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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选择题
招投标法
招标(立项)
甲方发布招标公告——乙方研究投标——签订合同——项目
必须招标的项目
- 大型基础设施、公共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
- 全部/部分适用国有资金投资/国家融资的项目
- 使用国际组织/国外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原则
-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不可化整为零/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 不得违法限制或排斥本地区以外的组织进行投标。不得限制干涉招标投标活动,违法。(北京区域只招北京的投标)
- 需要履行审批手续的,应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 招标的资金应该落实,并写在招标文件中载明(表明有钱)
招标人不能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招标人,不得对潜在招标人给予歧视待遇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务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预审、后审)
招标方式
- 公开招标 公告的方式 不特定法人其他组织投标
- 邀请招标 投标邀请书 特定法人/其他组织
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不宜公开招标的,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
- 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应通过媒介发布
- 招标公告包括招标人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
邀请招标
- 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 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的事项与招标公告相同
招标代理机构
- 招标人有权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代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 招标人具有编制指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