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机构基本情况
某公司成立于2009年,总部位于北京朝阳区,在北京东城、西城设有分公司。
二、汇总纳税企业的设立
总机构2012年在重庆增设分公司(简称重庆分公司),其具体业务流程如下:
首先总机构需到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增加其分支机构信息。并报送《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总分机构备案表(总机构)》完成备案手续。
其次重庆分公司需到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注册税务登记手续。并报送《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总分机构备案表(分支机构)》、完成备案手续。
同时,东城、西城分公司需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总分机构备案表(分支机构)》完成备案手续。
说明:对于总、分机构均在北京市范围内的企业,视同独立纳税单位,不采取分支机构就地预缴的办法;对于总机构在北京市,既有本市也有外省市的分支机构,其在本市的分支机构按照规定参与税款分摊。
汇总纳税企业中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无论是否参与税款分配均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注销的分支机构无论是否参与分配税款,总机构均需要到主管税务机关变更备案信息。
备案信息发生改变时,需要同时办理变更税务登记,使税务登记信息与备案信息一致。
三、总分机构季度预缴
2013年第一季度总机构应纳税所得额800万元,应纳税额200万元;分公司三项权重如下(单位:万元):
公司名称 |
营业收入 |
职工薪酬 |
资产总额 |
东城分公司 |
400 |
80 |
1000 |
西城分公司 |
500 |
80 |
1500 |
重庆分公司 |
100 |
40 |
500 |
合计 |
1000 |
200 |
2000 |
四、总机构预缴
总分机构处以相同税率地区间的计算过程
步骤一:根据分支机构三因素权重计算税款分配比例。
东城分公司分配比例=(400÷1000×0.35)+(80÷200×0.35)+(1000÷3000×0.3)=0.14+0.14+0.1=0.38
西城分公司分配比例=(500÷1000×0.35)+(80÷200×0.35)+(1500÷3000×0.3)=0.175+0.14+0.15=0.465
重庆分公司分配比例=(100÷1000×0.35)+(40÷200×0.35)+(500÷3000×0.3)=0.035+0.07+0.05=0.155
步骤二:总机构应缴纳的税款=200×50%=100万元,其中的50万元为财政集中分配所得税,另50万元为总机构应分摊所得税。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200×50%=100万元。