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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空间过境法律
国际公认法律一般源于三类:一是国家之间签订的条约;二是基于国家间惯例而后普遍应用的法规;三是某国主动发起被其他国家认可的制度。而空间过境的法律问题则是属于第二种。
在航海领域,国际上为非领海主权国设置了“无害通过权”,即“船舶在其他国家领海域以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秩序或安全情况下,连续、迅速通过时,该领国不应对其通过实施阻挠,也不应歧视性地执法。”由于空间中航天器的运行轨迹基本不变,不存在多路线情况,因此被近似地看成一艘船连续、迅速地通过了某国上空,享受“无害通过权”,因而所有卫星在太空运行均不算侵犯他国领土主权。
2、外层空间条约
1958年,联合国成立了外层空间和平利用委员会(COPUOS),并于1967年制定了《外层空间条约》(全称《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的外层空间活动所应遵守原则的条约》,以下简称《条约》),这是迄今为止关于空间活动有关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