录像;
将已发表汉语文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在国内出版,或将已发表作品改编成盲文出版。
软件著作权

保护对象

软件著作权仅保护程序和文档,不涉及开发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数学概念等。
著作权人确定

合作开发软件:依据合同约定确定著作权归属,无合同则共享著作权。可分割使用的,开发者对其独立开发部分单独享有著作权。
委托开发软件:由委托人与受托人书面合同约定著作权归属,无约定或未规定时,著作权归受托人。
开发者任职期间开发软件:满足以下条件时,软件著作权归单位或组织所有:
开发目标明确指向本职工作;
开发成果直接源自本职工作活动;
利用了单位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
软件著作权期限

著作权属于公民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至第50年12月31日止。合作开发的,以最后去世作者为准。
著作权属于单位的,保护期为首次发表后50年,至第50年12月31日止;未发表作品在50年内未发表的,不予保护。单位变更、终止时,其著作权由承受权利义务的单位享有。
学习、研究软件中设计思想、原理为目的,通过安装、显示、存储等方式使用软件,无需著作权人许可、无需支付报酬。
其他条款

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自稿件发出之日起15日内未收到报社刊登通知或30日内未收到期刊社刊登通知,可将同一作品投给其他报社、期刊社,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以上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相关规定整理。

6.商标法
商标定义与构成条件

商标是指生产者和经营者为使其商品或服务与他人商品或服务相区分,而在商品、包装或服务上使用的可视性标志。该标志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这些元素的任意组合构成。

商标需满足以下条件:

商标作为商品或服务的标记,与其紧密关联,无法脱离商品或服务而独立存在。
商标具备显著特征,能够有效区别于他人的商品或服务,便于消费者识别。
商标设计是一种艺术创作,可以采用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及其组合形式呈现。
商标注册冲突解决

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于同一天分别申请注册相同或近似商标时,各申请人应在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30日内提交其在申请注册前已使用该商标的证据。若同日使用或均未使用,各申请人应在收到通知后30日内自行协商,并将书面协议提交商标局;协商不成或不愿协商的,商标局将通知各申请人通过抽签方式确定一名申请人进行注册,驳回其他人的注册申请。

商标注册有效期与续展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到期后如需继续使用,应在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若在此期间未申请,可给予6个月的宽限期。宽限期满仍未申请的,将注销其注册商标。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同样为10年。

7.网络安全法
网络安全法重点条款摘录

第八条

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国网络安全工作及监督管理。
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依据本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管工作。
第十条

建设、运营网络或通过网络提供服务的主体,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强制性要求,采取技术及其他必要措施,确保网络安全、稳定运行,有效应对网络安全事件,防范网络犯罪,保护网络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
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
网络运营者应履行以下安全保护义务: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明确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保护责任;
采取防病毒、防攻击、防侵入等技术措施;
实施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及安全事件,保留相关日志不少于六个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七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在境内收集、产生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应在境内存储。
如因业务需要向境外提供,须按照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办法进行安全评估,或遵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三十八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应每年至少对其网络的安全性及风险进行一次检测评估,将结果及改进措施报至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可自行或委托网络安全服务机构进行。
第三十九条

国家网信部门应统筹协调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的措施,包括:
对安全风险进行抽查检测,提出改进措施,必要时委托安全服务机构进行检测评估;
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升应对网络安全事件的能力与协作;
推动各部门、运营者、研究机构、服务机构间的信息共享;
提供技术支持与协助,应对网络安全事件处置与网络功能恢复。
第四十一条

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规则,明确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用户同意。
不得收集与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不得违法或违反约定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按法律规定和用户约定处理保存的个人信息。
第四十二条

网络运营者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个人信息,未经用户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除非处理后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可复原)。
应采取技术措施保障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毁损、丢失。发生或可能发生上述情况时,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及时告知用户并向主管部门报告。
第七十九条

本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8.数据安全法
数据安全法重点条款摘录

第六条

各地区、各部门对本地区、本部门工作中收集和产生的数据及数据安全负责。
工业、电信、交通、金融、自然资源、卫生健康、教育、科技等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本领域的数据安全监管。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依据本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数据安全监管职责。
国家网信部门依据本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负责统筹协调网络数据安全和相关监管工作。
第七条

国家保护个人、组织与数据相关的权益,鼓励数据依法合理有效利用,保障数据有序自由流动,推动数字经济以数据为核心要素发展。
第十七条

国家推进数据开发利用技术和数据安全标准体系建设。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制定并适时修订相关标准,支持企业、社会团体、教育科研机构等参与标准制定。
第十八条

国家促进数据安全检测评估、认证服务发展,支持相关专业机构依法提供服务。
支持有关部门、行业组织、企业、教育科研机构、专业机构等在数据安全风险评估、防范、处置等方面开展协作。
第十九条

国家建立健全数据交易管理制度,规范交易行为,培育数据交易市场。
第二十条

国家支持开展数据开发利用技术和数据安全教育与培训,通过多种方式培养专业人才,促进人才交流。
第二十一条

国家建立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根据数据对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个人、组织权益的影响程度进行分类分级保护。
国家数据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制定重要数据目录,强化重要数据保护。国家核心数据实行严格管理制度,涉及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重要民生、重大公共利益的数据属国家核心数据。
第三十一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在境内收集、产生的重要数据出境管理,适用《网络安全法》规定。
其他数据处理者在境内收集、产生的重要数据出境安全管理办法,由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十三条

数据交易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时,应要求数据提供方说明来源,审核交易双方身份,留存审核、交易记录。
第三十五条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因维护国家安全或侦查犯罪需要调取数据,须按照国家规定,严格审批,依法进行,相关组织和个人应予配合。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依据法律、国际条约或协定,或按照平等互惠原则,处理外国司法或执法机构关于提供数据的请求。
未经主管机关批准,境内的组织、个人不得向外国司法或执法机构提供存储于境内的数据。
第五十五条

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2标准规范
参考书本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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